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探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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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设 探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深受广大农民的喜爱。笔者结合在基层新农合工作的实践,谈谈几点看法。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只立足于大病保险。然而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2.2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2.3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3.1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
   3.2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若要使农民享受到服务质量好、服务价格低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药品流通、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监管方面作出相应改革,这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2.1改革药品流通渠道。
   为了保证农民得到安全、廉价的药品,可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既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这样既减少了购销环节,又防止了伪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了农民的用药安全。
   3.2.2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具有高素质的医疗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是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
   3.2.3强化医疗机构监管。
   政府应当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要从“费用低廉、质量优良、手续方便、群众赞誉”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差的定点医院和医生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定点资格或执业资格。
   3.3建议时机成熟时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
   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时机成熟时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以便增加农民可供选择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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