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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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5篇

第1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保险准备金(Insurance Reserves),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1]

分类

  保险准备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保险准备金等。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1]

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它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的。[2] 总准备金是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设置总准备金,既是保持保 险人业务经营稳定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也是巨型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的必然结果。

  提取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是:总准备金=当年实现的利润-当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规定这种资金准备,是因为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于2009年10月1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其中的3个月属于2009年会计年度,余下的9个月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一保险单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对该保险单的赔付资金来源。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3]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之所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因为赔案的发生、报案、结案之间存在着时间延迟,有时该延迟会长达几个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保险公司必须预先估计各会计期间已发生赔案的情况,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理赔部门,应当反映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支出变化、零赔案、大赔案等问的经验和判断。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准备金。[3]

再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承担保险责任或备付未来赔款的一项基金。其基金从保费收入或资产中按期提存。虽然保险准备金的来源是保费收入,但这种从保险费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而是负债。在这种负债背后,必须有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准备金,按提存的方式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两种。其中,法定准备金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的主要形式是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提存,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偿付能力来履行赔偿和给付责任。再保险准备金实际上是保证金。分出公司为备付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下应负责的赔款,从应付的再保险费中扣存的一项基金,称为再保险准备金。[4]

保险准备金提存

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原则

  保险人提取保险准备金,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第二,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1]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经营中,由于寿险与非寿险在经营核算上存在差异,其准备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尽一致。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区分。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与实际准备金的区分。

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准备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是指根据国家对保险企业实施管理的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保险人应当从其保费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法定准备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任意准备金是保险企业根据自己的业务开展需要,除依法留足准备金外,应在当期保费中提存一笔费用,用作经营风险损失与保险资金运用损失波动较大所带来的不利的准备。

  由于保险业务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险种业务。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保险单的责任准备,其提取数额通常等于未满期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较多,这里仅举三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

  (1)逐日计算法。

  根据每张保险单的第二年有效天数,逐笔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险费收入进账,则1月1日前出售的保险单,将于本年度12月31日期满,1月2日签出的保险单,还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满,依次类推,至12月31日签出的保险单,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还有364天未经过。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以逐日计算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已收保险费的50%。

  (2)24个半个月提存法。

  发源于美国的一些州,也可以说是在下面将要介绍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出来的。每月承保的保险费均要分开计算,并假定每张保险单是于月中期满(实际上同假定保险费收入是均匀分布的道理一样)。当保险费收入均衡分布时,至少每半个月的保险费收入累积数是相等的,则与前述结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险费是在持续增长,24个半个月提存法就显得不那么灵了。

  (3)季度提存法。

  以季度为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间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准备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险费收入是25000元,平均分四次进账,每次为6250元。若经营费用率为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42%。

  如果上列款项均是在季度末支付,则几乎每季都还有几天剩余时间,这就意味着42%是高估的。在实际业务中,可调整到40%。时至今日,40%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活力不减,仍为许多公司所沿用。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根据经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对这两种已发生的案子,保险人在年终时,须在损益结算时提取相当的赔款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是计算未来赔款支付系数,即赔款极终值;

  二是在极终值的基础上,根据已报告损失,测算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是在当年度提取,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例如,上年度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100万元,本年度根据业务部门预计需在年终决算时提取12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在会计核算处理上,一般将上年提存的10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将本年的12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从利润账户上冲减。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很复杂。为简化计算过程,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厘定纯保险费的死亡表和预定利率在不同保险类型下的复利、现值和年金换算表,从而大大简化了寿险准备金的计算过程。

  寿险准备金系在保险单起期后,由保险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提存一次。寿险准备金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过去法

  是凭过去已收的保险费计算,简称过去法,即将过去已收取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合计额(A)减去过去已给付的保险金及其利息的合计额(B),用公式表示为:
V = A - B

