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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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必要性

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5篇

【篇一】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银行间债券市场

作者:金投网

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可以为全社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低风险的投融资工具;债券的收益率曲线是社会经济中一切金融商品收益水平的基准,因此债券市场也是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可以说,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构成了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基础。

债券市场的构成:

债券市场是由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组成的,即债券发行市场和债券流通市场。债券一级市场是指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企业等资金需求者,为筹措资金而发行新债券,透过招投标或通过承销商,将债券出售给投资人所形成的市场,又称为发行市场;
债券二级市场又称为流通市场,是指持有已发行债券的投资人出售变现,或从事债券买卖的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市场。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市场相互独立,各有侧重点。在这三个市场中,银行柜台债券市场刚刚起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正不断走向成熟。

银行柜台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为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个人和企业投资者。目前,投资者通过银行柜台债券市场可以投资的债券品种有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其中凭证式国债不能流通转让,其实际投资主体为中老年个人投资者,而记账式国债银行柜台交易的推出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的个人、企业等投资人的国债投资需求。但是,由于目前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只是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部分地区网点试点,而且也只有记账式国债可以交易,银行柜台债券市场处于刚刚启动阶段,还有待于进一步推动。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的方式为现券交易。

交易所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场内交易的场所,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有债券交易业务。目前,沪深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参与主体为在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非银行投资者,实际交易主体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城乡信用社。交易券种为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交易类型有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

我国债券市场现行格局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

市场性质 场外交易 场内交易

发行券种 记账式国债、金融债、 记账式国债、可转换债券

央行票据

交易券种 记账式国债、金融债、 记账式国债、企业债、

央行票据

投资者类型 各类机构投资者 商业银行以外的所有投资者

交易类型 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 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

交易方式 一对一询价交易 系统自动撮合

结算体制 逐笔全额结算 日终净额结算

结算时间 T+0或T+1 T+1

银行柜台债券市场

市场性质 场外交易

发行券种 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

交易券种 可转换债券 记账式国债

投资者类型 个人和企业投资者

交易类型 现券交易

交易方式 银行柜台双边报价

结算体制 逐笔全额结算

结算时间 T+0

我国债券市场现状: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2001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额达41000亿元,市场成员上升到700家。从纵向比较来看,债券市场规模不断增加,市场交易规则日趋完善,债券托管体系和交易体系等基础建设不断加快,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

纵观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是并驾齐驱的。2001年,美国的股票市值占GDP的168%,债券相当于143%;
另据统计,全球债券相当于GDP的95%。而我国2001年末债券总值仅相当于 GDP的29%。美国发行了3.1万亿美元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达3.4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债券是2.7万亿美元,公司债券总和大大超过了政府发行的债券,且当年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同期股票金额的16倍,占主要地位的是公司债券。而在我国,2001年发行国债约4884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总发行量却不足400亿元人民币。因此,不论是从资本市场上债市与股市的关系看,还是从企业的资本结构看,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市场约束和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无论是在规模、品种,还是在市场的发育程度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即使同我国迅速发展的股票市场相比,债券市场也显得较为低迷,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条“短腿”。

【篇二】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债券-监管 监管体系

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根据市场、债券类别和业务环节不同进行分别监管。

(一)不同市场的监管

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总托管人,中央结算公司接受三方监管,在业务上受央行和财政部监管;
在资产与财务管理上受财政部监管;
在人事和组织机构上受银监会领导,并接受其定期审计。此外,如参与集中性交易市场业务,根据《证券法》还受证监会管辖。

(二)不同债券类别的监管

【篇三】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中国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介绍

一、国债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发行国债大致有以下几种目的:

1、在战争时期为筹措军费而发行战争国债。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文、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赤字国债。一般来讲,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发通货或发行国债的办法。以上三种办法比较,增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是增加税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税赋过重,超过了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将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会影响今后的税收。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帮助国家渡过财政困难时期。但是赤字国债的发行量一定要适度,否则也会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3、国家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建设国债。国家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此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为偿还到期国债而发行借换国债。在偿债的高峰期,为了解决偿债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借换国债,用以偿还到期的旧债,“这样可以减轻和分散国家的还债负担。

国家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安全性高。由于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而中央政府是一国权力的象征,所以发行者具有一国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风险较小,投资者亦因此而放心。

