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交流材料

【www.zhangdahai.com--会议主持词】

内容提要: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要性,对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出基本判断,从理论和实证等多角度论证税收政策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相关性,进而在对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基本评价的基础上,对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提出有见地的多项建议。

  关键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税收政策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要性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据统计,我国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石油仅为十分之一;
人均水资源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我国的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目前我国能源利用率为33%,每创造1美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煤、电等能源是世界平均值的3~4倍,我国每万元GDP产出用水量是全球平均水平的4倍。①另外,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地退化、江河断流、湖泊萎缩、生态系统失衡、城市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的资源禀赋决定了不可能再走以往大量消耗能源、资源支持工业化的发展道路,资源的利用状况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要求必须通过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来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综合来看,企业在自主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产学研的沟通程度、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环境、技术市场健全程度、国家的科技状况、创新意识和创新氛围等因素均会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判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历了两次创新浪潮:第一次创新浪潮发生在计划经济时代,特征是“封闭状态下的自立创新”,创新主体是国家;
第二次创新浪潮发生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征是“开放状态下的全面引进再创新”,创新主体从国家逐渐转移到企业,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日渐突出。加入WTO后,借助全球产业格局调整的重大机遇,现在我国企业迎来了以“开放状态下的自主创新”为特征的第三次创新浪潮。②

  (一)我国企业已经具备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条件和动力

  1.我国企业已经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这是全面提升本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③

  20*年3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自主创新分布情况数据表明,20*年我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企业已达6566个,占全部企业的23.7%.其中,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大型企业1239个,占全部大型企业的58.1%.①20*年我国已拥有省市以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2878家,其中国家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332家。332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共支出科技活动经费1138.14亿元,其中R&D支出689.82亿元,占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的比重为60.6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97%,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2.41%.② 截至20*年底,共拥有有效发明专利4213项;
申请并获得受理的专利2*07项,其中发明专利1*19项。

在20*年共主持和参与了2502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比20*年增长38.53%,平均每家企业参与了7.58项标准的制定。③

  2.企业开始形成市场导向的自主创新机制。

  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坚持自主创新,就无法适应当代经济竞争知识化和全球化的挑战,这成为我国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最强大动力。目前,我国现有的科技人才已达3200万,具有研发能力的科技人才达1*万;
研发投入总额已跃居世界第六位,并有比较完整的学科布局,生物、纳米、航天等重要领域的研发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对创新的需求潜力巨大,在这种需求的拉动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形成市场导向的自主创新机制。④

  3. 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在向自主创新的高层次发展。

  20*年8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发展报告(20*)》显示,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开发能力在不断增强,企业正在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中,企业参与完成的项目占总数的72.5%,其中,企业独立完成的项目占21.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完成的项目占51.4%.同时,20*年,我国高技术产业以较快的发展速度带动整个制造业的高增长,启动和实施了一批以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第三代移动通信、电动汽车、中药现代化等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了一大批将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推广与应用工程,例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智能交通等。20*年,中国企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递交的专利权申请猛增到1782件,比一年前增长了38%,这意味着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始不断增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在向自主创新的高层次发展。

  (二)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显薄弱

  1.中国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与主要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有资料统计,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国家中位居第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我国的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一般在30%以下,美国和日本则在5%左右。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只有万分之三,绝大多数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

  以2000年发明专利申请数为例(见表1),中国为25292件,占世界总数的比重仅为2.8%;
韩国为73378件,占世界总数的8.1%;
日本则为388879件,占世界总数的42.8%.不论是发明专利的绝对数量还是其占世界总数的相对比重,中国的发明专利情况都不如这几个工业化国家。还应看到,中国的发明专利中还有相当的“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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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胡鞍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战略研究的若干看法》,《中国科技产业》20*年第9期。

  同时,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3/4为外国人所拥有,本国居民仅拥有1/4.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缺失,使中国不少行业存在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由于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中国的生产厂商将赚取利润的很大部分给了核心技术提供者,自身的利润却很低。中国是DVD激光视盘机生产大国,但因不掌握核心技术,每出口一台价格40美元的DVD视盘机,就要向外国公司交纳20美元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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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的能力薄弱。

  20*年,中国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总额为56.7亿元,而消化吸收经费仅为3.6亿元,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费用的比例为1∶0.*.然而,韩国、日本企业的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费用比例分别为1∶5和1∶8.这表明我国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自主开发和创新的能力十分薄弱,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3.自主品牌缺失现象严重。