  第二种将来法

  是凭未来收取的保险费计算,简称将来法,即将将来应付的保险金的现值(C)减去将来可收入的保险费的现值(D),用公式表示即为:
V = C - D

  又依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所收取的纯保险费本利和,应等于支出的保险金本利和,换言之,将它们换算成计算责任准备金时的现值也应相等。用公式表示为:

  A + D = B + C,亦即:A - B = C - D

  寿险准备金提存分理沦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1.理论准备金。是指就纯保险费而言所计算的责任准备。

  2.实际准备金(或理论责任准备金的修正)。在计算理论责任准备金时,基本是采用下述三个假设为条件的:其一是保险费在保险年度开始时就交付,而保险金的给付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年度终了时才进行的;
其二是被保险人中各年龄层的死亡人数将准确地按照保险公司所选定的利率生息。不难推断,一旦一批同类型的投保人全部死亡,所积存的理论准备金将降至为零。又由于理论准备金的计算法是假定了纯保险费是均匀收取的,进而也就假定了附加保险费也是均匀收取的。然而,新填发的保险单在承保的第1年内原始费用,如代理费、体检费和手续费等十分突出,若仅凭第1年的附加保险费来支付这些费用将会出现入不敷出。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对理论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即对于第一年的开支费用要在准备金中扣除,修正后的准备金叫实际准备金。其计算方法通常有下列两种:

  (1)一年定期扣除法。

  除定期死亡保险外,不论哪一种保险其第一年所收入的保险费均作为一年期的死亡保险费,其差额部分作为第一年的费用开支。所以,在第一年业务中,不产生责任准备金,自第二年开始至保险期满止,再将第一年被扣除的责任准备金逐年补上,至期满时的准备金与保险金额相等。采用一年定期扣除法计算出来的实际准备金与年龄加大一岁、保险期限缩短一年的理论准备金数是相同的。

  (2)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在实际业务中,短期业务保险费率均比长期业务高,而费用率却相对较低。因此,在第一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其剩下来的数额,短险业务要比长险业务相对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第一年不计算准备金的方法显失公平。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正是对一年定期扣除法的这一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一种保险为修正的标准,凡年交净保险费低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年交净保险费高于这一标准的保险业务,净保险费数和准备金数以标准的保险为基础。因为净保险费数比标准的保险业务为高的业务,其年期一定比标准的保险业务要短。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一般是用20年限期交费终身保险或用20年储蓄保险作为修正的标准保险业务。

  3.平均准备金。

  理论准备金和实际准备金都是按投保的足年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日期是没有限制的,投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任何一天,都可作为保险单开始的起保日期。因此,各保险单的日期不尽一致,而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却是有期限的,一般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所以,不能按照足年年份的准备金数来估算保险单的准备金数,而是要采用平均准备金数来估计保险单的准备金数,平均准备金的计算公式是:
平均准备金=(净保险费+上年度的准备金+本年度的准备金)÷2

会计处理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或有事项。

保险准备金——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或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
第二,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或有负债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
第四,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以预计。从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很大一部分通过责任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而责任准备金可以说就是一种或有负债。其原因如下:

  1.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所谓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保险承担将来未了责任有一前提,那就是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签订了保险合同,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负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到有关规定年龄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款或给付的责任。签订保险合同是一种客观事实。提存责任准备金是因公司过去的经济行为即签订保险合同要求承担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状况。

  2.它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责任准备金的不确定性。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损失程度有关,由于在保险期间内,无法预知事故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责任准备金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传统险种由于带有储蓄性质,它所引起责任准备金在金额上则具有较大的确定性。而寿险公司目前正面临着产品转型,即由原来的储蓄型险种向保障型险种过渡,保障型险种不具备返还性特点,它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不是为支付满期给付的准备,而是为支付死亡或意外伤害责任的给付。死亡或意外伤害给付与否完全取决于死亡或意外伤害发生的或然率,因而,这类险种的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3.它具有未来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虽然是一种现时存在,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进行保险金补偿或给付的经济行为,即赔付与否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必须在以后的业务赔偿发生或保险期限到期后才能真正得到证实,因此,保险公司在原定合同成本承担责任的时候,对责任准备金的确定只有预测性,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4.它具有估计性。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难以预知因素,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一定的人为假设作出的。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