流动性强,变现容易。由于政府的高度信用地位,使得国债的发行额十分庞大,发行也十分容易,由此造就了一个十分发达的二级市场,发达的二级市场客观地为国债的自由买卖和转让带来了方便。使国债的流动性增强,变现较为容易。

可以享受许多免税待遇。大多数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投资者与购买其它收益证券相比,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

能满足不同的团体、金融机构及个人等需要。典型的表现是国债广泛地被用于抵押和保证,在许多交易发生时,国债可以作为无现金交纳酌保证,此外还可以国债担保获取贷款等。


还本付息由国家做保证,在所有债券中,信用度最高而投资风险最小,固其利率也较其它债券低。

是平衡市场货币量的筹码。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可以有效地伸缩市场货币量进而实现对宏观需求的调节。

国家债券的发行一般以公募为主。有的国家债券附有息票,持券人可按期领取利息,有的国债券没有息票,到期按票面金额一次还本付息。一般在国内以本币币种发行,称政府本币内债,有时也在国外以外币币种发行,称政府外币债券。政府在国外发行的外币债券与国外一般借款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的外债。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发行的国债是在1898年发行的“昭信股票”。北洋军阀时期,从1912年到1936年共发行国债27种。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从1927年到1936年共发行国债45亿元。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共发行国债90亿元。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为了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各根据地人民政府发行过几十种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行国债分为两个时期:
50年代为一个时期,80年代以后为一个时期。50年代由国家统一发行的国债共有六次。第一次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财政收支,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从1954年起,为了筹集国民经济建设资金,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68年本息还清后,一直到1981年国家没有发行国内公债。

1981年以后,我国每年发行国债。其中国库券发行13次共计发行3130亿元。财政债券从1987年起发行5次,期限均为5年,共发行333亿元。

1987年和1988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2次,期限均为5年,共发行80亿元。

1988年发行一次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为2年,计划发行80亿元。

1988年发行一次基本建设债券,期限为5年,发行80亿元。

1989年发行一次特种国债,期限为5年,发行50亿元。1989年发行一次保值公债,期限为3年,共发行130亿元。

1988年我国分两批开展国债流通转让业务试点,从而出现了国债的二级市场。

1991年在全国400个城市全面开放国债的二级市场。

1991年国债发行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

1993年国债发行采取一级自营商制度,实行每年付息和净价交易方式。1994年财政部第一次发行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国债,实现了国债期限品种的多样化。短期国债的出现促进了货币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

(一)凭证式国债:从1994年开始发行,以填具“国债收款凭证”(凭证上记载购买人姓名、发行利率、购买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除偿还本金外,还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经办网点还可以二次卖出。凭证式国债类似国外的储蓄债券,是针对个人投资者中带有储蓄性质的这分部资金的特点设计的一种国债,安全性较好,具有购买、保管、兑现方便等特点。

(二)记帐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记帐式国债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帐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记帐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较高,交易手续简便,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由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交易特点,它主要是针对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设计的国债品种,国债固有的市场功能得到比较好的发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债券市场的主要形式。

(三)无记名(实物)国债:以实物券面(券面上印有发行年度、券面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无记名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如需进行交易,可以直接到国债经营机构按其柜台挂牌价格买卖,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买卖。

(四)定向债券: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债券,称为“特种定向债券”,简称“定向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汇局、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截止到2002年6月底政策性银行累计发行金融债券13000多亿元,存量债券8800亿元,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三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序幕。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上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每年都完成了发行任务。

政策性金融债券为无纸化记帐式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

政策性金融债券派购发行的券种有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三个品种,在付息方式上,在1994年度发行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单利债券,从1995年起,开始发行按年付息的附息债券。所发行的三年期的金融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五年朔、八年期的金融债券为规避利率风险,从1995年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一定的准浮动利率。派购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尚未正式流通,但中国人民银行己批准在货币市场上做抵押回购业务,同时可以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仍然是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9月2日率先推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9年开始尝试市场化发行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发行主体,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多种规范的、便于流通的、发挥市场参照基准的债券创新品种,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广大银行间市场成员机构的好评,并受到国内外专业媒体和国外金融机构地关注。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推出的券种按期限分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七年期、十年期、二十期、三十年期。按性质分有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选择权债券以及增发债券等。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券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支持西部经济大开发,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特种金融债

