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染病防治法》,新在哪里:新的传染病防治法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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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记得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上海甲肝大流行吗?那次的传染病流行,催生了我国第一部有关防治传染病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14年后,一场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让我国政府、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部门以及广大民众经受了新发传染病带来的风暴,也认识到了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上十多年来的传染病防治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修订《传染病防治法》迫在眉睫。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照新老两个版本,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内容增加了近1倍,共有9章80条。
  看法律条文,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件枯燥的事。然而,传染病的防与治又怎能离开广大群众的参与、配合与支持?为此,记者采访了几位传染病防治方面的医学专家。通过专家对法律条文的解读,相信会对我们更好地了解《传染病防治法》有所帮助。
  
  三级分类依旧,病种归类有变
  
  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传染科主任医师翁心华教授介绍说,《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所谓甲类,是指危害性极大、需要强制管理的传染病,城镇要求发现6小时内报告,农村报告不超过12小时。无论是老法还是修订后的新法,列入甲类传染病的同为两种,即鼠疫和霍乱。乙类则指需要严格管理的传染病,如狂犬病、艾滋病、炭疽等,而在老法中被纳入丙类的肺结核、血吸虫病、新生儿破伤风,在新法中被纳入乙类。丙类则为需要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会常务委员兼学术秘书、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副院长缪晓辉教授认为,新法对传染病病种归类所作的一些改动,总的来说比较合理。近年来,由于艾滋病、免疫功能低下(包括使用免疫抑制药后)人群增多、城乡人口交流频繁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等原因,结核病的发病率呈全球性增高,而且由于出现细菌耐药,结核病的治疗难度也在增加,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和危害,所以把肺结核“升级”理所当然;血吸虫病这个“瘟神”曾经一度被狠狠地打击过,但从来就没有被完全“送”走,相反,最近几年来,在我国多个省份,该病“卷土重来,愈演愈烈”,个别地区已经发展到特别严重的地步。在这个背景下,该病“升级”很有必要;至于新生儿破伤风的“升级”,主要是从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消除欠发达地区旧式接生的陋习、保护儿童生命权益的角度考虑。
  老法将甲、乙、丙三类共计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新法则增加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两种新发传染病,并将之纳入乙类,使得法定的传染病达37种,即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新法还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在老法中,纳入乙类的艾滋病“享受”的也是升级待遇即按甲类传染病来管理,病人予以隔离治疗。但在这次修订后的传染病法中,艾滋病的管理归至一般的乙类传染病管理。
  艾滋病的管理为什么降级?受访专家一致认为,这有利于降低民众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主任医师、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桂希恩教授说,当年之所以这么制定,是因为对艾滋病的了解和认识还十分有限。随着对艾滋病认识的不断深入,艾滋病的传播方式已很明确,只要阻断血液、性和母婴三大传播途径,艾滋病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神秘可怕。正常的一般性的交往,如握手、拥抱、聚餐、共同学习办公,是不会传染的。因此,作为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回归到乙类传染病管理方式是符合其自身特点的。
  
  消除歧视,彰显人文关怀
  
  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人在就学、就业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遭受歧视的现象则更为普遍。在我国,多数传染病发生在广大的农村,一些传染病病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得不到及时救治。为此,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了一系列更具人性化的措施,如第16条、第52条、第62条分别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援救和接诊治疗。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桂希恩教授说,以艾滋病为例,歧视表现在方方面面:有些医院如临大敌,拒绝救治;招工单位不给予安排工作;左右邻居闻讯后,不是自己转移到别处住,就是将感染者、病人赶出居所……歧视带来的后果又是什么呢?感染者或病人拒绝治疗、自杀,或隐姓埋名、异地隐居、隐瞒病史,或报复社会或被坏人利用。这样一来,极不利于了解真实的疫情,也就谈不上对传染病的有效控制。因此,消除歧视在防治传染病方面非常重要,既是对感染者、病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对我们自身的保护。
  翁心华教授说,有不少优秀的年轻人,仅仅因感染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病人也有工作的权力!现在有了法律的武器,他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保护个人隐私”是近年来觉醒起来的一种意识,老法中没有涉及。修订后的新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受访专家们说,修改补充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彰显人文关怀,体现出对百姓权利的一种尊重,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采访中,翁心华教授提到发生在2003年非典流行时期的一件事:有一位正在北京某医院进修的外地医生,在工作中与非典病人有过接触,后出现不适。但这位医生并没有及时将自己的情况如实报告,而是不声不响地回到自己居住的所在地,最后造成非典在异地的传播。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所谓传染病,其特点就是一个“传”字。要阻断这根传染链,有三个环节,即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和减少人群易感性,而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人们的配合。
  新法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作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鉴于非典带来的惨痛教训,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翁心华教授指出,传染病的防与治,既是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作为个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建立起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并要特别强调“遵纪守法”四个字,在未来漫长的与传染病的作战中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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