保险准备金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1.确认。根据新制度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年终结算损益时根据已报未决赔款和已发生未报来赔款提取的准备金,即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款,但是尚未进行保险赔款所引起的责任;
它是一种现时义务,也称之为预计赔偿,符合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但是最终赔多少尚不能确定,也就是不能可靠地计量,因而不能确认。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短期保险业务在会计核算期末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中提取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是指人寿保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为了承担将来未到期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由此可见,这四类责任准备金都是为了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它是一种潜在义务而非现时义务,因而也不能确认。因此,按照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笔者认为该规定并不适用于保险行业。众所周知,保险经营作为一种负债经营,其偿付能力的大小是至关重要的。责任准备金虽然是从保费收人中提取,但实质上并不是一项真正的收入,而是对保户的一种负债,以后随时要向保户支付的。为了保证未来赔付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本着对保户负责的态度,从稳健经营的角度出发,对于责任准备金应当确认。事实上,目前责任准备金已构成负债的主要项目,特别是人寿保险业务,一般占负债总额的80%以上,占资产总额的70%以上。责任准备金作为“可确认的或有负债”不能不说是对新制度的一种挑战。至于保险公司提取的“总准备金”,虽然它是用于弥补巨灾损失,但由于它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不在讨论范围。另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还应提存“保险保障基金”,这项基金主要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也就是说所有者对该基金有特定的要求权。因此笔者认为它应属于所有者权益,现行制度将其作为负债有失妥当。而且保险保障基金不是为未来赔偿或给付而准备的金额,它不是因过去的经济行为即签订保险合同要求承担保险责任所引起的,不是现存的一种状况,所以也就不满足或有负债确认的前提。因此,保险保障基金也不属于讨论范围。

  2.计量。按照新制度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计量,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债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既然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确认,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计量问题。事实上,目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已有一定的计量方法。当然,由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造成会计人员难以从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的结果,它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因此,新制度规定的一般计量方法对它并不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所具有的显著特色之一。

  3.披露。按照新制度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反映。但如前所述,既然责任准备金作为一项特殊的“可确认的或有负债”,因此在会计报表中还是应该单独反映。同时新制度还规定,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不予披露。对于责任准备金,它是应付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准备,虽然它不是现时的责任,但是将来一旦发生赔付责任,将会导致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对于责任准备金,不仅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出来,而且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其内容主要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对采用贴现方法提取准备金的说明(使用的贴现率及确定依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及采用的主要精算假设等。

第2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中央银行)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1989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加备付金率则达20%左右)。1998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低至8%,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6%。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 2003年9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 7%,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时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变。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2004年4月25日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由7%提高到7.5%。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38家银行实行8%的差别准备金率。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两方面大的差异,一是西方国家一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于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以,活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高于定期和储蓄存款的,这主要是因为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放贷而出现流动性不足。我国则没有按照商业银行存款的类别来实施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而是不管活期定期还是储蓄存款,统一于一个准备金率。第二方面的不同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一般不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往往把法定准备金要??资金用于贷款或投资,现在由于法定准备要求而使商业银行不能动用这笔资金,而且商业银行获得这笔资金是要支付利息的,所以这项税收的额度相当于商业银行运用这笔法定准备金投资所获的收益(机会成本),加上它的利息成本。我国则实行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制度。下面是近年来准备金存款利率变动的情况(不完全)2:

 

  1998年3月21日,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到 5.22%,同时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2003年12月 21日,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维持 1.89%不变。2005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62%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我国从1993年提出要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1996年正式开始推行。经过十年的努力,名义上基本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下面来回顾一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进程: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1,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息、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进行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尝试,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年)。

 

