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学的视角看同性恋】 心天医学的基本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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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以往,人们对它抱有某些看法。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研究的深入,人们的看法也在潜移默化地变化。同性恋是不是性变态,甚至它是否属于犯罪;同性恋在艾滋病等性病传播中具有什么风险……这些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
   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正式出版。新标准中,关于同性恋的部分有了重大的改变。诊断标准认为性指向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也就是说同性恋者尽管有同性恋的性爱行为,其本身并不意味有判断能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
  
  同性恋不是性变态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副主任委员 陈彦方
  北京回龙观医院 刘华清
  
  是一种选择,还是与生俱来
  同性恋者是指个体最初的性、心理(思维、情感,意志行为)及社会方面的兴趣,就性别指向而言,偏向在同性的人身上。很多人认为同性恋就是与同性别的个体发生性接触,事实上这个定义并不完整。那么,同性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关于同性恋的理论众多,但还没有一个定论。许多研究者认为,同性恋倾向的发生发展,与生活事件、父母类型,或个人心理特征相关。不愉快的异性恋经历或者缺少吸引异性的能力,有时被认为是导致一个人成为或选择成为同性恋的原因。精神分析学理论暗示,儿时的经历和与父母的关系均是同性恋产生的原因,但这一理论与实际有一定距离。有些研究者认为,体内激素水平的改变可能与同性恋有关,但也没有证实。也有人研究,个体出生前的激素水平,认为这种改变可以影响胎儿大脑的男性化和女性化的发育,进而影响出生后性倾向的形成。
  有文献报道,男性同性恋者和男性异性恋者大脑结构不同,这可能会成为性倾向起因的生物学基础。研究发现同性恋男性的下丘脑前角是异性恋男性的一半,而下丘脑前角是大脑中能影响性行为的部分。
  有的研究者提出,遗传因素导致同性恋的可能性,他们研究了三个全是男性的小组:同卵双生组、异卵双生组、领养的兄弟组。结果发现,当兄弟中的一人是同性恋时,另一人也为同性恋的比例在同卵双生子为52%,异卵双生子为22%,领养的兄弟为11%。一个与此类似的研究发现,在女性中也具有相似的结果。这些结果显示在性别取向方面,同卵双生子的相关性与另外两组之间有巨大差异,说明基因组成可以导致性倾向的差异,同时也提示同性恋的原因可能有一部分与环境因素有关。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同性恋主要是以生物学改变为基础的。由于生物学的内在改变是与生俱来的,人们会更加易于接受同性恋,因而对同性恋者采取更加积极、乐于接受的态度。与此相反,如果认为同性恋虽然具有一定的生物学基础,但与环境因素有更重要的关系,那人们会更多地干预个人的性别角色行为。事实上,因观点不同,人们被分成了大致相当的两派。有一个调查报告显示,44%的被调查者认为同性恋是一个选择的问题,而43%的人认为同性恋是人们所不能改变的。
  
  从罪恶到病态再到正常
  在20世纪中叶,对同性恋的社会态度有了一个转变。认为同性恋者是罪人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他们是“病态”的想法所代替。医学和心理学工作者使用了很多激烈的治疗方法来努力治愈同性恋这种“疾病”。在1951年,脑白质切除术(分离大脑前叶的神经纤维的脑外科手术)作为对同性恋的一种“治疗方法”开展起来。心理治疗、药物、激素、催眠、电击疗法和厌恶疗法(在同性恋刺激的同时给予使人呕吐的药物或电击)也都曾被应用过。
  如今,通过几十年的研究,同性恋是“病态”的观念被推翻了。研究者通过研究对比非病态的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的社会适应性,发现两组人群并没有明显的差异。进一步的研究一再支持这些发现。有人总结道:“那些最终对同性恋妥协的,不后悔同性恋性倾向的,和可以有效发挥社会作用的同性恋者,并不比异性恋男女有更多的心理压力。”
  