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少数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买空卖空国债,利率过高,期限过长,资金用途也不合理,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作为清偿的一项措施,国务院在国发[1996]2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用于偿还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1996]24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机构、期限、利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规定:

1、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发行对象仅限于机构,不得向个人发售;

3、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4、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5、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6、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7、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8、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9、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10、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企业债

企业债是指从事生产、贸易、运输等经济活动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在西方国家,由于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所以在西方国家,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在中国,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中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1983年,目前主要有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地方企业债券,是由中国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
重点企业债券,是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国家重点企业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债券;
附息票企业债券,是附有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的中期债券;
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是平价发行,期限为1~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各地企业发行的大多为这种债券;
产品配额企业债券,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期限为3~9个月的短期债券,面向社会发行,以缓和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企业债券发行后可以转让。

【篇四】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构建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来源:
期货日报时间:
2011-07-2811:35

历史上第一个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目前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该议定书的第二期签署陷入僵局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因为西方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意愿降低,但其深层次原因是世界格局自金融危机之后发生了新变化,新兴经济体迅速崛起,而发达国家却出现了经济不景气以及政治问题等一系列负面状况。《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正式通过,在联合国框架下由149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成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一个全球性制度安排。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方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相比1990年水平基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5.2%,此为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12月结束。
《京都议定书》的命运关乎着政治家的切身利益,而对于碳市场的利益者来说,《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无疑是释放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使《京都议定书》无法实现平稳过渡,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仍会保留。在这些耳熟能详的协议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美国家的技术发展和平台建设领先中国很多,我们必须加快建设步伐,才能抵御未来一系列的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可能造成的巨大冲击。碳交易的产生
为遏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地球气候变化的重大影响,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趋势,给后人留下一个可供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在1988年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一个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负责组织全世界的科学家编制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截至目前,IPCC分别在1990年、1995年、2001年、2007年和2011年发布了5次评估报告。在IPCC首次评估报告发布之后,联合国于1990年12月开始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完成,并于1994年正式生

效。1997年顺利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这是作为公约的重要补充。《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比1990年的基础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6%。
发达国家早已完成工业化进程,在能源利用方面效率高,能源结构充分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发达国家进一步节能减排的成本和难度非常大。然而,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在能源利用效率上比较低,未来减排空间较大,产生的成本也较低。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同一减排单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中间产生了高价差。简言之,发达国家需求很大,而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很大,碳交易市场因此自然产生。
碳排放权CDM和CERS的含义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个发达同家必须完成一定的碳减排目标,其中一种碳减排方式是清洁发展机制(CDM。CDM在议定书中的诠释是允许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即所获得的碳排放权。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来抵消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的主管机构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国家发改委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唯一主管机构。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即是一种排放权利,称之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一定稀缺性,又能通过统一市场进行交换,所以具有一定市场价值。我国政府于1998年5月在联合国正式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此后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正式启动。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联合修订施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CDM项目的有效管理。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是我国第一个CDM项目,于2005年6月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此后碳排放权便在国内正式诞生。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章程,我国的碳排放权与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有较大区别的。我国的碳排放权是通过CDM项目产生的,而发达国家通过每年给企业发放有限的碳排放配额,迫使他们节能减排,对于超过配额的排放,企业只能从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购买,如果配额没有用掉,则可以出售。在《京都议定书》中,因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并没有规定现阶段的减排责任。在清洁发展机制下,我国企业并不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同时,目前国内的法律也没有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相应的限制规定,所以碳排放在国内尚未构成一种权力。
现阶段我国所谓的碳排放权,只是在对待CDM项目这一新兴事物时,简单借用发达国家的相关名词概念,对CDM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一个代称。碳排放权是指国内CDM项目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审定和核证,并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简称为”核证的减排量“。我国政府是清洁发展机制的主导者,每个CDM项目都必须通过国家和联合国的双重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国内,碳减排量实际上属于一种国有资产,企业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从微观层面理解,CDM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但是深层理解《京都议定书》的精髓,CDM项目实属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总体而言,国内碳减排量的实质是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一定比例向国家归还其碳减排量交易所得,其中留存部分属于国家对企业发展清洁能源项目所给予的政府补贴。
国际社会在低碳经济方面的努力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企业在一个具体时间范围内降低气体排放的目标。在这份里程碑式的文件中提供了三种灵活的碳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改变了环保和商业原先相互排斥的关系,继而成为合作伙伴的关系,例如,卖碳排放量的企业既能获得资金的支持也能获得环保的收益。
气候变化带来了巨大的商机,而低碳经济促进了环保立法、规则的变化和相关技术的国际转移。碳交易及低碳产品和低碳服务的市场具有非常广的前景,2006年时全球碳排放贸易额仅为280亿美元,而据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的数据,2010年全球碳交易

