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司法机关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运用_法律文书代表司法机关

【www.zhangdahai.com--晚会主持词】

   摘 要:语言是一种表达工具,对司法机关来说,语言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不但能够反映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最终处理,还能够宣传法制思想,反映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和国家立法规定和精神,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很关键。本文分析了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总结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希望对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起到规范作用。
   关键词:司法机关 法律文书 语言运用 问题 途径
  
   法律文书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形象,代表着国家的法制思想和观念,语言运用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法律文书的质量和权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与世界国家的来往日益密切,经济文化交流不断,我国的法律文书也开始用于国际事务的处理和交流上来,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运用面临着更大的考验。
   1.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
   1.1语言不够规范
   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因此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不能使用过于随意的词语,法律文书必须准确、规范。法律文书必需是用词准确的,如果用词过于标新立异,或者选词不当,就容易产生歧义,不能真实的反映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利于法律条文的制定,比如某公安局在描述案件过程时说:“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夜,对女青年张某横行奸污…”这让人读起来难免有些别扭,常理来说应该用“强行奸污”,上述词语显然是为了标新立异生造出来的,使用不准确,破坏了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又如这样一句:“受到过路群众的骚扰,抢劫未遂…”,这句话混淆了词的褒贬性,把本来应该是褒义的词换成了贬义的词,使整句话的性质都改变了,影响了法律文书的准确性,甚至颠倒了是非。有些地区会受当地语言的影响,法律文书中出现方言土语,虽然本地人们能够看懂,但不利于省份间的交流,容易产生歧义,反而不利于理解。
   1.2语言过于陈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的,语言也不例外,由于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者新事物的出现,人们的日常用语逐渐增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伴随发展产生的负面问题也逐渐增多,案件的种类和数量也多了起来,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如果法律文书还按照传统的语言来书写,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了。由于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文书的内容没有得到明显的丰富,对新案件的描述受到语言方面的阻碍,使得法律文书不能更准确的反映真实现象,妨碍了人们对新事物的理解和认识。有些法律用词陈旧不堪,只要是制作法律文书就会使用,不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法律文书千篇一律,没有生机。
   1.3掺杂个人情绪
   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案件的真实反映,它描述了案件经过,认定了案件的事实情况,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人们通过法律文书能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作出自己的判断。法律文书能够给人们一种引导作用,如果法律文书掺杂着个人情绪,就会对人们的判断产生影响,每个人对问题的看法不同,法律文书一定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是错是对让人们自己去评判。由于司法机关具有专政的职能,把法律文书当成了专政的工具,法律文书的基调就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这本身就带有一种鼓动性的情绪,很多法律文书成了记录犯罪分子罪行的文字。法律文书应该反映司法机关的集体意见,表现的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但在文书制作过程中,文案人员就会掺杂自己的情绪,使用一些评论性的词语或句子,给案件的真实性造成很大的困扰。比如在描写犯罪分子行为时,总会带有“恶毒”“阴险”“残忍”等评论性词语,这不利于档案资料的保存和对文书的交流与宣传,不但对人们的判断有所误导,还会影响司法公正。
   1.4内容不够深刻
   由于有些文案人员的文字功底或专业知识不够,对案件的分析能力较差,使得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够深刻,认识问题只停留在表面,不能反映出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不注意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就是要以理服人,通过对案件的侦查反映出社会风气或社会现状,法律文书内容的肤浅不能引导人们思考,对社会的影响力小。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工作人员往往使用一些套话,语言的灵活性不强,说服力不够,不但不能反映出案件的特点,也不对群众产生影响,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
   2.规范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语言的途径
   2.1使用标准普通话
   普通话是我国的民族共同语,有语言差异的民族也可以通过普通话来进行交流,普通话不仅促进了民族交流,还是国家语言的代表。法律文书是重要是国家公文,因此必须使用标准普通话来制定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的制定上,必须使用书面语言,这是由书面语准确性、严密性的特点决定的,它可以保证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并且书面语与口语相比,还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法律事件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的大事,必须用严谨的语言来描述。法律文书不仅是实施法律的工具,还是进行法制宣传的工具,是国家重要的文字档案之一,因此必须保证语言的严肃性。法律文书要统一使用普通话,不能出现方言和土语,因为方言和土语只有在特定的环境内人们才能理解,脱离了特定的环境,就容易产生歧义,为了便于人们的理解和接受,法律文书中不能有方言和土语的出现。
   2.2使用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是法律机构特定使用的语言,是在长期的实践与总结中积累的,对法律行为具有概括性、系统性、固定性、单一性,法律术语可以科学准确的阐述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如“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案件中这两种行为容易混淆,也不容易鉴定,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术语的概念,就可以明确判定两种行为的性质。使用法律术语能够使法律文书变的更专业,更有说服力。
   2.3恰当使用词语
   汉语词汇博大精深,多义词、同义词、褒义词、贬义词…很多词语貌似相同,却存在细微的差别,由于法律文书要求真实准确,所以在法律文书的制作时要恰当使用词语,在保证用词准确的同时要注意词语的精炼和规范。文案人员在用词时要分清词语的意思,认识词语的区别和适用范围,挑选出最适合描述案件的词语使用,增强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要注意词语细微的差别,因为一个意思的错误理解,就可能颠倒案件的黑白,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因此在词语的选用上,一定要细心谨慎,准确表达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使用的词语不能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法律文书不能对案件或者当事人进行评价,比如说嫌疑人“穷凶极恶”“惨无人道”等,要学会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在制作文书时保持冷静的头脑,真实反映客观现象。
   2.4语言的运用要与时俱进
   由于案件的复杂化和新奇化,法律文书应该丰富语言内容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否则法律文书就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现象,并缺乏对人们群众的号召力,使法制观念的宣传难度加大。因此,文案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首先要分析案件,发展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进而查找有关此案语言和词汇,保证新词汇的准确性。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日益频繁,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国内外的法律问题,注意对国际交流的影响,要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制定的法律文书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能够维护国家形象,并对未来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建议。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使法律文书保持说服力和感染力,容易被人们接受。
   3.总结
   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要在准确、规范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尊重当事人人格、注重词语的精心选炼,确保准确无误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制精神,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董金凤.论司法机关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运用[J].河北法学,2005,(09)
  [2]沈春林.维护司法公正当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5)
  [3]张宁云.浅析法律文书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4)
  [4]李二涛、郭建芳.从法哲学和法律语言学的视阈新论法律语言的内在规律性[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
  [5]吴婉霞.浅议裁判文书语言运用中存在的问题[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3)
  [6]王力.浅析司法文书中语言运用的规范化[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2)
  [7]马海音.论司法文书制作的语言要求[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01).

推荐访问:探析 司法机关 语言 法律

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jianghuazhici/wanhuizhuchici/2019/0321/27100.html

  • 相关内容
  • 热门专题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 Copyright @ www.zhangdahai.com 大海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2021006551号
  • 免责声明:大海范文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并不带表本站观点!若侵害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