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规定】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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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残人民警察、�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问:残疾军人、�残人民警察、�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残疾等级每人每年发放以下标准的抚恤金。
  一级:因战32990元、因公31950元、因病30900元;二级:因战29850元、因公28290元、因病27230元;三级:因战26190元、因公24620元、因病23050元;四级:因战21470元、因公19380元、因病17810元;五级:因战16770元、因公14660元、因病13620元;六级:因战13100元、因公12400元、因病10480元;七级:因战9960元、因公8960元;八级:因战6290元、因公5760元;九级:因战5230元、因公4190元;十级:因战3670元、因公3140元。
  问: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每人每年发放以下标准的抚恤金。
  城镇:烈属104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8990元、病故军人遗属8460元。
  农村:烈属6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5760元、病故军人遗属5510元。
  问: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每人每年发放以下标准的生活补助。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287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22870元、红军失散人员10320元。
  咨询台
  编辑同志:
  你刊2011年10月(上)政策问答的第一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应如何对待?”是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解答的,即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津贴。但我们地区已经提高了标准,请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标准是否有所调整?
  读者 宋程
  宋程读者:
  您提出的问题很及时,在此向读者重新说明(中发[1991]10号)是最早提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文件。2008年又出台了《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本刊政策咨询顾问 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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