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处理有激化苗头涉农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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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社会稳定是事关我国农村乃至全国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依法审理涉农民事案件,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涉农民事纠纷,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凸现“司法为民”,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的重要方面。我院自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65件,其中涉农案件508件,有激化苗头的41件。


  通过对这41件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涉农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造成各种矛盾激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当事人及其亲友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发生纠纷。


  (二)赡养案件中,赡养人不履行或互相推诿赡养义务、虐待被赡养人,造成被赡养人生活无着,欲寻绝路。


  (三)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积怨过深,或赔偿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导致新的纠纷产生。


  (四)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或基于亲友、同学、熟人关系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 或是出借人忽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盲目放贷等,酿成纠纷。


  (五)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中,被告方因对增项或超标加码不合理摊派、村级财务不公开、个别干部生活腐化等诸多问题不满,拒绝上交承包款引起纠纷。


  (六)房屋、宅基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夺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引起争执甚至殴斗,引发矛盾。


  (七)纠纷未按法律程序依法诉讼解决,也没有找基层治调组织调处,而采取“私了”、“武力”、“族规”等邪门歪道不正当的途径加以“解决”。


  如何及时发现涉农民事案件中的激化矛盾苗头,是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为此,需要审判人员耐心细致深入的工作和敏锐的观察力。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性格、处境不同,在诉讼过程中随着矛盾发展和处理方案逐渐明朗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变化,因此在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切实掌握激化苗头。要做到这一点,审判人员在接待、审理的各个环节,对待当事人必须热心、细心、耐心,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尤其对于遭受家庭成员欺凌的妇女和老人,更应认真体察他们的遭遇,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脱困境,以缓解矛盾。反之,审判人员如果态度生硬,摆出“官老爷”姿态,工作方法不当,就有可能促使矛盾激化。


  在当事人的诉状和来访中反映处境困难,流露轻生或者意欲拼命之念的,或忧郁寡言、痛哭不止的, 审判人员不能因为纠纷当事人的“常情”而掉以轻心, 应该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耐心疏导,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感受法制教育,前途教育,促其自我解脱。如我院去年处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无争议但都坚持自己抚养小孩,几次开庭处理进行调解都各不相让。最后一次庭审中,男方一改常态,始终沉默不语,情绪低落,不再坚持要求抚养小孩。审判人员觉察到其中有问题,果断地宣布休庭,单独与男方进行谈话。经过耐心细致地劝解工作,男方终于说出了心中的“想法”:如果法院一旦将小孩判给女方,他将计划杀掉女方和小孩,最后再自杀。经过进一步法制教育,男方当场交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并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审判人员通过敏锐的观察力,准确地判断出了这起案件已显露出来的激化苗头,避免了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为下步工作奠定了基础。最后,经过更为耐心地劝解说服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双方达成了轮流抚养小孩五年的协议,平息了纠纷。


  有些案件的激化苗头从案卷及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及行为中反映不出来,因为当事人毕竟震摄于法律的威严。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加强,平时多观察、多分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明察秋毫,准确判断。发现问题后,如何处理有激化苗头的涉农民事案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热处理”。对已出现危险征兆的案件,查明案情事实,及时彻底地依法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将激化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仅是正确判案的基础,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必要条件。实践证明,坚持原则,依法办案,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拒绝无理要求,制裁侵权行为,以儆效尤的作用。有些当事人为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如喜新厌旧遗弃配偶,在诉讼中以死相挟,对法院施加压力。对这种行为,审判人员不能望而生畏,迁就姑息,不分是非,“息事宁人”,应胆大心细,敢于依法处理。许多案例说明,查明事实,掌握情况,是有可能制止当事人的无理甚至违法行为的。反之,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分,不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批评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所以,处理涉农民事案件不能不分是非,不能“就案办案”,只求结案,追求形式上的和解,一定要讲究法律关系,解决实质问题,并充分考虑其社会效果。


