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丧偶女婿也有继承权

【www.zhangdahai.com--村官述职报告】

  1989年,闵某与齐女结为夫妇。因岳母早年亡故,其儿子齐某又远在南京工作,所以闵某夫妇婚後一直在岳父处生活。2000年6月,齐女遇意外事故身亡。齐女去世後,闵某为照顾年迈多病的岳父没有再婚,仍然不弃不离,与他共同生活,主动承担起了照料老人日常饮食起居的重担。
  2010年10月,老人因病去世,遗有房屋、家具等7万余元的遗产。处理完老人的後事,闵某要求与妻弟齐某共同继承这笔遗产,齐某以姐夫不是法定继承人、这笔遗产应由齐家人来继承为由,拒绝让他参与继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闵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闵某在妻子去世後,照顾岳父的生活起居近10年,是被继承人的主要赡养人,承担了主要赡养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岳父死後,该女婿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诉讼。法院遂判决闵某继承遗产3.5万元。
  点评
  这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情虽然简单,但在日常生活中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丧偶女婿和儿媳的确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该法第十二条又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体现在:1.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2.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美德;3.充分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立法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闫某之妻和妻弟齐某虽是其岳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在妻子去世和齐某不在身边的情况下,闵某一直为岳父履行赡养义务近10年之久,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所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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