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有权实施安乐死吗【浙江地区医护人员安乐死认同度的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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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安乐死问题在我国已引起众多民众的关心和讨论。作为医护人员,由于其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对安乐死的态度有较高的立法参考价值。我们以浙江地区的医护人员为调查对象,通过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获取了浙江地区医护人员对安乐死的认同度等讯息。
  【关键词】安乐死;浙江地区;医护人员;认同度调查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09-0283-02
  
  安乐死,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自从20世纪30年代在欧美一些国家倡导以来,人们一直未停止过争论。随着国际上诸多国家对安乐死立法的进展,我国安乐死立法问题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制定相关法律,但在实践中,安乐死特别是被动安乐死却一直在悄悄地进行着。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医护人员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7~2008年,我们对浙江地区1088名医护人员进行了安乐死认同度的问卷调查,获取了较为丰富的讯息,以期为今后安乐死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提供依据。
  
  1 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浙江地区的部分大中医院的医生与护士。共发放调查问卷1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88份,有效回收率90.7%。
  1.2 调查内容:①关于对安乐死的了解度;②对安乐死的赞同度;③当本人遇有不测时是否愿意选择安乐死;④在从医过程中有无碰到过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的;⑤关于安乐死的积极社会效果;⑥关于实施安乐死的障碍;⑦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⑧关于实施安乐死的弊端;⑨对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时间预期。
  1.3 调查方法: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调查主要采用无记名问卷的方式,安排在校大学生利用实习之际到浙江地区部分大中医院发放调查问卷,即时填写并回收。最后进行电脑统计分析。
  
  2 调查结果
  
  2.1 您对安乐死了解吗(认同人数/所占百分比,下同)?了解(610/56.1%);听说过(370/34.0%);不知道(108/9.9%)。
  2.2 您是否赞同安乐死?赞同(922/84.7%);不赞同(108/9.9%);无所谓(58/5.3%)。
  将被调查人员按性别、职业、年龄与文化程度分组,得出医护人员对安乐死赞同态度的统计结果(见下表1)。
  
  2.3 倘若您遇有不测,当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时,您是否愿意选择安乐死?愿意(878/80.7%);不愿意(150/13.8%);无所谓(60/5.5%)。
  2.4 在您从医过程中,有没有碰到过病人因极度痛苦而提出安乐死请求的?有(500/46.0%);没有(588/54.0%)。
  2.5 您认为安乐死有什么积极的社会效果(可多选)?节约医疗资源,更加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610/56.1%);解除病人痛苦(642/59.0% );解除病人亲属痛苦(350/32.2%);减轻病人经济负担(326/30.0%);无效果(24/2.2%)。
  将被调查人员按照职业分组,得出医护人员对实施安乐死社会效果评价的统计结果(见下表2)。
  
  2.6 您认为我国目前实行安乐死的最大障碍是(可多选): 道德伦理方面(640/58.8%); 法制方面(406/37.3%); 社会保障方面(168/15.4%); 医疗体制方面(178/16.4%);社会诚信度方面(268/26.0%); 经济方面(106/9.7%);技术方面(108/9.9%)。
  2.7 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您认为可以是(可多选)?昏迷不醒,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762/70.0%);大脑功能丧失且无医治希望的“植物人”(570/52.4%);患有严重精神病,已无正常认知能力且无治愈可能者(574/52.8%);有严重(先天性)缺陷,并在认知上没有反应能力的婴儿(868/79.8%);智力严重低下,已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366/33.6%)。
  2.8 您认为安乐死有哪些弊端(可多选)?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640/58.8%);生命的价值被轻视(336/30.9%);会造成社会伦理道德的危机(442/40.6%); 其他(22/2.0%)。
  2.9 您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时间应该是:近 期(240/22.1%);5年以内(338/31.1%);6~10年(250/23.0%);10年以上(260/23.9%)。
  本次调查就被调查者的范围而言,虽涉及整个浙江地区,但由于人力物力所限,在样本选取的数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无论如何,其对安乐死有关问题的看法,还是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明力的。
  