  生活方式与自我接受
  目前认为,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和异性恋者的生活方式一样多姿多彩。各个社会层面都存在同性恋者。同性恋者惟一共同特征是他们对同性别的人有情感和性满足的需求,还有他们都经历过来自于对他们表示不能接受的社会环境的压力。
  尽管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有许多的相似之处,并且他们的生活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人们对他们依然存在着某些固定不变的看法,这可能与一些同性恋者按照固有的形式穿着打扮和为人处事有关。有时可以清楚辨认出同性恋者的特征。
  对一个具体的个人而言,意识到自己有同性恋性倾向后的自我接受通常是困难的,因为当事人必须克服内心对同性恋的抵触以及社会上对同性恋或多或少的不接受。由于这些困难,男性同性恋青少年尝试自杀的可能性较男性异性恋青少年高七倍;不过,十几岁的女性同性恋者试图自杀的可能性只比异性恋的女孩高一点儿。孤独、缺乏自尊以及身体和语言的羞辱通常是试图自杀的原因。对于同性恋的男女青少年来说,找一个支持他们、没有偏见的成年人谈谈心,是很有帮助的。当然家庭的支持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我们的研究与国际接轨
  现在,美国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协会不再将同性恋归为精神疾病。在国内,我们参与制定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曾经深入到同性恋社区进行有关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同性恋作为一种性爱活动不一定是异常的。如果同性恋中有的人在个人性指向或性发育过程中,曾感到焦虑、抑郁,甚至痛苦,或者感到犹豫不决,有的希望改变为异性恋,那么为他们提供精神医学和医学心理学的服务是必要的。我们这种做法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认识一致――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中对同性恋表述为:同性恋者中也确实存在属于非和谐性同性恋而需要医学帮助的人。
  我们曾经随访51位同性恋者一年以上,其中有6人因同性恋伴发其他心理问题。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美国有些曾经是同性恋的人,经过精神科或临床心理学家的医学帮助,改变为异性恋者。他们回顾过去的同性恋状态,自己认为过去是不正常的,所以,他们反对从精神病诊断标准里取消同性恋名称。
  目前,对素质性同性恋而言,想通过医学、心理治疗或者其他手段来改变其性取向是相当困难的。对同性恋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帮助同性恋者接受自己的性取向,明白同性恋者的智力和能力并不比异性恋者差,一样可以实现自我价值,并为社会做贡献。另外在接受自己是同性恋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上许多人对同性恋的态度,因为人们对与自己不一样的人都会有好奇和不理解。寻求归属的需求是人类发自内心的特征。对许多同性恋者来说,要安排好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认为,同性恋并不等同于“性心理障碍”和“性变态”,他们不再努力改变同性恋者的性倾向,而是努力帮助他们去生活、工作。
  总之,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原因未明的客观存在――同性恋不是当事人故意所为,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指向本身没有责任,与不道德或罪错无关。
  
  艾滋病的高危行为
  
  浙江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周小民
  在2001年,国内有专家就同性恋者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做过调查,在被调查的1000多人中,有98位进行过艾滋病病毒检测,其中阳性者6人,约占6%。
  
  不安全性行为
  关于单个的同性恋者是否属于艾滋病病毒(HIV)高危人群,主要看他们是否有不安全性行为。所谓不安全性行为,是指“无保护情况下有体液交换的性行为”。同性恋者有主动方与被动方,性行为时主动方以男性生殖器与被动方肛门直肠进行性接触,相比之下,被动方比主动方易受感染。这是因为解剖生理上的特点,肛门直肠黏膜结构是单层柱状上皮,比较脆弱,经生殖器摩擦后很容易充血、水肿,毛细小血管破裂。此时,如主动方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则带有HIV的精液就会通过破损的小血管进入被动方体内,从而使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
  此外,同性恋人群的性伴交换也很频繁。据北美、西欧、澳洲等地区报道,同性恋人群的性伴少则几个、十几个,多则可达数百、上千人。在如此众多的性伴中,只要其中有一个HIV感染者,也就可以通过性行为造成HIV传播与扩散。与此同时,同性恋人群除有同性伴侣外,还可有异性性伴,因此,同性恋人群常常是同性、异性性行为同时并存,这样,受艾滋病病毒威胁的人就更多,艾滋病病毒传播面就更为扩大!
  