  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 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
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2005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是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
二是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可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从以上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及措施来看,我国至少在名义上已经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渐进改革模式决定了任何单兵突进的改革都是不可能彻底的。就利率市场化改革而言,也是如此。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滞后制约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利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的利率决定理论,包括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货币利率决定理论、可贷资金理论等,以及金融发展金融深化理论。这些理论都强调让市场机制来决定利率水平,即资本(货币)的供求决定了利率水平。因此,理论上讲,利率水平下可以无限趋近于零,上可以趋近于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正常的利率水平总是在这一区间内波动。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也指出,利率介于零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在我国,利率水平既不是介于零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也不是在零和投资的预期回报率之间,而是在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与投资的预期回报率(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这是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存放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制度人为地抬高了整个社会利率水平的底部,从而使得所谓的市场化利率实际上仍然遭到扭曲。具体来讲,如果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没有利息收入,由于这笔资金商业银行必须支付成本,因此,商业银行资金运用必须很有效率。例如,商业银行吸收存款100元,利率为5%,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设为10元(含超额准备),则银行可用资金为90元,这90元资金的预期收益必须大于5元银行才不会亏本。银行的盈利压力增大,资金运用多样化、短期化可能性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一旦银行有了短期闲置资金,银行会想方设法把资金短期拆放出去。而另一方面,由于准备金不足银行将受到中央银行处罚,所以如果发现准备金不足银行将努力从市场融入资金,于是就有了同业拆借市场的供求和资金交易。由此形成的利率水平一般能够反映资金供求双方的真是状况,即为市场化利率。

 

  在我国实行准备金存款付息制度下,银行的盈利压力不是很大。以 1998年为例,商业银行吸收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成本为不足5.22%(该年利率调整了三次,3月21日为5.22%,7月1日调为4.77%,12月7日再调为3.78%),而它存放到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可以获得5.22%的利率,这样它即使不发放贷款,而把全部资金都存放在中央银行,仍然会有盈利,从而在当时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惜贷行为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即使到今天,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仍维持1.89%水平。虽然商业银行已经不能完全依靠央行支付给它的利息来维持它的利息支出了,但是,由于它存放在央行的资金仍有利息收入,因此,一旦它有了闲置资金,它的首要选择就是存到央行,只有等到资金的需求方(银行同业或者企业的正常贷款需求)所提供的利率远高于央行提供的利率时,商业银行才有动力把资金贷放出去(毕竟存放央行的资金是无风险的,而贷给企业甚至拆放给同业都是有风险的)。从而尽管我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但可想而知,这样的同业拆借利率显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利率,这样的利率的下限不再是零,而是央行支付的利率。所以,笔者认为,准备金存款付息制度扭曲了市场利率,导致利率市场化改革无法彻底。

 

  相关的政策建议

 

  1.尽快取消准备金存款付息制度。2006年底我国将向外资银行完全开放,中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对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的利息支出一方面已经成为央行的一大负担,另一方面,如果仅对中资银行支付利息,则有变相补贴之嫌,如果同时也对外资银行支付利息,造成国有资产拱手与人。因此,无论是从这个角度,还是从从利率市场化角度来讲,都应尽快取消准备金存款付息制度。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分超额和法定准备金两步走,首先取消超额准备金的利息,然后取消法定准备金的利息。

 

  2.向西方成熟市场国家学习,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包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要求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等。从文章我们可以看到, 1998年以后我国频繁运用准备金政策,这与标准的教科书原理相悖。众所周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首先影响货币乘数,然后再间接影响到货币供应量,因此,法定准备率的微小变动将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变动,容易对经济造成不良后果。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逐步成熟,今后不宜再频繁使用准备金政策。此外,1990年代以后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新发展也值得我们关注,比如美国取消了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要求,只对活期存款要求。而加拿大等国则实行零准备制度等。

第3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但是,在法律制度层面,在监管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另外,现实中存在对于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过度依赖的现象,这些问题都应在以后的改革中加以完善与改正。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
货币政策工具;
法律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它主要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超额准备金,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原来是中央银行为保护储户的利益和安全而设,现在已经转变为一个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一、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概述

