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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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主要因素

  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民主和自由的程度是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多年来,女干部占一定比例一直作为一项正式规定写进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但是,长期以来,女性参政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仅受制于我国当前有待变革的社会政治体制,更受制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巨大惰性。千年传统文化所形成的男尊女卑价值观给女性的角色定位是“围着锅台转”,使得女性形成自卑、软弱、顺从、依赖的心理,在社会参与方面被动、压抑、胆怯和缺乏创造力和竞争力。因而,在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政治领域内占社会个体数量一半的女性的声音和身影甚少。妇女参政问题在农村尤其重要,一是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以男性为主,男性大量外出打工,妇女占现有农业劳动力60%以上,有的村子里除了村干部外几乎不剩什么男性劳动力,多数地区已形成农业劳动妇女化格局。在这一情况下,调动妇女参政热情、保证妇女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发言权、提高女性干部比例是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很多工作更适合由女性干部做,如计生、保险、养老、精神文明建设等。通过长期农村工作的实践及调研,笔者就农村妇女参选参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作一粗略分析:

  一、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在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地位
  首先,数量上的绝对少数。在我镇范围所及的村委会中,女性在村委会组织结构中占的比例之低,与她们类似于男性的参选意识形成极大的反差。这是农村女性参政过程中与男性最明显的特征之一。目前流行三句话:“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在“坚持党的领导”要求下,又有许多具体要求,比如吸收年轻干部,到了某个年龄就不能进村委班子,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要求,还要保证一定的女性比例。在这一背景下,一般来说,对女性进入村委会,村民不会有什么异议,村民在选举投票过程中也是会考虑到女性名额。但村民普遍认同的是一个女性,主要负责计划生育之类的事。所以,每个村一般都有一个女性村委会委员,这个女性委员负责计划生育、卫生保健之类的事务。在很多村,女性委员还兼其他职务。其次,女性在实际参政中的地位不尽人意。与女性的政治自主性很不相称,“性别中立”者通常把它归因于女性政治能力的低下,而没有看到,导致女性政治能力低下的性别制度根源。站在女性的立场上解释这一现象,这就不难发现,传统男权社会一方面按照男性需要及其价值标准塑造女性,发展女性从事“私人领域”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又按照适合于男性的标准要求女性,以反衬出女性的政治“无能”,最终把女性排除出政治领域。村民自治中女性在实际权力结构中的“边缘化”,正是源于男性统治的性别制度。再次,双重从众的参政心理。父权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望,使她们长期处于从属性地位,这使她们不仅无法发展自己的政治才能,阻碍参政活动,而且直接导致女性不正常的参政心理,形成双重的从众与依附心态。带着这样的心理参与政治活动,她们不象男性那样,对自己的政治能力有足够的自信,也不象男性那样渴望自己被选进村委会,更缺乏敏锐的洞察力,“发现”女性中的优秀者,把选票投给有能力的女性村民。这是导致女性在村委会中“边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2、女性侯选人竞争力不足
  目前,我国一般采取行政命令的形式来对弱势群体进行政策性倾斜。如,许多地方明文规定某一级别的行政机构中要有多少比例的女性、少数民族等。这种倾斜并非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好办法。重要的不是在结果上给弱势群体提供些什么倾斜性政策,而是为弱势群体平等地自己实现、保护自己权益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资源支持。不是单纯地规定女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应占某一级别行政官员的多少比例,而是为他们平等地参与竞争、为他们提升自身的能力创造条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从而激发妇女的参政意识,为妇女参政提供一个接受民主知识、锻炼参政能力的舞台。再者,传统与现实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望是“家庭主妇”、“照顾丈夫与孩子的人”。这种社会期望,要求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按照男性的需要塑造自己。她们在成长过程中,发展了适合于家庭、生育和照顾的能力,以至于女性自己也认可了自己的政治能力低于男性,从而制约了政治才能的开发。她们的价值观中有根深蒂固的从属意识,一旦婚嫁,首先选择的是持家和辅助丈夫。相夫教子的责任意识,很容易使她们对家庭以外的事务失去兴趣,或者有兴趣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久而久之,不仅心理上依赖于丈夫,而且实际上也失去了本来应有的政治参与能力与竞争能力。


  二、主要原因分析
  1、立法的性别盲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这一规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对长期以来剥夺女性政治权利的制度性“矫正”,对忽视女性参政的传统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体现了某种程度的制度公正性。但是,这种公正性的局限在于其明显的“性别盲区”。“适当的名额”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女性实际上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适当的名额”是含糊的表述,没有明确规定女性应该占多少名额,也没有提出如何确保这一“适当的名额”的途径。从执行结果来看,这一“适当的名额”并没有实质性地提高农村女性政治地位。从女性立场来看,这种笼统的规定与其说是为了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不如说是站在男性立场上对女性的“关照”,是为了追求形式上的性别“平衡”,其实只是需要一名女性从事计划生育之类的工作。这也导致地方政府执行中实质上对女性参政的忽视。按照《组织法》规定,乡镇党委和政府有义务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进程。在我们乡镇中,乡镇党委都行使了这种指导性义务。但他们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对村主任候选人的确认,对女性在村委员会中的比例以及具体角色,往往只是按惯例确保一名女性即可。女性代表人数的问题并没有成为基层政府和党委“指导”执行《组织法》的重点之一。这一执行层面的忽视,使女性在权力结构中的比例很难真正提高。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它的历史进步。现实中,无论是学者的评价,还是官方的宣传,都把这一规定看成是“可喜的进步”,即使他们看到实践中的缺陷,也不曾看到其中的父权主义特征。人们欣喜于对女性的名额作出了“规定”,但无意于考察这种“规定”背后的性别根源。学者们也总是愿意看到,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男主女从”制度而言,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从女性主义的政治抱负出发,改革开放后,农村女性的实际政治地位仍然如此低下,事实上,与计划经济时期每一个生产大队都有一名妇女主任的“规定”没有什么差异。这说明,在长期受父权制统治的中国农村,原本就没有女性参政的传统,仅仅笼统地规定女性的“适当的名额”,而不关心如何保证这个“适当的名额”,也不明确“适当的”具体指标是多少,最终还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的政治地位。从我们目前的选举情况来看,这个“适当的名额”基本上就是一个。尽管人们可以找出许多理由说,这一结果本身就是得益于制度的保障,但从现实结果看,仅仅这一层面的制度保障远不能提高女性的政治参与水准。正因此,年复一年的选举,村委会中的性别结构基本上维持在一个不变的比例。