  六大成功经验
  造成艾滋病传播与扩散的原因是由于:输注了受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制品;发生无保护措施的同性或异性性接触;吸毒人群共用受艾滋病病毒污染的注射器;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妇发生母-婴传播等。同性恋人群也完全可以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所以,针对这些环节总结出来的人类与艾滋病抗争的六大成功经验,对任何人群都有着实用价值。
  1.如果需要使用血液、血制品,这些制品必须经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原体的检测,全部阴性方可使用。
  2.不管是什么种类的性行为,都要使用安全套。北美、西欧、澳洲及泰国等地区在高危人群中推行100%安全套运动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明显下降。笔者去年访问泰国时,泰国卫生部介绍政府实行100%推广使用安全套项目后,艾滋病病毒传染比例明显下降。
  3.特别要强调的是,同性恋人群要减少、固定性伴,而且要使用安全套。
  4.和异性恋者一样,同性恋人群同样也要避免吸毒,更要避免共用针具吸毒。从管理方面讲,国外采取的免费针具交换值得学习。经济发达国家对吸毒人群采用免费针具交换,避免吸毒者因共用注射器而造成的传播。笔者最近访问澳大利亚时,目睹在许多公厕内墙上挂着两个箱子,一个是存放消毒注射器,另一个是存放用过的废旧注射器,毒瘾者可自动前往调换。据调查,通过此举后,注射器的污染率由原先的37%降至11%。
  5.调查表明,如果患了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会将上升,所以要注意性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还要强调必须接受正规治疗,同时还要让性伴同时接受治疗。
  6.阻断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阳性孕妇可在怀孕期、分娩期及哺乳期将病毒传给胎儿,为减少与防止将病毒传给胎儿,专家建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可在怀孕早期或晚期以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预防。如果一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同性恋者要生育,自然也得考虑到上面的问题。
  
  关注同性犯罪行为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谈大正
  同性恋不再是一个道德不道德的问题了,但还是应该去关注与此相关的一些法律上的问题。
  关于同性犯罪的法律问题,先可以了解一下西方的情况。目前,尽管欧洲和美国50 个州中的20个州对同性恋仍采取法律制裁,但往往限制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或多人聚集的有伤风化的性行为,其中女同性恋者较少受到起诉。而且,美国20个州的法律制裁中,宣告缓刑的较多。总的说来,西方法律对同性恋者的态度正向进一步宽容的方向发展。西方的一些政治家,把同性恋者看作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他们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有时公开表示对同性恋同情和宽容。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曾公开造访同性恋者俱乐部,在他任期内曾取消了禁止同性恋者参军服役的法令。这一些对改善同性恋者的生存环境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西方的民主法制观念中有这样一个精神:尽管法律要关心大多数人,但也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 但如果少数人的权利与大多数人的意见有冲突怎么办?在什么条件下才可承认少数人的权利呢?西方法文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到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大多数人的好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惟一立法依据。当代西方的立法思想是要求人们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公共秩序,就应予以宽容和保护,不诉诸刑罚,舆论上也不予以谴责。
  在我国当代,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均没有处罚同性恋行为的专门法律条款。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的类推原则,如果发现同性恋或其他变态行为(如“露阴癖”、“摩擦癖”、“窥淫癖”等)具有社会公认的罪错性质,为现行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不容时,也是要受到《刑法》分则条款最相近内容的处罚的,一般以流氓罪论处。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取消了类推的原则,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这样同性恋就不能当作犯罪处理了,或者说,不视为犯罪了。当然,与异性恋一样,同性恋行为如果涉及下列四种情况,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强暴;性交易;针对未成年人;当众进行或多人同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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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erenwendang/gerengongzuojihua/2019/0426/97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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