市场的交易额超过了1200亿美元,2011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1400亿美元的交易额,比2010年增长15%,到了2012年这一数值有望升至2000亿美元以上。这一增长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EU—ETS公用事业(2082.603,-12.40,-0.59%津贴的提高。欧洲市场占201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的81%,仍然主导着碳交易市场。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促使人类在解决全球公共物品上形成一种全新的机制,更多的低碳经济方式将被创造出来。
在《京都议定书》中,并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或限排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日益面临着国际社会(主要指发达国家)要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巨大压力。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向工业化过渡的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已成为中国发展战略的必然和唯一选择,中国未来数年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更有作为。低碳经济给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
第一,碳交易市场机制的设立。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市场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一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
其二是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ERU;
其三是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上述三种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又被区分为两种形态:一是配额型交易针对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通常为现货交易,如EUAs;
二是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而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CDM下的”排放减量权证“、JI下的”排放减量单位“等,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目前全球进行碳交易的场所有4个,分别是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所(EU—ETS)、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所(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澳洲的澳洲国际

信托(NSW),但其实只有EU—ETS与ETG属于国际性交易场所。不过,于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而且该交易所还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这种金融制度是全球首创,也是北美唯一自愿合法约束温室气体排放减量、登记和交易的机制。
第二,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碳交易逐渐受到各大型金融机构与各类投资团体的重视,其中很多国际知名机构已开始涉足该市场,如摩根士丹利计划5年内投资30亿美元扩展二氧化碳排放额度业务,包括投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和公司。此外,一些风险投资基金也正在转变风格,由主流IT产业、生物和新材料领域向环境金融这一领域转变。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例如,沛雅霓资本公司在中国启动资金高达4亿欧元,旨在投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减排项目提供资本和技术支持,以减轻全球环境的压力,公司专注于通过投资可持续发展项目实现良好回报以及碳信用的管理。另外,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荷兰银行、巴克利、UBS、汇丰银行等国际知名投资机构也都已在中国开展了节能减排投融资业务。
第三,商业银行的环境金融创新。碳排放创新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不仅能够增加自身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且丰富产品线与收入结构还有利于应对经济周期的冲击,同时还能够提升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增强公信力。为碳交易提供中间服务是商业银行环境金融创新的一个最常见途径。例如,英国标准银行就参与了CDM,该银行自身并没有减排义务,在银行拿到减排量之后,主要有三种交易途径:一是交给委托人,其中既有终端消费者也有贸易商;
二是卖给其他的贸易商;
三是自己持有并用于风险管理。再如,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全球客户资源,通过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得了可观的中间收入,随后更是推出了与气候、水资源等指数相关的环保产品,深受市场欢迎,且大大增加了自身的表外业务收入。
除了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之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有多种方式参与环境金融创新。

例如,美国银行不仅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会员,而且该行还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控股股东——气候交易公司(CLE成立了一家合资机构,出资1000万美元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该公司,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2007年3月美国银行投资200亿美元实施了一项10年环保倡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瞄准世界碳交易市场,通过贷款、投资、慈善投入和创造新产品及新服务等手段,刺激公司客户开发可持续环保产品和技术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现有环保技术的应用和能源效益的提高,推动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例如,美国银行宣布与雪佛龙能源方案公司合作,为美国加州圣荷西联合校区4所学校安装了全美普教系统最大的太阳能发电设备(5兆瓦,专家预测,在该太阳能发电设备整个使用寿命期内,节省能源成本高达250万美元,并有望减少3.75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在中国市场上,民生银行(5.32,-0.12,-2.21%将节能减排与碳金融结合起来,创新推出了以CDM机制项下的CERs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新融资模式。农业银行(2.64,-0.01,-0.38%组织发展企业CDM合作意向,涵盖小型水利发电、炼钢高炉余热发电等清洁发展项目。2006年兴业银行(13.01,-0.24,-1.81%基于品牌和市场价值,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IFC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能效贷款“并非只是提供信贷产品,而是深挖节能减排行业的供应链,除了向节能减排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还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帮助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企业发现碳交易价值。此外,中国银行(3.04,-0.01,-0.33%和深圳发展银行还分别推出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第四,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随着全球碳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碳减排创新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如今国际市场上的碳现货交易量占比很小,期货交易占了主流。2005年,欧洲气候交易所作为欧洲首个碳排放权市场推出了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在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CE)的电子期货交易平台上运行;
2007年,ECX推出CER期货,上市第一个月就成交1600万吨;
2008年,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Holdings,

