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之前的执法行为 [浅谈最新《行政强制法》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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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最新的《行政强制法》中,存在很多亮点,对限制、规范行政权利的实施,实现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利之间的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行政强制法》中的亮点和变化,就《行政强制法》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深远影响进行相关探讨,旨在改进我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 公安执法 公安机关 行政强制行为
  
   公安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基础上实施的法治行为,其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保证。随着以《行政强制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然会对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促进执法行为的不断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促使公安机关更好履行人民群众赋予的各种权利和责任,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1.现阶段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执法思想落后,影响执法质量
   目前,很多公安执法人员对自身所实施的权利认识不足,公安执法的思想相对落后,已经很难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过去相比,虽然广大公安人员“执法为民”的意识已经有所增强,到是仍旧有很多公安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没有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存在一些执法不严、用法不当、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现象,存在很多执法实体、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上的不规范行为,这与当前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相对落后有很大的关系。
   1.2执法经费存在缺口,引发不规范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加,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压力在不断加大,而社会公众却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显然是与我国现阶段的警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虽然每年的公安经费投入都有所增加,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使得很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拘、以罚代“法”等扭曲执法理念和执法初衷的行为,不利于公安机关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可持续发展。
   1.3行政执法不作为,引发社会矛盾
   目前,很多公安机关存在法定职责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现象,未能及时保护相关组织机构、企业法人或公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严重的需要国家赔偿不说,还容易引发社会上的不满,丧失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维护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义形象。
   1.4行政强制措施使用不当
   行政强制措施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被广泛采用,是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对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强制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或限制使用某种权利,如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扣押、查封、冻结、治安传唤、盘问检查等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但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有法定条件的,需要在法定时间内使用,并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否则容易引发行政诉讼。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与实施,更是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界定,需要公安执法人员及时调整自身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思路。
   2.《行政强制法》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影响
   2.1使很多地方性法规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失效
   在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中,严格限制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明确规定设定权要归中央所有,因此公安商机关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授权会面临失效,在《行政强制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地方法规作出扩大性的规定,这就使得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尤其是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要以最新的《行政强制法》为依据,不要再过多依靠地方性法规,尽量避免日后各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2.2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
   在《行政强制法》的第十八条,重点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要履行更为严格的法定程序。例如,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公安人员在执法时增加了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和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性规定。对此,公安执法人员在在实施行政措施前,要首先向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经过批准和允许,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出示执法证件,并保证至少两名以上的公安执法人员在场实施;当事人到场后,公安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和救济途径;同时,公安执法人员还必须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诉,在执法现场做好笔录,严格履行做笔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除此之外,《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也做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公安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进行签字或盖章。
   2.3对公安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影响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公安机关不得扣押的物品主要包括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而《行政强制法》除了规定上述物品不得扣押外,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即使有需要作为证据进行扣押的,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具备扣押权,在扣押前必须向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申请并获得批准,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先行扣押的,在24小时内也要及时补办手续,在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时,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对于当事人不能当场的情况,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此外,《行政强制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对查封、扣押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公安机关在日后执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在经过向上级申请和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也不允许超过60日,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对需要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的案件,除非提前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否则公安机关必须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的60个工作日做出处罚决定。
   2.4鉴定、检测、检疫和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并实施前,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涉及的鉴定、检测、检验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初次鉴定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除非存在违法鉴定的情形,否则将有申请人承担。而最新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就表明当事人将会不再承担鉴定、检测、检疫和技术鉴定等费用,全部费用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承。
   2.5罚款的执行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履行相应的催告程序后,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罚款,但与前期的罚款执行存在很大的不同。公安机关一般采用变卖或拍卖被处罚人的财物的形式强制抵缴罚款,但对于无法采取该项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每日对被处罚人加处原罚款数额3%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并把加罚的标准告知被处罚人。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分阶段的履行,对于被处罚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罚款总额进行减免,对于被处罚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这可以有效规避“天价”加处罚款等不合理现象的出现。
   2.6公安机关催告程序的履行
   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于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已经生效对的处罚决定,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安机关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已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的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相应的催稿程序。对被处罚人的催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当无法直接送达或者被处罚人拒绝接受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催告书送达被处罚人后,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要保留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复核工作。
   2.7对强制执行的影响
   首先,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并实施前,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为18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最新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将会更长。
   其次,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履行催告程序后,如果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相关决定,且没有正当的理由,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制定强制执行的决定。在催告期间,当公安机关发现有隐匿或转移财物的现象时,也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的相关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当无法直接送达或被处罚人拒绝接受时,公共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再次,根据《行政强制法》最新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夜间进行,更不可采取对居民生活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使被处罚人被迫接受相关行政决定的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在行政强制执法过程中,断水、断电等手段使得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同时有损公安机关的严肃性及其正面形象。对此,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与实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整自身“强制执行”的方式。
   最后,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或者退还财物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中,其确立的很多原则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的公安行政执法模式进行了规范和改进。因此,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权力时,要以最新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条文为依据,规范自身的行为,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进一步适应《行政强制法》给公安工作带来的新调整和新要求,增强全体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保证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和权利,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1]戴丹.浅谈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应如何调整和规范拆违执法行为[J].城建监察,2006,(3):23.
  [2]朱狄敏.行政强制法:寻求公权与私权的平衡[J].法治与社会,2010,(1):38-39.
  [3]张贵峰.行政强制法:“限权”高于“授权”[J].法庭内外,2011,(6):44.
  [4]刘健.浅析《行政强制法》对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的影响[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9):13-15.
  [5]黄江东.《行政强制法》与证券监管执法若干问题辨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6):85-88.
  [6]建达.从“行政强制不得夜间执行”我们看到啥[J].法庭内外,2009,(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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