  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还必须做到及时彻底地依法处理。对于有激化苗头的涉农民事案件决不能久拖不决或简单地一判了之,否则,只会降低法院威信,导致“法律白条”现象的滋生,更有可能使矛盾扩大化,不利于稳定。这一点,尤其要引起广大审、执人员的重视。


  (二)“冷处理”。对于某些特定案件,应不急于结案,而应在审限期间内多用一些时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尽量疏导解怨,平息矛盾。根据各类涉农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有些案件必须“热处理”,有的则要“冷处理”,这是防止矛盾激化的辩证法。农民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诉讼主体,其生活环境、接受教育的程度对其有较大的影响 ,有许多涉农案件中 ,当事人绝大部分是赌“一口气”。诉讼中常有人说,“不蒸馒头争口气”,就突出地反映了这种心理。这种心态多出于赔偿、离婚案件中。有的赔偿案件,竟是为几元钱打官司,而诉讼费要花几十元甚至上百元,若问他图个啥,回答是要争个“高低”。再如有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吵架,赌气到法院离婚,如果审判人员不深入调查,图快省事简单地一调或一判了之,导致当事人气消后后悔又复婚的现象,这是极为不严肃的。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审判人员就应该采取“冷处理”的办法,让当事人的头脑冷静下来,待双方都心平气和时再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讲解有关法律政策,明确是非责任,以彻底消除隔阂。同时,也要注意不能挫伤当事人的自尊心,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为双方找个台阶下,便可和解息诉。


  (三)注意抓住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寻找出解决纠纷的关键,妥善处理。所谓诉讼心理,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心理反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受其心理支配,而且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反映形式。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具体分析,研究每个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心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寻找出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关键所在,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妥善地解决问题。


  (四)及时解决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多为当事人办实事。除了个别当事人无理缠讼外,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愿意在审判人员的帮助下尽快解决纠纷的。但是,由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实际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也有可能造成矛盾的激化。处理涉农民事案件最忌讳就案办案,审判人员应杜绝“办案只要合法、死人与己无关”的错误思想的产生,应多为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政策,对影响本案顺利解决的案外因素,一方面教育当事人正确对待;
另一方面尽量商请有关部门解决,为当事人解决一些可以解决的实际困难,以便为案件的顺利处理创造条件。


  (五)重视和坚持法制宣传工作,发挥人民法院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职能作用,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预防矛盾的激化。实践证明,对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涉农民事案件当事人开展法制宣传,使他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违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将承担的相应责任,能够使矛盾得以调和,避免事态扩大,影响社会安定和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协助法院做好防止矛盾激化的工作。实践表明,矛盾激化总有预兆可寻,防止矛盾激化,必须信息灵通。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好友等一般都知道并关心当事人的纠纷情况、处境和思想动态,从他们那里能够获得真实的情况和变化的信息。审判人员应当主动依靠有关基层组织,如村民调解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司法所等等,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周围的群众了解并请他们随时反映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掌握信息,及时防范。矛盾激化固然是当事人的内因所致,但有时亲友和周围群众对他们也有不小的影响,有的甚至起左右作用。他们往往偏听偏信,袒护一方利益,客观上起了“火上加油”的作用,不利于矛盾缓和。因此,认真做好当事人亲友及周围群众的工作,能化阻力为助力,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制止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更行之有效地预防涉农民事案件矛盾的激化,笔者提出几点浅显的观点:

  (一)实行诉前服务,把各种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减少诉讼、防止激化、遏制犯罪的目的。


  (二)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农村普法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


  (三)建立矛盾激化信息反馈渠道,建立健全恶性事件发案报告、登记、跟踪处理、事后检查回访等规章制度


  (四)交流防止矛盾激化的经验,吸取教训,探索规律,剖析矛盾恶变的原因及预防对策,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减少诉讼预防纠纷;
对激化苗头得到平息的涉农民事案件,注意回访,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防止矛盾的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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