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职务竞聘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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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08〕21号)精神,按照《*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聘上岗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要在主管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必须在人事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科学设置。竞聘上岗应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进行。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差额竞聘,形不成差额竞聘态势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确定。

第二章  竞聘岗位和条件

第六条  竞聘岗位:

1、聘期已满的专业技术岗位。

2、出现空缺或新设的岗位。

3、机构调整、重组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

4、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进行竞聘确定有关人选的岗位。

5、其他需要竞聘的岗位。

第七条  下列岗位不列入竞聘上岗的范围:

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2、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适合竞聘的岗位。

3、法律、法规规定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八条  竞聘上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5、具备竞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执业资格的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6、竞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竞聘上岗:

1、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3、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包括: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学习动员,公布岗位及竞聘条件,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群众测评,成绩公布,组织决定,公示,签订聘任合同,兑现工资。

1、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送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2、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待遇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日期等事项。

3、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

4、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5、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聘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6、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或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同等条件下民主测评得票数多者优先聘用。

7、领导小组根据竞聘人员考试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确定拟聘岗位的考察对象。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作出书面评价,提名推荐人选,报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8、竞聘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没有发现问题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聘任人员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任和待遇

第十一条  竞聘上岗的岗位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由事业单位确定,一般为3——5年。对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进行3年一次的资格证书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聘任。

第十二条  竞聘上岗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第十三条  单位对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考核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被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照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竞聘上岗落聘后,可以参加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可以以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实施竞聘上岗后未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人员,应视情况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对因竞聘上岗而产生的内部待岗人员,事业单位应积极提供上岗机会,妥善安置。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主管部门是本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的责任部门,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的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实施竞聘上岗的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和考评委员会(小组),人员较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成人员。

1、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纪律检查部门和工会、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提名推荐聘用人员。

2、考评委员会(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考评委员会(小组)由业务领导、本单位专家、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11人,主要负责对各类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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