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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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结果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本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和生产实际,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试验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试验管理实行主持单位负责制。
 
    第三章 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本组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并贯彻市种子管理总站的试验指导意见;

    二、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

    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试验设置

    第七条 根据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的分布和生产实际,在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设置若干个组别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其相应配套的生产试验;
试验组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个别作物如当年参试品种较多,可考虑设置区域试验预备试验( 引种试验 ) 。
    第八条 试验采用滚动式,预备试验1年,区域试验2年,生产试验1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安排。
    第九条 预备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以10个左右为宜;
区域试验每组一般不超过8个品种(不含对照);
生产试验需根据区域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不含对照)。参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 预备试验全市安排2个左右试点,区域试验每组安排不少于5个试点,生产试验每品种安排不少于3个试点。
    第十一条 预备试验采用问比法排列,小区面积12或15平方米,一般不设重复,对照依据区域试验的相应组别确定;
区域试验小区随机排列 ,三次重复,小区面积20平方米,各组设统一对照;
生产试验采用对比排列,一般不设重复,以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主要栽培技术根据品种特点和生产实际确定,每品种每试点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田间管理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施肥水平与大田生产相当。
    第十二条 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安排取样委托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指定单位进行抗病性鉴定和品质分析 ;

    第十三条 承试点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承试点和承试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由所在区 (县)种子管理部门向市种子管理总站提出调整理由和具体意见,并由区试年会确定。

    第五章 参试品种条件

    第十四条 预备试验: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区(县)品比试验或育种单位小区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
或产量与对照相当,品质较优或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主要组别根据**市区域试验的品种容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也可从区(县)品比试验中择优选择。品种选育单位如能提供参试品种在本市多点试种资料,产量表现突出;
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也可予以参试。
    第十六条 生产试验:通过2年区试鉴定程序;
第1年区域试验产量或其它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在第2年继续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第十七条 对照品种:区域试验每组设1个统一对照品种,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本市审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
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需要个别作物可设1个辅助对照品种,一般为本市的优质品种。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本市审定的当地主栽品种。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所需的统一对照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预备试验和有关组别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填写“**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于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前2个月,寄到市种子管理总站,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总站具体安排。
    第十九条 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育种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本市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当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条 凡种子数量不足或种子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第七章 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

    第二十一条 各试验承担单位于每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记载表” 、“**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预备试验记载表”和“**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记载表”(须逐项填写并进行品种综述)寄到市区域试验主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组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报送的试验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和利用的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区试年会对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议,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提出推荐意见,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时,市种子管理总站将试验汇总总结及品种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品种申报参试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种子管理总站召开区试年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及承试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区试年会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上一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
安排落实下一年度的试验计划,修订试验实施方案;
评选和表彰区域试验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区域试验实际,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种子管理总站在适当时机会同区域试验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品种考察,并对区域试验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天内向市区试主持单位、市种子管理总站提供详细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缺2个以上小区的,该试验报废。

    第八章 推荐**市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域试验2年平均产量比统一对照增产达显著水平的或增产达5%以上的品种,在生产试验各试点平均增产3%以上或有其它,完成试验程序并达到上述标准的品种,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产量与统一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性、抗逆性、熟期等某一种或几种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完成试验程序后,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试验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每3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市品审会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承担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资格。

    第十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核拨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经费,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根据各承试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核发试验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参加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参试品种单位应当交纳试验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区试年会开支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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