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都要学会自我保护]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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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医疗纠纷鉴定机构与医院为上下级关系,所以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往往受到怀疑。医院和病人发生纠纷后,都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主要是医生)利用职务之便,对异性病人(主要是女病人)进行性骚扰,这样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查证困难,一般难以处理,尽管现在这样的投诉已经走向媒体和法院。
  去年广州一位年轻女患者向广州某大报投诉,她在广州某医院检查身体时受到猥亵一事,在该报及许多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同样,最近南方某地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当事人一怒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医生及该医院的法律责任。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何为医疗性骚扰?在法律上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医院的传统惯例中,妇科检查中男医生检查女病人时,应有第三者在场。在其他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对异性病人进行诊疗时,如果故意碰不该碰到的部位,或者做出其他不该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医疗上的性骚扰。
  没有经过许可就接触他人身体部位,在法律上可视为侵犯人身权。鉴于医生这一特殊职业享有的特殊权利,一般不需要病人特别许可就进行正常身体检查。但医生在行使这一权利时,由于触碰病人敏感部位,容易引起医患纠纷,这时需要对医生行为进行界定。界定标准是医生操作是否出于诊断或治疗需要,同时对患者一定要有告知的制度,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保障。并且在进行这样特殊的检查和治疗时,应当尽量避免一对一,应当有第三者在场,以免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事情发生。以上两点,是医生自我保护的有力措施,应当明确地在有关医疗行为中加以规范。
  一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性骚扰纠纷,由于通常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在较隐蔽的场合下发生的,故在举证中存在着相当的困难。除非医生存在明显过错(如内科医生进行妇科检查),否则的话,一般病人是较难讨回公道的。在相关的调查中也发现,大多数妇女不愿谈及这个问题,或者只肯说“她的朋友”有过类似的情况。当事人怕一旦将事情公开后,非但得不到公正的结论,反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所以大多一忍了之。
  鉴于以上情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时,针对法案第三十六条“关于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予禁止、处罚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癸尊建议增加“利用职务之便对异性进行调戏,进行性骚扰,侮辱病人行为”这一条款。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正式颁布的《执业医师法》最终并未列入该条款。
  看来,相关法律的制定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那么是不是目前施行性骚扰的一方就得不到法律上的制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对妇女的权益保护还是有明确规定的。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禁止侮辱妇女都有相关规定。故制裁的关键还是在于取证,受到性骚扰的妇女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意识地收集人证、物证,勇敢地向医院、卫生行政机构或司法部门举报。即使由于举证困难,在处理上有一定难度,只要举报的人多了,也会对那些不良分子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摄力,也能给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希望新闻媒体多进行这方面的宣传,强大的舆论监督能促使医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职业规范意识,也能使病人在了解医疗检查的特殊性的同时了解自己的正当权益。相信随着医患双方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提高,很多不该发生的纠纷能得以避免;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诊疗过程中的性骚扰这一难题,也会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背景资料
  什么叫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公民就医时享有的七项权利之一,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具体地说,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医疗费用、诊断、即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目的和效果,有权了解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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