Inc宣布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计划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Exchange“,尝试用市场方式促进全球性环保问题的解决。NYMEX还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了新交易所,并于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一年之后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碳期权市场原由银行主导,后来随着基金、能源交易公司及工业企业的加入,功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逐步增强,碳期权市场更趋完善。中国如何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在过去15年,我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年均减少4.9%,而美国、德国为1.7%和2.7%。按照”十一五“规划,5年内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20%,可以节能6.2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少排放15亿吨二氧化碳,在各国减排计划中力度是最大的。但是,我国未来的低碳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因素:
第一,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深圳等地设立了碳交易市场,但大多”有场无市“。政府可以考虑在一个省市区域内进行交易试点,发现原有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调整相关政策,为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如何提高企业自愿减排的动力。目前,国内大型企业参与碳减排和低碳管理已不再是一个选择性的商业问题,而成为企业未来的业务增长以及财务业绩的核心。今后企业将不得不面对运营当中的碳成本问题,及早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企业获得建设资金,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强制碳减排制度,各地交易所也没有找出明确的商业模
式,而且各交易所也面临着人才短缺等问题。另外,碳交易所只是整个碳交易体系中的一个平台,低碳经济的发展还依赖于国内整个碳市场能力的建设。
第四,由于起步较晚,中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定价权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创造的巨大碳减排量都被发达国家以低价CDM项目购买,之后被

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以此获取巨额利润。
碳交易市场商机无限,眼下政府要大力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碳交易市场,以冲抵国外各种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从长远利益考虑,中国不能只是跟随欧盟、美国的交易体系,而是要尽快建立起自己的交易体系和政策框架,充分挖掘现有和未来CDM项目的潜在价值,为中国企业在经济结构转型中赢得更多的竞争筹码。
碳贷通:节能项目贷款,免抵押、零首付、二周内资金全额到账碳险通:节能项目保险,节能能力全责保险、项目收益权保险节能技术方案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认可认证电话:0755-0755-8272277682727533


【篇五】构建中国垃圾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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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市场情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债券一级市场随着发行规模的日益扩大,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调控模式转变的过程,其作为资源配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日益加强。从发行规模来看,作为准国债性质的央行票据居于主导地位,其次是政府债券,再次是金融债券。
中国债券二级市场形成了“两个类型、四个场所”的结构体系。两个类型是指债券交易市场分为名义上的场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也有个人,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场市场。场外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国债柜台市场,前者的参与者限定为机构,属于场外债券批发市场;
后者的参与者限定为个人,属于场外债券零售市场,是场批发市场的延伸。
证券交易所后台的登记托管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分公司负责、证券交易所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公司负责,银行间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国债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
跨市场发行的国债和企业债可以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相互转托管。目前,跨市场转托管的速度为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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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我国债券市场框架简图

