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的战争受致命伤 受致命伤后,是不是就没有意识了

【www.zhangdahai.com--护士节演讲稿】

  自杀,还是他杀?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如心、大血管、脑、肺等受到致命性损伤后,人是否还能做出有意识的行为呢?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就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      一桩悬案
  
  1969年夏季某日傍晚,鄂北某市一工厂炊事员赵某准备开饭,到厨房推开粮油仓库门时,发现炊事员聂某卧于血泊之中。死者躺在地上,右大腿旁有沾满血迹的菜刀一把,锋利,刃口中部有一缺损。脚旁有大量血,尸体上浸染大量血迹,墙上有喷溅血点,室内炊具、食物无零乱现象。发生案件的厂食堂粮油仓库长6.8米,宽4米,房内堆放大量炊具、食物等,仅有长2.3、宽1.8米的空地。
  据查,聂某于当日下午5时许挑水桶进入厨房,未再见出来。近来其精神状态不正常,每到晚上精神紧张,胡言乱语,不敢独睡,并常说有人要杀他,曾请假要回老家河南某市,但又不敢回,说怕在路上遭人暗害。
  该市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死者两手掌及体背侧、两下肢均有多量血迹,体表未见挣扎、抵抗伤痕。颈部偏左有一梭形创口。左侧创角皮瓣较多,损伤严重,已深达颈椎,因时值深夜,灯光较暗,未行详细检验。
  当时,该市法医做出了下面的鉴定意见:因本例颈部创口较宽,且深达颈椎,两侧颈动脉、静脉、甲状软骨和舌骨等均已断离,因而鉴定为颈部砍创,是他杀所致。如自杀刎颈,则死者本人无能力先后、连续多次切割颈部形成如此深、宽的创口。
  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开展侦察工作,但在侦审过程中,有人提出其自杀的可能性。聂的尸体在1969年已运回河南棺葬,为此该市法医于1970年4月赴河南某地对聂某尸体进行开棺检验,提取第1~6颈椎,见椎体上共有线、条状伤痕多达14处。当时对颈椎上的损伤仍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若为自杀刎颈,在颈椎上能切割如此多刀不好解释,但根据侦审结果,又觉得定为他杀根据不足。因此,这一案件就成了悬案,长期未能了结。
  
  水落石出
  
  这桩案件直至1973年5月才算有了答案。
  这一年,该市局负责人和法医携带颈椎标本来武汉要求进行复核鉴定,经详细观察聂某的第1~6颈椎标本,并共同进行反复论证,取得共识,一致认为聂某并非他杀,而属刎颈自杀。
  做出这样鉴定当然是有依据的:①死者损伤数目多,在1~6颈椎体上达14条,分布集中,排列整齐,相互平行,间距短小。而且,方向一致,左高右低,椎体上损伤均较表浅,而略有左深右浅,在颈前部皮肤也有数处浅表皮肤切创。这些均为自杀切创的损伤特征,也符合一般右手刎颈的活动特点。②一般颈部损伤与头部损伤不同,受伤者在伤后不致立即发生昏迷或死亡。如为颈部遭受他杀砍创,当第一刀时,死者不易防备是可能的,随后多次刀砍则必然会引起受害者的挣扎抵抗。如果体位变动,凶手每次挥动凶器用力大小的变化,所形成颈椎损伤的分布、排列、间距、深度、方向等均会发生较大变化,不可能形成像本例所具有的损伤特点。③现场的血迹分布,室内陈设物无零乱现象和致伤工具菜刀遗留在身旁等情况,也与自杀刎颈相符合。④死者生前有精神异常表现,具有被害妄想,而在精神异常状态下发生的自杀行为,有可能造成这样较罕见而严重的损伤。⑤死者的职业是炊事员,惯用菜刀;现场所见菜刀的刃薄、锋利,也是形成本例损伤特点的条件之一。
  经复核鉴定后,此案终于真相大白了。
  
  经验教训
  
  对于法医工作者来说,应重视现场勘查,对颈部损伤形态的检验应力求细致、全面,还要注意对颈部切创与砍创的鉴别。但更重要的是,本案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受到致命伤后,受伤者能否再做出有意识的行动。
  这个案件性质的争议长达4年之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死者本人无能力先后连续多次切割颈部形成如此严重深、宽的创口。但实际上,据文献报告,在颈部大血管切断后,也有存活相当时间并能进行有意识行为的。如有一名受伤者颈部被砍伤,颈总动脉及颈静脉被割断,受伤后还奔跑20米,爬过一扇铁门,然后倒下死亡。另一名女青年,左侧颈总动脉和颈静脉被切断后,还跑15米,于2分钟后才倒地死亡。
  这些案例说明,致命伤并非都是立即可以致命的,这有时对分析案件性质是自杀还是他杀很有意义。同时这也说明,细致的观察和分析,全面的知识对于法医以至破案工作有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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