  2、性别分工与角色期望
  在我们农村,“男尊女卑”的意识不仅已经深入男性的价值观,而且也深入到女性的人格结构中。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推动下,女性认识到自己和男性有同等的权利,这首先来自于她们的参政实习。按照学习心理学的观点,民主的知识可以在短期内获得,但并不能迅速改变深层的人格结构和价值观念。知道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实际履行民主权利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在这方面,农村女性政治参与中的问题比男性更明显。她们不可能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摆脱从属地位和依附心理。原因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角色的期望是“贤妻良母”。生活在农村的女性与城市女性相比,更容易接受这种角色规定。狭窄的生存环境和社交范围限制了她们的眼界,致使她们习惯于遵循前人的训诫行事,一旦接受某种观念和标准,就具有很大的稳定性。男性总是希望女性承袭传统的“贤妻良母”角色。改革后,女性在经济活动中和男性获得了平等的机会,但让男性认可女性的政治能力,并乐于接受女性的权力“统治”,仍然十分困难。在农村男性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男性至上的价值观。即使女性意识到自己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这种意识首先只是作为一般“人”的自我意识启蒙,而不是作为“女人”的政治意识启蒙。相对于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时期来说,女性作为“人”的政治意识觉醒,的确是个体意识的启蒙。这是历史性进步,是女性政治意识的前提。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女性政治意识,而只是男性意识形态的折射。在我们的工作访谈中,曾问她们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历届村委会中没有女性村主任?”她们的回答大多是“女的没有能力”和“这是男人的事”。


  3、双重的依附心理
  从我们观察到的情况看,一方面,她们在投票过程中(如填写选票时),比男性更容易受公众和舆论的影响,即从属于公众的意见;
另一方面,她们还根据家庭中男性的意见进行选择,这种影响非常直接,也很有效。尤其是在“选谁”的问题上,她们特别重视家庭中男性的主张。甚至在我们组织她们填写选票时,她们总是习惯性地问丈夫、父亲和兄弟,或索性由他们代填。我们在发放选票时看到,她们拿到选票后,一般不是自己直接填写,而是习惯于等家里的男人回来后才开始填写,她们觉得征求丈夫的意见后心里更踏实。


  相比较而言,尽管男性也容易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如在组织集体填写表格或选票时,他们也会在各种答案之间相互打听,在“选谁”的问题上也会与别人讨论后定夺。但是,一旦他们把这种带有从众特性的意见带回家,他们的意见又成了家庭中的“主见”,直接影响家庭中其他成员的选择,尤其是女性的选择。所以,她们既从属于公众的意见,又依附于丈夫的“主见”。这种双重从属心理,直接影响到选票的性别选择,这意味着,当多数男性把选票投向男性村民时,女性也会习惯性地选择男性,甚至把女性原本有能力胜任村委会工作的人选忽略不选,使原本已经很少的女性人选,失去入选的机会。更严重的是,女性在这种双重依附的选择行为中,学会的是如何根据男性的标准,评价女性的政治能力,久而久之,形成女性不如男性的心理定势。这反过来又制约女性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与自信心,对改变女性的政治地位极为不利。


  许多学者认为,女性在本质上是“本能的”、“直觉的”、“情结化的”,无法参与政治活动,她们天生缺乏参政素质,应该服从男性的统治。从女性的立场看女性的依附心理,不能将此归咎于女性的性别缺陷,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女性的“无知”和“无能”,而是应该更多地看到,父权制的压迫导致了女性不健全的参政心理,父权制的土壤培育出女性对男性的依赖与从属性。历史上,传统的性别分工制度把女性局限在家庭领域中,她们习惯于依附和顺从男人的意志,由男性代表她们履行政治权利与义务;
现实中,即使她们懂得了平等政治权利的道理,但现实制度的父权制导向,仍然把女性排除在实际的政治领域之外,致使她们很难在心理上摆脱对男人的服从与依附。


  综上分析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女性政治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出,女性与男性相同或相似的政治参与特征,得益于农村社会的转型。农村妇女家庭角色的转换导致女性自主意识的觉醒。这正是女性主义倡导的政治平等的基本前提;
而女性与男性实际政治地位的反差,又折射出现实社会中的父权制特征。不公正的立法制度、歧视性的性别分工、男性对女性的角色期望、女性双重依附的参政心理等,阻碍了女性平等地进入政治领域。不能不说这是女性平等参与的必要条件的缺失。这正是目前村民委员会选举及女性参选参政中有待拓展与深化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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