  目前,中国自主品牌缺失现象严重。以汽车行业为例,近几年中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但90%是合资品牌,关键技术都掌握在对方手中。绝大部分合资企业没有开发过像样的新车型、新发动机,未能生产出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20年来,中国汽车制造业花费大量资金引进技术,结果反而形成了依赖技术引进的被动局面,从而将利润的很大部分让给了国外厂商。美国通用在本国的单车净利润为145美元,而在中国可达到2300美元,美国通用在中国的汽车产量只占其全球总产量的3%,却获得了占其全球利润25%的回报。同样,20*年,德国大众在中国合资生产的汽车产量,只占其全球产量的14%,但是其利润80%来自中国。德国大众的许多零部件长期都在欧洲价格的基础上加价卖给中国国内合资厂商,加价30%是常事。①

  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中国内地只有海尔一家企业入围,名列第95位,这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

  (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的制约因素分析

  1.研发投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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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际比较流行的观点,研发投入低于1%的企业,通常难以生存;
低于3%的企业,就失去了竞争力。在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通常企业投入研发的费用相当于其市场销售额的10%左右。而我国目前投入研发费用最高的如海尔集团等也只能达到8%~10%左右。在目前,中国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的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加强。中国的企业研发投入只占它营业额的0.78%,在世界上是一个很低的水平,见图1、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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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数据从另一个重要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匮乏的现状:在中科院688名院士中,没有1名来自企业;
在中国工程院656名院士中,来自企业界的也寥寥无几,如2001年新增81名院士中只有4人来自企业,20*年新增58名院士中也只有6人来自企业。这表明,一方面,大量的科技人才都集中在“象牙塔”式的科研院所和大学校园内,并且由于工资与激励机制的扭曲,科技人才把主要精力放在评职称、发表论文、获奖等方面,而不是放在研究发明上;
另一方面,企业的研发人才奇缺,大多数企业没有设置研发机构。

  尽管我国每年毕业的工科博士上万名,但从高级科技人员最密集的302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来看,仍有84家没有一名博士;
在中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2.1%,高级技师仅占工人队伍的0.16%。

高级科技人员密集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与中央企业的状况尚且如此,其他企业的状况就可想而知。还有不少的科技人员从企业流向国外或非企业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不健全,科技人才大量流失,必然极大地削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①

  3.企业尚未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尽管我国近年来加快了各类创新体系建设步伐,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系统彼此隔离、相互脱节、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的状况尚未完全消除,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尚未确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中,企业都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一百多年来,世界上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技术几乎全部源自企业。发达国家80%的科研工作是在大企业中完成的。在美国的全部研发经费中,企业占近70%,政府只占30%左右;
全美上万家企业拥有自己的研究与发展实验室,其中的100家大企业的研究工作量占整个工业界的绝大部分,雇佣的300多万科技人员,占全部科技人员的60%~70%。在日本,企业在技术引进及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二次研发和推广过程中,都起着主导作用。在韩国,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大量的产业技术和高新技术均由企业完成,20*年企业研发投入在其国家研发总投入中的比例高达75%。②

  我国技术创新人才和科研经费大都集中在高校和研究院所,企业得不到应有的人才、经费支持,尤其是得不到良好的技术创新的环境和社会认同,致使我国企业缺少研发队伍,难以形成自主创新的能力。因此,高校和研究院所一直扮演着中国技术创新的主角,技术创新的重点也就顺理成章地放在高校和研究院所,但高校和研究院所远离市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贡献不大。

  4.企业的自主创新环境仍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技术创新政策法律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缺乏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亟待完善。政府在科技创新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局面还没有彻底改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性不高;
在技术创新系统,基础设施和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滞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有待完善,随着行业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面向产业提供共性技术和服务的创新能力有所下降;
在社会上尚未形成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

  三、税收政策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相关性分析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发挥积极的引导和补充作用。税收作为国家最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可以推动自主创新和发展。我们可以从企业和政府两个角度出发分析税收政策与自主创新的关系。企业多从自身盈利状况出发考虑如何参与R&D活动,而政府更侧重从社会整体考虑R&D活动水平和质量。尽管政府和企业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是税收政策可以将政府和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营造一个双赢的局面。

  (一)从企业的角度看研发活动

  对于企业而言,研发活动具有下列特征:1.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创新活动与其他投资活动不同,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研发活动的早期,常常会失败,这就增加了创新活动和创新投资的风险性。2.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当一个企业的创新活动完成后,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往往可以进行模仿,创新结果迅速在行业内扩散,缩减了研发企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削弱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战略意义。3.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对称性,企业收益往往小于社会收益,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

