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有什么特征 精神病患者肇事,也可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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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发生一起血案,17名正在上课的教师和儿童无辜被该幼儿园门卫徐和平用菜刀砍伤,其中一名重伤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据了解,案件中的行凶者曾经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过,而人们关注的焦点除了事件本身之外,还有精神病患者屡屡肇事这一社会话题。
  其实,早在2002年12月,杭州市就曾发生过一起连续17人被凶手傅福权挥刀砍伤的大案,此人操起肉刀见人就砍,连他的亲生女儿也不能幸免。后经鉴定,傅福权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事实上,即使在国外,这类案件也并不罕见。1999年6月20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妇女安德烈亚・耶茨把自己4个亲生幼孩在浴缸内淹死。经鉴定,美国的安德烈亚・耶茨患有抑郁症。
  这些事件无疑会让我们想到下面这些问题:精神病患者肇事后,是不是一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本人不负法律责任,那应该由谁承担相关的责任呢?另外,作为患者家属、周围的人,如何看护好患者,并保护好自己呢?�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社会上发生凶杀案件并不少见,大多可发现其明确的杀人动机,或出于报复,或出于情杀,或为了抢劫,或为了强奸,等等,对于这类作案动机明确、无任何精神病可疑迹象的案件,法院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进行判决。
  但对于精神病患者杀人,则法律上另有一些规定,我国《刑法》(1997)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确是精神病患者,而且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范围。
  但是,到底肇事者是不是精神病患者,需要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而鉴定也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一般地说,如果案件存在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1.肇事者案情发生前有精神病史,包括门诊或住院史。
  2.作案人平日性格古怪、情绪不稳、行为冲动、头脑笨拙等。
  3.作案动机不明,过程有悖常情。
  4.案情发生后有精神反常表现。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一些人误以为只要是患过精神病,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负法律责任,其实这是大错特错了。这里需要澄清一下,如果某人过去患过精神病,作案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仍必须负法律责任,因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精神病患者肇事同样可以受到法律制裁,并不是患过了精神病就可以任意胡作非为,把精神病作为犯罪的“保护伞”。
  
  患者惹事,监护人有责
  
  精神病患者杀了人,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是否一切完事呢?事情并不是如此简单。首先,有杀人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做安置,对社会来说无疑是个不安全因素,因此一般需安排到专门医院进行治疗,这类专门医院就是公安局下属的安康医院。其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条例》第七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行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通过很多类似案件发生过程的剖析,可以发现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经常存在下列问题:
  隐瞒病情有的家属或监护人已觉察到家人有不正常精神活动表现,但为了“声誉”,而不愿陪同患者去专科医院诊治,直到发生了案情,才急着反映各种精神反常现象。有的家属或监护人已明知自己的家人患上了某种精神病,但对外一律隐瞒,而偷偷地给予服药,即使已发现某些危险言行,仍不愿到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放任自流有的精神病患者(经常是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言行紊乱,经常欲外出,甚至彻夜不归,并拒绝治疗和用药。监护人发现了并不加以重视,以无法管住为由而听之任之。
  擅自停药精神病的治疗有一个过程,不是病情一好转就可以停药,有的家属或监护人并不知道这个规律,怕长期服用药物会有副反应或产生“依赖性”而擅自停药。一旦旧病复发就悔之不及了。
  麻痹大意从以上司法鉴定结果可以发现,精神病患者的凶杀案件中的肇事者以偏执型患者占多。这类患者以病理性猜疑(即妄想)为主要精神症状,其外观给人的印象是性格内向,与人少接近,但讲话仍有条理,工作可胜任,生活能自理,因此常被错误地认为“是文痴,不会惹事”,当发生了案情才大吃一惊。
  因此,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了解精神病有关知识,认真负责地承担监护职责,要知道,万一精神病患者发生了肇事、肇祸行为,就要责无旁贷地承担法律责任。
  
  看护好患者,保护好自己
  
  精神病患者杀人,虽说防不胜防,但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如果有人出现下列精神现象、特点,应提高警惕:
  1.有容易暴怒冲动,不能适应挫折,有偏执的性格特征。
  2.有反复出现暴力行为的倾向。
  3.有妄想(比如,妄想别人想陷害自己等),并有对妄想对象进行攻击或报复的言行。有妄想的患者发生攻击行为的情况在司法鉴定中十分多见。有妄想的患者对待外界有两种态度:一种是逆来顺受,即使受人“万般迫害”也感无可奈何。另一种是对妄想对象采取攻击态度,有时这种行为可表现得十分隐蔽,难以为人觉察。但从其平日表情、言谈和举止方面,可以多少看出些苗头,当然必须细心观察。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如能提高警惕,对防止险情发生是十分有益的。
  4.有命令性幻听,特别是听到声音说该去杀某某人,或者声音说某人要害他,指示他自卫,或者声音命令他自杀自伤等。精神病患者对于命令性幻听一般是缺乏抵御能力的。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人对精神病患者不尊重,引起患者情绪激越,从而招来对方的攻击。事实上,患有精神病的人对于如“神经病”之类的话特别敏感。取笑、围观精神病患者,容易激起患者的愤怒,在情不自禁的情况下就可发生意外行为。这类案件屡见不鲜,当引以为戒。
  尽管精神病患者攻击人有一定规律性,但有的精神病患者的危害行为是突然发生的,没有规律可循。因此,从总体上说,防范精神病患者的危害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才更有效。当然,这主要依靠患者家属以来实施。
  早期发现不要受社会上某些偏见的影响,发现了可疑的精神病迹象,仍自我安慰。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做到疾病的早诊断、早治疗。
  坚持治疗治疗要系统,不要听信传言而擅自停药。当家属感到难以处理,特别当发现危险预兆时,要及时送其住院治疗。
  细致观察患者作为监护人要全面关心精神病患者的精神活动,当然还包括生活起居方面。但要注意尊重患者,不要管得过严,以致妨碍其基本的自由,而使其自尊心受到伤害。
  尊重精神病患者这一条适用于所有的人。精神病也是一种疾病,患者其实都是“身不由己”。里根作为美国总统,根本不会想到自己在晚年会患上老年痴呆症。所以,无论从道德、法律,还是个人利益来讲,都不应歧视、侮辱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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