2018年停薪留职新政策【停薪留职船员如何对高额管理费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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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高的技术性、较大的风险性、较广的涉外性。这些特点决定了船公司在对待船员问题上往往有很多特殊做法,向停薪留职人员收取高额管理费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情况在航运界屡见不鲜,甚至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不成文的惯例。
  这种情况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因为船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在船公司经营不善、金融危机或者其他一些情况下,一些船员没有上船机会,只能停薪留职或下岗,而在他们停薪留职期间,公司仍然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为了节约成本,船公司就会向这部分船员收取高额管理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船公司的这种做法极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在实践中曾处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例。实践中收取这种高额管理费的公司,大部分都是一些大型国有船公司或者船员公司。因为只有这些公司有自己专门的船员队伍,高额管理费通常发生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船员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船员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通常得不到保障。因此对于船公司收取高额管理费这一无理要求,船员要拿起法律武器,勇于向船公司说不。在船公司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船员可以先缴纳这部分管理费,然后可以要求船公司出具相应的收费凭证。在掌握了充足证据之后,船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船公司退还这笔高额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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