  (二) 从企业的角度看税收政策

  由于创新活动的上述特征,企业自主研发的数量必然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那么政府是如何通过税收政策来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呢?理论界一般是利用“创新”的生产函数进行分析,“创新”生产函数是研究创新的投入(例如R&D支出或者人力资本支出)与有形产出,如专利或新产品的生命之间的关系(Griliches,1984)。根据“创新”生产函数,我们可以从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来衡量一国创新活动的水平。政府的税收政策是否有效,就是观察这两个指标前后是否发生变化。我们这里选用R&D投入作为衡量企业或其他微观主体创新活动的指标,利用比较静态分析M讨税收政策对于微观主体的激励作用,见图2.

  图2中横轴为某代表性厂商自主研发的R&D投入,纵轴为其他资本要素投入,包括外购高新技术产品。该代表性厂商在得到R&D税收优惠之前,等成本线为LM,等产量线为Q1,点C为该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在得到税收优惠之后,厂商所面对的等成本线发生变化。因为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自主研发的投入价格下降,等成本线为LN,均衡点也从C点变为D点。我们可以看到在新的均衡点下,R&D投入从A点上升到B点,R&D支出增加。单个企业如此,在行业总体上也应当表现出企业R&D投入的增加。

  (三) 从政府的角度看税收政策

  对政府而言,有关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首先是一部分税收收入的让渡。税收激励意味着对于企业R&D活动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短期内这将减少政府的税收数额;
其次税收激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措施。由于企业R&D活动存在正的外部性,导致市场上研发产品供给不足,表现为研发活动的市场失灵,而政府的税收政策正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
最后税收激励是一种促进经济增长的长效机制。根据内生增长理论,现代经济增长主要是靠生产率提高来推动,而这种生产率的提高关键取决于一国的研发水平。由于R&D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公平性、透明性与稳定性的特点,这无疑将刺激企业扩大研发投入规模,成为社会科技进步的真正主体。随着经济增长,GDP的扩大,税基也会随之扩大,长期而言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会增加。

  (四)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证检验①

  1.企业R&D对于增值税的敏感度分析。

  我们采用分布滞后计量模型来分析我国企业R&D活动对于增值税的敏感度,数据选取1995~20*年企业的R&D支出和我国增值税收入,利用Eviews5软件得出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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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表明我国企业R&D支出对于企业增值税变化较为敏感,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值税中长期效应为负,这意味着减轻企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R&D投入。

  2.企业R&D对于所得税的敏感度分析。

  由于数据获得的局限性,我们可得数据样本较小,无法直接利用回归方法分析企业R&D投入与所得税的关联,我们将采用统计描述的方法来分析企业R&D对于所得税变化的反应情况,数据选取1995~20*年的样本区间。由于2001年所得税的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我们将采用分区间描述和增长率的方法分析企业R&D投入与所得税变化的关系,见图3、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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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

  从以上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的R&D支出与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是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尽管在图形上并不显著。

  四、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现行税收政策的基本评价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

  中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颁布实施,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税收方面更是采取了多角度、多方位的一系列优惠鼓励措施,逐步形成了一套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从优惠范围看,涉及鼓励科技投入、科研活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设备引进、科技产品出口等许多方面。从优惠的税种看,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包括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抵扣所得额、加速折旧、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优惠等方式。主要有:

  1.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具备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内资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企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2.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2)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允许加速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包括: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3)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3.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上述一系列促进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吸引全社会科技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现行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尚存在许多不足:

  1.优惠政策总体目标和配合关系不明确。

  (1)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缺乏科学、统一、系统设计,系统性和规范性较差,优惠政策总体目标和配合关系不明确。在政策设计上,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优惠侧重于产业链下游,对研发环节给予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现行税收政策对生产设备投入、技术引进给予的优惠幅度、限制条件、获取优惠的成本各方面都优于创新性研发,企业自行研发或生产设备享受不到同等的优惠条件。

  (2)税收优惠范围偏小、带有较多地区性色彩。现行税收优惠局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实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所有有科研开发项目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只是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因此现行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也只能是微不足道。

  2.在税收优惠对象确定方面存在“三多三少”现象。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鼓励的重点倾向于科技成果,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导致“三多三少”现象:应用技术研究的优惠政策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引进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较多,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优惠政策较少;
对企业、科研成果的税收优惠较多,对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R&D)环节的优惠较少。

