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 近三年来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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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9-5519(2008)15-2356-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1 基本理论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是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试验等方法,对药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疗效、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的用药情况及药物风险/效益比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其中包括:药品有效性研究 (疗效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研究(安全性评价),药物经济学研究(经济性评价),药品质量评价。
  1.1 药品有效性研究(疗效评价):鉴于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药品上市后在广大人群中应用的有效率、长期效应和新的适应证以及临床中存在的可影响药品疗效的各种因素(治疗方案、患者年龄生理状况、合并用药、食物等)的研究是上市后再评价的重要内容。上市后的有效性再评价可以充分补充上市前研究的不足,对全面认识药物的性质、掌握应用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性再评价的内容包括对现有临床疗效的再评价、新适应证疗效的再评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药品的有效性评价可借助于药效学、药代动力学、药剂学等方法及临床疗效的方法给予评价。
  1.2 药品不良反应研究(安全性评价):药品安全性评价是一个从实验室到临床,再从临床到实验室的多次往复过程。药品的不良反应研究实际是对上市前研究的支持和印证。在广大人群中考察经长期应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以及停药后发生的不良反应,同时研究不良反应发生的因素(机体、药品、给药方法、药物相互作用等)是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主要内容。可采取回顾性或前瞻性方法对药品的不良反应病例进行分析,必要时采取流行病学方法进行研究,以便得出准确的评价结果,然后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必要措施。
  1.3 药物经济学研究(经济性评价):药物经济学研究是利用微观经济学的评价方法对药物治疗的方案进行评价,是对成本(投入)和结果(产出)进行的完整评价。经济学评价的目的是如何合理地选择和利用药物,以高效、安全、经济、节约地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使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并承受最小的经济负担,以最合理地利用现有的药物资源和医疗资源。治疗费用上涨是世界难题,80年代兴起的药品经济学从社会角度出发,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成本和相应效益两个方面进行比较,选择出最佳的医疗服务方案,因此这也是再评价的内容之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析方法:最小成本分析方法(cost-minimization,CMA)、成本效果分析法(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CEA)、成本效用分析法(cost-utility analysis,CUA)、成本效益分析法(cost-benefit analysis,CBA)等。
  1.4 药品质量评价:药品质量评价也是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不断提高药品的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的准确性与精确性,为药品上市后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使用药物提供保障,其中又包括:药品质量(效价)与疗效的关系,药品质量(生物利用度)与治疗方案的关系,药品质量(生产工艺)与制剂配伍依从性的关系,药品质量(杂质含量)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2 评价方法
  
  药品的上市后再评价,除了在医院临床实践中短期观察外,还需要在大规模的人群中长期观察和判断才能定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们将利用药物流行病学的方法来进行药品的再评价,在技术和数据上给再评价一个支撑。药物流行病学(pharmacoepidemiology)是运用流行病学原理和方法,以社会用药人群为研究对象,研究药品在人群中的作用及效应的应用性学科。它将临床药理学与流行病学两个学科有机的结合起来,它是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主要方法,也是目前世界上药物再评价所采用最多的方法;其中与我们药品再评价紧密相关的药物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3种:描述性研究,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
  
  3 实施模式
  
  SFDA设立药品再评价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相应的药品再评价中心。同时各省也相继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各省的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汇总、评价以及再评价工作网络建设、不良反应的宣传等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也有独立于药品研究、开发、经营部门的上市后监测管理部门,部分企业还配备专职的上市后监测负责人。SFDA及省级药监局有权对这些监测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由于再评价在我国刚刚起步,其职责较为单一、人员配备尚未到位。国家级评价中心的人员配备数量与整个评价工作量也相差甚远。由于人员数量不够,评价内容也就比较单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人员配备远远不够,全国的不良反应网络建设也没有完全到位。
  
  4 法律体系
  
  2002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4日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并实施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我国药品的再评价起到了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再评价法律体系框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为我们提供了药品上市后评价的制度基础。
  
  5 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1 药品生产企业缺乏上报的动力:作为药品源头的生产企业报告不良反应的比例很低,95%以上的报告来自于医疗机构;生产企业报告的ADR数量非常少。此外,生产企业必须开展ADR监测和报告制度是有法律规定的,但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安全性评价方面各个企业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实力较强的企业不断跟踪收集药品安全信息,分析评价收集的数据,搜索国内外相关的文献资料,但最后的分析结果不知该如何处理、对自己的产品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没有相应的规定。有些企业只是收集不良反应报告,相应的记录、分析、评价、处理体制不完善,对自己的产品没有采取任何处理措施。许多规模小的生产企业甚至仍然没有实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5.2 药品再评价主体(药企)的“不作为”:(1)全社会的认识问题:公众在认识不良反应方面存在很多误区,许多消费者对不良反应通报品种采取排斥的态度,认为被通报的品种存在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问题,不敢使用,甚至不使用同类产品。孰不知不良反应是不可避免的,它不等同于该药品所有治疗作用的全盘否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树立正确的认识:尽管药品在上市前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动物试验、毒性试验、人体临床试验等一系列安全性评价研究,但是由于药品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如药品上市前的临床研究过程常常受到试验病例少、研究时间短、实验对象年龄范围窄、用药条件控制严格等因素的限制,一些发生率低于1%的药品不良反应和一些需要较长时间应用才能发生或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往往是在药品上市后才得以发现。只有加强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追踪研究才能更好的保障用药安全。(2)整体制度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有相应的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粗略,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各单位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安全性评价方面各个企业存在较大差异。故药品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生产企业在再评价工作中的主体地位。(3)专业人员配备:由于药品再评价工作在我国刚起步,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在国内并没经验可循,这使得上市药品的监管工作开展很困难,许多规模小的生产企业甚至仍然没有实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议药品行政部门督促生产企业配备专司该职的上市后监测管理责任人和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上市后再评价工作,做到“事若发生,有人可寻”,“事有发生,有人处理”;积极鼓励监管责任人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药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反应,引导实力较强的企业真实有效的分析药品安全信息,从而正确处理自己的产品。
  收稿日期: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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