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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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全面宣传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区委、区府领导下,形成由区劳动保障局的责任主管,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局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创造安全、稳定、和谐、优越的外部条件。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务院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 基本情况
1.4.1  基本概况
全区现在14个行政镇,一个新城区、二个工业园区、一个农业园区、一个旅游度假区。现有常住人口95万人,其中户籍人口71万人,流动人口24万人。目前,全区设有14个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一个就业促进中心、四个职业介绍所、一个技工培训中心、一个农保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个外省市劳动力管理所、一个征地养老管理所,一个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全区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和促进就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
1.4.2  功能定位
是长江三角洲都市圈的区域核心城市,是滨江沿海发展轴上的重点发展区域,将依托浦东国际航空港和洋山深水港,发展成为国际水平的新兴港口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业基地和休闲旅游度假区。劳动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将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4.3  发展目标
“五”期间,将初步形成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的雏形,凸现港口经济特色的海港新城的框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以构建和谐服务为目标,努力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1.4.4  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现状、特征和趋势
1.4.4.1  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现状
根据分析研究,本区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
近几年来,本区群众到劳动保障部门上访集访统计为,2003年群众个访6859人,集体上访8批310人;
2004年群众个访7222人,集体上访131批2404人;
2005年群众个访16290人,集体上访260批6700人。上访集访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险、劳资纠纷、补偿和工伤以及劳动用工等。尽管群体上访时断时续,但从统计的数字看,总体上是呈逐年上升趋势。
1.4.4.2  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特征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由于发生在一定区域内,其产生的副作用会相互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总结近几年来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经验,其主要特征是:
复杂性。劳动保障工作涉及面广量大,其组织实施政策性比较强。如用人单位对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不到位,劳动者和管理者对发生纠纷的认识不足,都可能成为诱发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原因。
人为性。劳动保障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依法办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很难有效维护。近几年群体上访引发的突发事件,对政府机构正常工作和社会的相对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而人为因素是导致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显著特征,而且还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成为劳动保障部门防范突发事件的重点。
多样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一是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当,二是由于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三是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方式方法不当。
1.4.4.3  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趋势
随着依托两港发展,临港新城的启用,今后全区常住人口将从目前的95万人上升到140多万,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量大,劳动保障和就业促进的任务将十分繁重,一些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下岗、再就业、劳资纠纷以及社会保障工作如预防不力处置不当,会造成集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就会对社会稳定、家庭幸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能作充分认识,防范在前。
1.5 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本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专项预案,其范围适用于本区内。
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1.6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安全事件组成部分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安全事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种分类的方法,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社会安全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组织领导
按照区委、区府的部署,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统一领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
2.1.2  领导机构
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局长为组长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本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
(4)当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超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区应急委支援。
(5)部署总结年度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  办事机构
设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应急办),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作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局应急办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并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为58020186)。局应急办工作人员由局办公室主任、劳动关系和综合科长、社会保障科长、劳动争议仲裁科长、劳动监察科长、就业和职业技能开发科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长、区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等组成。
局应急办公室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或办理向区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
(3)承办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督促和落实区应急委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指导精神。
(4)指导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及信息平台建设;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特别重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应邀相关镇分管领导和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编制修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协调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7)承担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重大和特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后除上报区维护社会稳定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外,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镇(园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应建立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联动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各级信息报告时限为半小时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因及时向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当得悉和确认各种可能导致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后,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态发生和扩大。
3.3 预警级别和发布
按照本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原则上分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集访50-1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集访100-2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集访200-3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集访300-4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启动相关联动单位应急预案并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生Ⅲ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启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联动单位应急预案,并上报区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生Ⅱ级、Ⅰ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启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联动单位应急预案状态下,上报区应急办建议协助救援,并迅速上报区委、区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区应急联动单位和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利用现有的区政府网和劳动保障信息库,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保持通信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3 通讯
按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由各部门和单位承担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信息通讯保障,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确保指挥工作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畅通。
当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区域性通讯瘫痪时,约请电信局协助保障通讯联络,努力确保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通讯畅通,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通讯恢复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当发生“一般”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发生“一般”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由所在地区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单位按应急预案处置),必要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应急办相关人员到现场协助调解。
当发生“较大”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在启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指挥和重要决策工作。在指挥部成立之前,由区局应急办通知事件发生地所属上级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指令后,派出相关人员和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调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在启动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联动单位应急预案的同时,上报区应急办给予指令,局应急办和相关联动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所属上级部门均处于应急状态,并迅速地按照上级的指令,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局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提供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为研究应急处置提供基础。
4.4.2  指挥和协调内容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区领导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疏散或转移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人员。
4.5 应急处置
(1)局应急办直接接受全区范围内的日常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当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后,根据报警情况,判断事态等级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区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指挥部及通知相关联动单位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
(2)一般以上等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事态等级和处置情况向应急处置责任单位报告,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以上等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进入应急状态后,局应急办以及相关联动单位进入运作状态,实施联合应急处置行动,并报请区应急委直接给予支持,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进行。
4.6 新闻报道
发生较大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由区新闻主管部门派员对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
4.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同时,完成相关应急等级的总结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原因开展调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5 宣传、培训和演习
5.1 宣传教育
局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宣传教育,通报有关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信息。利用各种机会宣传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切实增强防备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5.2 培训
局应急办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局所属各部门业务培训内容。并根据区应急办的要求,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区统一组织的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5.3 演习
局应急办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专题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通过应急演习,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处置的流程,并对预案的可行性不断予以完善。
6 监督检查与奖惩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局应急办和局纪委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检查本部门落实应急岗位责任情况。对落实应急岗位责任不到位,并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质量,列入局目标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与本预案相关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预案规定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履行各自职责。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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