  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税收政策优惠的力度。

  (1)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高新技术产业的税负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对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进行扣除,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因此在客观上起到限制企业投资的效应。对企业的技术进步、创新性的投资产生抑制作用。与此同时,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医药制造、设备制造等重化工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等),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积极性。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平,影响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重于外资企业。权威调查显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相差约10个百分点。综合考虑税收各种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约为24%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仅为14%左右。这在发展的特定阶段虽然有其积极作用,但如果任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长期存在,将导致内资企业无力投资技术创新,而逐渐丧失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对高技术产业,内外资企业也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如生产型外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还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这一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到批量生产,再到开辟市场,获取利润,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2年。

  (3)对鼓励人力资本投资和激励创新型科技人才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较小。我国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有严格的规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显然对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有负面影响。工资是个人能力的体现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因此,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力,其工资水平必然较高。由于技术较先进的产业(如高技术产业),其所需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较高,因而劳动力的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相对于那些技术水平较差、劳动力平均工资也较低的产业而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必然使其承担更高的所得税税负,不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也采取了一定措施,如对软件开发业的工资允许全额扣除,但由于范围较窄,作用有限。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没有所得税优惠措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仅有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而且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优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和打击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和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五、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正确认识政府及税收政策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中的地位与作用

  如何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还存在一些认识和操作误区。要明确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企业是主体,客户是导向,市场是机制,政府是环境,院校是支撑。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形成创新体系、营造创新环境上可以而且应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通过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1.企业面对的应该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只有面临优胜劣汰的竞争市场,企业才会有自主创新的压力和动力。要让企业感觉到,不创新,企业产品就没有市场,企业就难以生存。

  2.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而言,多为事前的一种激励手段。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更注重对于企业研发行为事后收益的保障,为企业的R&D活动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减少企业研发的风险,降低研发的成本,从而在制度上激励企业的创新活动。

  3.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文化氛围。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如果企业所面对的是不公平的 争环境,如在某些行业、领域存在高额垄断利润等情况,必然严重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果会大大减弱。同时,在全社会应当营造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创造、知识致富光荣的社会文化氛围。

  (二)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特别法

  为了解决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繁杂、零散、混乱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做法,制定出台一个独立、集中的税收优惠特别法,在全国颁布实施。税收优惠特别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有明确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法律之间的重复和改变当前各地区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加大税收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宏观调控力度。

  (三)矫正税收制度性扭曲,形成自主创新的制度性税收激励机制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为改变目前由于税收制度性缺陷造成的税收激励不足,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形成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制度性税收激励机制。

  1.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动力的税收激励政策。

  (1)加大对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建立与分享利润和损失相对称的所得税制。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
允许企业将当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全部于税前扣除;
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
对企业新产品进入大规模投产阶段,允许提取准备金,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鼓励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融资,投资于创新活动,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科技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削弱不确定性,增强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

  (2)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知识致富。对个人转让专利、发明和国际标准,以及以此投资入股取得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参与重大、创新项目研发取得的奖金、补贴,可视同一次性劳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摊入每月工资按累进税率征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在改革个人所得税和取消计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对高科技人员与创新项目挂钩的收入给予一定的优惠。

  2.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激励政策。

  (1)为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负担,解决自主创新投资重复征税、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尽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比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进行抵扣,最终实现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

  (2)尽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实行25%左右的中等偏低税率。对小企业应制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比如15%左右。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税基的确定应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优惠的也应当让内资企业同等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所得税优惠应主要体现对自主创新的扶持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优惠对象应以对项目、产品和产业为主,而不是以企业和区域(如人为划分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区外企业)为主;
优惠形式应更多的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建立严格、统一、规范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追踪和反馈,严把税收优惠政策关,减少税收流失,确保政策意图实现。

  (四)相关配套措施建议

  1.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税制改革难以较快地推进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税制改革可能在短期内减少财政收入。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经济处于高增长时期,财政收支矛盾得到明显缓解,应该是实施税制改革的比较理想的时期。为降低上述改革措施引起的减收因素影响,在目前宏观经济领域局部过热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加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财政投入支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在财政投入规模加大的基础上,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3.加大支持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金融支持。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与产业化。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和订购制度。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

  4.进一步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对政府科技经费使用的管理,杜绝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政绩工程型的科技项目,将财政科技经费向真正的自主创新活动聚集。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定期调整鼓励引进技术目录。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5.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形成以我为主的技术标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缩短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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