  3 调查结果的分析与讨论
  
  3.1 对安乐死的了解度:调查结果显示,医护人员对安乐死自认为了解的占到了被调查人群的二分之一以上,加上听说过(应该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的累计达90%以上。这充分说明了对安乐死的了解度与从医职业有较大的正相关。
  3.2 是否赞同安乐死: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五分之四强的人赞同安乐死。其中女性高于男性6个百分点;医生高于护士10个百分点;年龄越轻赞同比例越高;文化程度与赞同率呈正相关。
  3.3 当本人遇有不测时是否愿意选择安乐死: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五分之四强的人表示当本人遇有不测时愿意选择安乐死。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得知文化程度高及年龄相对较轻的人,在自己生命垂危之际愿意选择安乐死的心理意愿较平和坦然的接受,与选择安乐死的意愿呈正相关。
  3.4 在您从医过程中,有没有碰到过病人因极度痛苦而提出安乐死请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接近一半的医护人员在从医生涯中遇到过病人提出想实施安乐死的请求。这说明安乐死的需求与认知接受是实际存在的,并超出了人们的预想范围,已经较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中。
  3.5 您认为安乐死有什么积极的社会效果?调查结果显示,在五个选项中,选“解除病人痛苦”的比例最高,且医生超过护士近58%;选“节约医疗资源,能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位列其二,超过半数,护士比医生高9.3%;第三是选“解除病人亲属的痛苦”,接近三分之一,且医生高出护士近28%;选“减轻病人经济负担”的排位第四,也接近三分之一;至于认为“无效果”的比例微乎其微。可见医护人员看待安乐死的社会效果主要是从“解除病人痛苦”和“节约医疗资源,能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来考虑的。
  3.6 您认为我国目前实行安乐死的最大障碍是什么?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设的7个选项中,被调查者首选的是“道德伦理方面”,其次是“法制方面”,其他选项均未超过三分之一。该选择结果说明道德与法律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制定相关制度的基础,安乐死的立法与实施也同样如此。需要在道德与已有的法律前提下,寻找有力的支撑。
  3.7 关于安乐死实施的对象: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设的5类选项中,被调查者首选的是“有严重(先天性)缺陷并在认知上没有反应能力的婴儿”,其次是“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再次是“患有严重精神病已无正常认知能力且无治愈的可能者”以及“大脑功能丧失且无医治希望的植物人”。这种选择可以说明是经过理性思考的,体现了医护人员的冷静与理智,认为生命应该是有意识有质量的个体。
  3.8 您认为安乐死有哪些弊端?调查结果显示,对安乐死制度的实施主要是担心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其次担心造成社会伦理道德危机,以及对生命的不够尊重。这种疑虑也体现了医护人员对安乐死问题的慎重对待。
  3.9 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时间的预期: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应该在近期实施安乐死的有22%,累积认为在十年以内实施的达76%以上。这说明医护人员对于安乐死立法的时间有着共同的趋向,即通过一定时间的宣传与准备工作以后,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预期随之增加。
  
  4 关于医护人员安乐死认同度的思考
  
  当今社会,各种疑难杂症还不能一一被医学所攻破解决,由这些病症所产生的各种危重病人,由于病痛、经济压力等原因,屡屡出现了申请“尊严的死亡”。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医护人员基本上会遇到病人主动提出为其施行安乐死的请求,因而医护人员对安乐死的了解度也就较高,这是所从事的职业特性所致。
  医护人员对于安乐死的实施总体上持赞同态度。在调查过程中很多医生曾说:“我们作为医生,看着病人痛苦,不如让他安乐地离开。”在职业与道德的驱使下,促成了这个具有较高医学知识水平的群体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以及对安乐死制度的期盼。这也表明了安乐死制度的建立在医护工作者队伍里有了较为广泛的现实基础。
  无论是“主动安乐死”还是“被动安乐死”,都面临着如何甄别病人是否有无救治希望的问题,这的确是困难的。虽然医生赞同安乐死,但大都认为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因为要涉及太多的法律问题。而且医生认为出台一个安乐死的参考标准其实并不难,但是医生如何判断却千差万别。如果没有法律保证,哪个医生敢做?毕竟无论病者还是家人都要在医生作出“不值得救治”的情况下做安乐死的决定,归根到底如何界定的重任还是落在了医生身上,伦理、感情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医生的判断。但医学作为一门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给予某种定量标准的。特别是“主动安乐死”,在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如果病人已有相关意愿,无疑是可行的。医学在不断进步,若让病人耗上几年、几十年甚至用一生的岁月等待无望的死亡,这种生存是没有质量的,与病人的意愿相悖,也有违医生的职业精神之本――利他主义,即以病人的最大利益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安乐死这一现象将会有更为理性和深入的认识。“安乐死”一旦开禁会不会导致“安乐死”滥用的问题是最让人担忧的。在本次调查环节里,发现实践中,安乐死特别是被动安乐死却一直在悄悄地进行着。病人由于经济困难或者种种其他原因,放弃治疗的情况并不少见。
  笔者以为,严格的程序是可以将这些负面影响降低至最小范围,需要谨慎地从“安乐死”试点合法化起步,谨慎探索,为实行“安乐死”提供有益的样本。这就要求国家尽快出台一整套政策法规,包括安乐死对象、文法、实施程序,甚至参考国外有关做法确定社会安全机构的介入方式等。
  
  5 结语
  
  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作出严格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设置预防“安乐死”滥用的前置程序以及事后的救济机制,完全可以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这需要立法者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以及管理体系,以尽快规范、控制我国的安乐死实践,防止滥用,将重病患者的“优死”权利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321007 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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