我国目前的存款准备金包括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和外汇存款准备金两大部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管理有两个重要的文件:《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 号),外汇存款准备金的最主要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04]252 号),这三个文件规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主体、缴存款范围、缴存方式以及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存款准备金的制度框架。

第一,缴存主体。法定存款准备金都由法人统一缴存到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果中国境内没有法人由外国银行分行缴存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缴存款范围。《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规定了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及其他各项存款均作为一般存款,由金融机构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国债业务除外)按委托、代理业务负债项目轧减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4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研发准备金是指为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展开前和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安排的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3、研发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组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定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

4、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备注:相关政策依据:

1.2005年12月31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规定:八、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1、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

2.2006年12月4日,《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7]第41号):第38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3.2007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章提取和分配

研发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基于谨慎性原则,现实中开发阶段会形成无形资产以及现行的会记准则规定,公司仅计提研究阶段的准备金。(下文所指的研发准备金无特别说明仅指研究阶段的准备金)

期初计提研发准备金是一种事前确认,以后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具体办法有:

1、销售额基准法。该法是以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很可能实现的预期销售额)为基础来确定研发准备金。计算方式为:预提的研发准备金=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很可能实现的预期销售额)*研发准备金提取比例,提取比例暂时按10%。实际工作中主要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关于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调整。

2、企业管理当局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研究开发项目未来的总体资金需求核定一个数额。

3、利润基准法。利润基准法是以上年度税后利润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研发准备金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降低了企业由于研发支出过多而造成的财务风险,但不适用企业在初创期或者亏损有明显转机的时候。

公司将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研发准备金。

公司财务在一季度结束之前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批准生效的“研发准备金预算”准备研发经费并计提好研发准备金,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研发准备金公司将根据研发进度、各项目的研发预算在不同的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章使用范围

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人工费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4、长期摊销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设备调试费用:主要包括工装准备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7、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摊销费用。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9、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研发经费:即研发投入,指投入到研发项目的资金总额,或研发项目投资总额,包括购置研发设备、技术引进费等资本性支出,以及研发用材料、研发人员薪酬等收益性支出。因此,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也即为研发准备金的开支范围。

第四章管理

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研发部会同公司的技术部、市场部等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共同商讨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并确定新的研发项目,研发项目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后进行研发立项。

研发部就已审批的研发项目任命项目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开始编制研发计划,包括研发经费的概算及研发项目计划表。

研发计划经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研发计划需取得专家意见)的最终审批通过后,研发开始进入准备阶段。

2、研发准备金的预算编制

研发费用资金预算由每个研发项目分别编制,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15%的预算误差率。同一研发人员参与不同项目的研发时,应将人工费合理分配,无法分配的需注明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费(估计)。

3、研发准备金的支出管理

(1)研发材料、设备、仪器、模具费用等支出,外包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申请或者使用时需注明所属项目,财务部接到付款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2)研发人员的职工薪酬、研发设备的折旧、场地租赁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3)其他类别的研发费用发生之后,研发部参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财务部据“研发费用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支出在预算之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审核及总经理签字后可以报销,预算之外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才能报销,并应进行“追加预算”。

第五章核算、报告与披露(或财税处理)

1、 研发准备金的核算

公司按照研发预算,提取当年预算使用的研发准备金作为研发项目的专项资金。计提研发准备金时,全部计入当期研发费用,预提不足的末年补计提。当年多计提的研发准备金不得转回;
当前发生研究支出时,当期直接冲减研发准备金,本年年底未用完的研发准备金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次年用完后再纳税调减。

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支出需设置项目辅助账核算,具体核算时,根据研发项目名称登记编号,专属费用采用直接对应和算法,公用费用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对不同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依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支付时直接计入研发支出,达到资本化条件时研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

2、 研发准备金的披露

在与研发准备金配套的会计准则尚未出台前,年末未使用完的研发准备金,我公司在会计报表的开发支出中列示。研发准备金在附注中将披露计提的依据(方法)、本年计提金额及本年实际支出金额、准备金结余等项目。

第六章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第5篇: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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