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气质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气质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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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气质是指个体表现在心理活动的强度、速度、灵活性与指向性的一种稳定的心理特征。这种特征既决定了个体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又给每个人的心理活动蒙上了一层独特的色彩,影响个体活动的一切方面,它不以个人活动的动机、目的和内容为转移。气质会对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以气质这一独特的视角来研究犯罪构成,将犯罪学的重要问题与心理学重要问题联系在一起,对于全面阐述此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气质 犯罪构成 关系
  
   气质与我们平常所说的“禀性”、“脾气”相近似。气质受个体生理组织特点的制约,比其他心理特点更具有先天倾向,所以一个人的气质有极大的稳定性,具有某些气质特点的人,常常在不同的活动中显示出同样性质的动力特点。气质是犯罪人格的一方面,也是人们研究犯罪对象的一部分,气质与犯罪构成是否存在关系?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正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 气质的概述
   (一) 气质的词源及概念
   气质一词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最早见于拉丁文,其原意思是“体液混合比例”的意思。气质是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之一,它是指在人的认识、情感、言语、行动中,心理活动发生时力量的强弱、变化的快慢和均衡程度等稳定的动力特征。①主要表现在情绪体验的快慢、强弱、表现的隐显以及动作的灵敏或迟钝方面,因而它为人的全部心理活动表现染上了一层浓厚的色彩。它与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脾气”、“性格”、“性情”等含义相近。气质在人的生理素质的基础上,通过生活实践,在后天条件影响下形成的,并受到人的世界观和性格等的控制。它的特点一般是通过人们处理问题、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显示出来的,并表现出个人典型的、稳定的心理特点。
   二、 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问题是犯罪问题的核心,是指由刑法规定的(或者说依照刑法的规定),表明并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所必需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②它是人们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模式,是具体犯罪的规格或标准,由若干相互区别而又相互联系的部分(要件、要素)构成,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二) 犯罪构成的要件
   1、 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只有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时,才能成为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方面不同,就决定了犯罪的具体客体不同,它们的社会危害程度就不同,因而罪名和所受到的刑罚也就不同。
   2、 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是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构成犯罪也是多种多样的。
   3、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三、 气质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气质本身是没有还坏之分的,它不能决定个人行为的内容,只能给个人行为涂上独特的色彩,在分析气质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时,不能说某种气质类型人的行为更容易构成犯罪或不容易构成犯罪,必须把气质和人格的其他方面结合起来,才能看出气质对犯罪构成的作用。单独的气质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即不直接推动也不能阻止。但是,当一个人形成了不良的人格品质,走上犯罪道路之后,其气质特点就会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使犯罪类型打上气质类型的印记
   有资料表明,粘液质的人在杀人犯罪中所占比例最高,粘液质的人为人沉稳,善于克制忍让,明显内向,这种人不轻易动怒,但在遇到挫折、矛盾冲突情况下不会立即表现出来而是将不满和愤恨埋藏在心底,寻机报复导致杀人,胆汁质的人居第二,胆汁质的人急躁易怒,激惹性高且难于自制,受刺激、侮辱及损害后容易失去理智,冲动之下易发生杀人等暴力犯罪;③在暴力犯罪或激情犯罪中,胆汁质的人居多,因为胆汁质的人行动敏捷、情绪易于激动、心境变化剧烈;在盗窃犯中,多血质、粘液质的居多,这两种气质类型共同特点是感受性低,耐受性高,多血质的盗窃犯多属于初次作案的大胆适应阶段和小金额的盗窃,反应迅速、注意多,粘液质的盗窃犯则属于惯犯和数额巨大有组织的盗窃行为,经过深思熟虑、力求稳妥的气质类型;还有比如诈骗犯罪中,多血质的人较多;贪污犯罪中,粘液质人较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胆汁质、粘液质混合型的人较多等。
  (二)不同气质的人在具体犯罪过程中有不同的特点
   例如,胆汁质的人在犯罪过程中比较冲动,预谋性差,情绪兴奋高,抑制能力差,外倾性强,但行动敏捷、反应迅速;粘液质的人不易激动,情绪稳定,在各种情况下都表现出较强的自我克制能力,善于忍耐,在犯罪时常常计划周密,预谋性强。
   每一种气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不同气质的方面在犯罪构成上也有不同的体现。④有的是体现在选择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上,如粘液质、抑郁质气质类型者多实施盗窃、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多由胆汁质、多血质气质类型者实施;有的则是体现在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犯罪,如果行为人表现出消极的气质面,例如,脾气暴躁,冒失冲动,注意力不稳定,心不在焉,固执己见,无精打采等,都有可能引起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气质类型与过失犯罪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⑤因此,不同的行为人,因其气质类型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
   综上所述,虽然气质与犯罪构成有密切的关系,即气质在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中都有所体现。但气质与犯罪构成没有必然联系,更不是因果关系,即具有某种相同气质类型的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并不一定具有某些相似性,因为气质不能对个人行为的性质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在一个人有某种犯罪心理后,对犯罪行为方式、思维过程、犯罪后的心理状况等产生作用。对气质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研究,对更好的研究人格与犯罪,更好的认识犯罪对象,预防犯罪,改造罪犯,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参见 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0版,第348页
  [2]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8版,第38页
  [3]参见熊云武编著:《犯罪心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版,第175页
  [4]参见邱国梁著:《犯罪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4版,第188页
  [5]参见刘邦惠主编:《犯罪心理学》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参考文献:
  [1]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0版
  [2]熊云武编著.犯罪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版
  [3]马克昌主编.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8版
  [4]邱国梁著.犯罪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4版
  [5]刘邦惠主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6]许章润主编.犯罪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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