我国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四种。
央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地方政府债: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
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Securities)。
政策性金融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几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特种金融债: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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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普通债: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金融机构在相关交易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混合资本债: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与目前各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证券公司债: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我国有关机构如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发行的借款凭证。该类债券虽然不是政府的直接债务,但通常也受到政府担保,因此债券信誉比较高,风险比较低。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期限一般为5-10年。我国的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为7-270天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的红线约束,比短期融资券更为灵活。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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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经营状况良好、成长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组合在一起,申请发行集合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由人民银行主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共同参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推出的一种新的债务融资工具。这一融资工具一般由2-10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按照"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发行。
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围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国际机构债券: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在我国发行的,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标值的债券。
我国债券交易场所主要有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前二者都属于场市场,后二者属于场外市场。目前场外市场的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总额的95%以上,场市场以上交所为主,占比达90%以上。
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的八字方针,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是为证券集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职能包括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基本相同。银行间市场: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等构成。银行间市场有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供应量,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余缺以及金融机构货币保值增值的作用。本所指的银行间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柜台市场:又称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OTC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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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OTC交易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清算安排也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比较严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
证监会核准发行债券只能在和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
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和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其中部分国债还可在银行柜台挂牌买卖;
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在银行间和交易所挂牌交易;
保监会核准发行的保险公司债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我国债券市场基本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集中化的管理,相应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中国结算承接了原来隶属于和证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记结算业务,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中国结算的主要职能为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
清算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是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旗下专业清算机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股份。清算所的主要业务,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
信息服务、咨询业务;
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的分割比较严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人均委托中债登和上清所(目前仅有超短期融资券)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债登和上清所(目前仅有超短期融资券)进行;
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人都委托中证登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证登进行;
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和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其发行人可委托中债登和/或中证登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债登和/或中证登进行。如果同时选择中债登和中证登,则投资人可通过转托管进行跨市交易;
财政部发行的国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由中债登进行集中登记、集中托管和相应的清算、结算,中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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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柜台试点商业银行分别作为分托管人和二级托管人对交易所市场和柜台系统的投资人进行托管,并受托进行相应的清算和结算。
表1我国债券发行主体、产品、交易场所和结算托管机构
发行主体
产品
交易场所交易所市、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
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
间市场
清算结算和托管机构中债登和中证
登中债登中债登和中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
政策性银行(国开行、农
发行)
部分金融机构商业银行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租
赁公司等
国债
中央银行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特种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普通债、次级
债、混合资本债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
间市场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
间市场
中债登中证登和中债
登中证登中债登中证登中证登和中债
登中债登中债登上清所中债登中债登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汇金等公司
证券公司债:普通债和次级
债保险公司债:普通债和次级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可转换债券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
中债登中证登中证登中债登
非金融企业和公司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
亚开行等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如熊猫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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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有投资者都可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人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与欧美等市场不同,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不按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区分B2B和B2C市场。银行间市场除个人投资者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只能参与银行柜台市场外,所有欧美国家定位为买方机构的投资者,与欧美国家定位的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都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然而由于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严重,我国投资人的市场分割也非常明显。目前上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部分的非金融机构等都可参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我国债券交易的主体只能参与银行间市场;
部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
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可分为债券发行监管、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以及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等。这里主要介绍前三类监管,即:
一、债券发行监管。目前我国按照产品发行主体和发行品种两个不同维度对债券产品发行实行多头监管,比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要向人民银行主管下的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由发改委审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审批;

二、债券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主要通过交易场所进行自律监管。交易场所主要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其相应的主管机关分别是证监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三、债券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主要通过清算、结算和托管机构完成。债券清算、结算和托管机构主要有中证登、上清所和中债登,其相应的主管机构是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
交易品种
中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有:现券交易、回购、远期交易、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中,回购交易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分市场情况如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的交易品种:现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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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制
中国债券交易市场几乎囊括了国际上主要的债券交易机制,包括订单驱动机制、报价驱动机制和询价机制等,交易手段主要有、MSN、屏幕和电子平台等。
目前银行间市场实行意向和确定报价、询价、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凡成员确认的报价,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作为成交确认的有效凭证,并通过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生成结算合同,经双方确认后进入结算。交易方式主要以、MSN为主。近年来,通过银行间市场现有的四家货币经纪公司达成的交易比重不断提高。货币经纪公司集中了信息优势,本身不参与交易,只起到人工撮合成交的作用,交易达成后还是由交易双方按正常交易流程处理。交易所市场实行了订单驱动机制、报价驱动机制、电子询价和成交申报机制等多种机制。
结算方式
我国债券结算方式包括日末净额担保交收、日末全额非担保交收和实时全额非担保交收三种方式,结算周期分为T+0和T+1两种。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债券结算系统采用实时全额交收模式,实行“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四种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为T+0或T+1。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二级托管市场,由银行作为二级托管人和投资者进行逐笔全额交易结算。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都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两种清算结算方式:
一、是日末净额担保交收方式,结算周期为T+1;
二、是日末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结算周期为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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