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研究]个人所得税转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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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中国的腐败情况是比较严重的,而地方政府官员是其中的腐败主体。为什么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尤其突出呢?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地方政府官员偏好的异化、信息的不对称和考核的困难、地方政府官员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源控制权、反腐支出的巨大性和反腐预算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官员最终走向了腐败。因此,要根治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必须要从委托代理链条入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关 键 词】地方政府官员;腐败;委托代理理论。
  【作者简介】唐志军,经济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地方政府竞争理论、权力经济学和转轨经济学研究。
  谌 莹,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学、权力经济学研究。
  
  一、腐败的定义及中国的腐败情况
  
  目前,关于腐败的定义有多种。如:什雷弗和维什尼将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出售公共财产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1];加恩将腐败定义为“公共权力被用来以违反规则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 [2]。但不管如何定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腐败应该是指以谋求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以牺牲公众的经济利益为代价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即“以公权谋私利” [3]。
  就当前的状况而言,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包括发达国家都面临着或多或少、或严重或不严重的腐败问题。腐败对各国经济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非常大,越来越受到各国民众的关注。在中国,政治腐败和反腐败一直是社会的焦点话题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腐败问题已连续多年“雄踞”百姓最关注和最不满意的问题之首。
  从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年时间里,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但是,中国高速增长的经济和迅速展开的市场化进程及日益开放的对外环境带来的不仅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力的迅速增强,同时还滋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许多各级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管理者纷纷“前赴后继”、走向腐败,导致腐败状况不断恶化。腐败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程度,不能说是由于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造成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反腐败何止是三令五申,甚至提到了亡党亡国的高度,并采取了多种惩治措施来加强反腐力度,如打击腐败高官,诸如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等这样的高官也因受贿而受到法律制裁;加强党内监督和派出监察组织;加强党内教育,如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学习实际科学发展观活动”等等。中国的腐败状况究竟恶化到了什么程度,我们可以从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各年腐败指数和排名中可以看出(见表1):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腐败程度在1993-1997年间达到了最腐败程度,此后自1998年开始,情况有所好转,但清廉得分仍然很低,始终在3.5左右徘徊,表明这些年来,中国的腐败状况仍未好转,反腐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反腐的任务依然艰巨、反腐的前景还不容乐观。(2)从有排名以来,中国一直属于世界上腐败严重国家之列。
  此外,从中国每年的检察长报告中也可以读出一些中国的腐败状况(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1)中国查处的贪污贿赂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涉案人员、挽回损失数在过去三十年间均呈迅速增长态势。仅以检察机关查处腐败案件为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83-1987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155000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500多人;1988-1992年间则增至218847万件,查处县处级以上4629人;1993-1997年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县处级以上人数为10732;1998-2002年间则为242279件,查处县处级以上人员为12830人;2003-2008 年间高达179696件,查处县处级以上人数为13929。(2)腐败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虽然自1998年后,中国每五年所查出的案件数在递减,但被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尤其是厅级以上高官却在增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转型过程中政治腐败程度由低到高、腐败逐渐向高层渗透的发展演变过程。(3)从最高检察长的报告中也可以看到平均每件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在增加,1998-2002年间,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5541件,到2003-2008年间却增至为35255件,这表明中国的腐败程度在不断加重。(4)腐败的领域在不断扩大,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扩散到了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就连被视为社会良知的守护神的学术教育界、新闻出版界也未能幸免。
  
  二、文献述评
  
  经济学界对腐败的研究是从Becker and Stigler(1974)开始的[4]。目前,关于腐败的文献很多,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关于腐败的“润滑油”论,这些文献认为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官僚主义,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砂子论”,这些文献认为腐败会使社会丧失公平正义、导致社会动荡和阻碍经济增长;三是对影响腐败因素的研究;四是关于中国的腐败问题的研究。
  1.“润滑油”论。“润滑油”论主要从微观经济理论的角度分析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润滑油”论的代表人物是莱夫(Leff)等人,此派学者认为,腐败可以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促进资源的配置效率。“润滑油”的代表性模型有排队模型和拍卖模型。
  排队模型以路易建构的模型为代表[5]。在该模型中,政府官员负责向排队申请的个人发放营业许可。营业许可基于这样一个准则发放:谁给的贿赂最多就先发给谁。在排队模型中,排队等候的个人对等候的厌恶程度各不相同,不同的人对于需要通过排队得到的资源有不同的评价,而一个官僚所收取的贿赂则揭示了资源需求者对资源的评价,官僚将资源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人实际上就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这个官僚并不会降低排队的速度,因为他这样做会使得一部分人退出排队,从而降低总的贿赂数量。
  拍卖模型以贝克和马厄建构的为代表[6]。他们的研究表明,贿赂与竞争性的密封拍卖是同形的,即在这两种安排下,标的物(如营业许可)将以相同的期望价格配置给相同的个人。这是因为,贿赂相当于政府官员进行了一个秘密的密封拍卖,所不同的只是谁得到拍卖收入。“拍卖模型”还进一步指出,在市场竞争和贿赂之间本质的区别并不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因为同样是对资源评价高的人得到了资源,只不过在市场竞争之下,是资源的初始所有者得到买者的出价,而在贿赂机制下,是掌握特权的官僚得到了贿贴。
  “润滑油”论的支持者们经常引用东南亚的例子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东南亚的某些国家(如印尼)在各种腐败评估中腐败程度较高甚至很高,但这些国家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因此他们认为,腐败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2.“砂子”论。关于腐败的性质,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 腐败正如“砂子”,会对宏观经济具有负面影响。如:腐败不利于社会经济转轨,抑制了资本投资,加深了政治和经济的不稳定性,减缓了市场开放和政治改革的步伐。
  Mauro.P是第一个从实证角度系统研究腐败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学者,他利用跨国样本数据研究了腐败是怎样影响经济增长的,结论是腐败对投资和经济增长有负面影响。通过定量分析,他发现如果孟加拉将腐败程度降低到新加坡的水平,那么在15%的显著性水平上,1960-1985年间,其年人均GDP比上年应该多提高1.8个百分点,1985年人均国民收入比实际收入应该高50%。同时,Mauro.P对九十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研究表明,反腐败对经济增长起着明显的正效应,如果腐败指数每改进一个标准差(2.38),将导致一国投资率提高近5个百分点,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则可提高0.5个百分点以上[7]。通过对十四个来源国对四十一个东道国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魏发现东道国的腐败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腐败不是降低,而是增加了做生意的成本[8]。Vito Tanzi and Hamid Davoodo则认为公共投资很容易为试图获取贿赂的官员提供可乘之机,因而腐败增加了公共支出,但往往扭曲了产业投资政策;大量公共支出款项流入私人腰包,大大降了公共收益,损害了基础设施的生产效率[9]。
  坦齐和达乌迪的系统性研究则发现,较高程度的腐败会导致财政预算中较大规模的公共投资。理由是公共投资项目能够为相应的腐败官员提供受贿机会,腐败易使公共支出结构发生变化,即从公共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支出转向新公共设施的支出。同时,腐败使公共支出结构偏离必要的健康和教育支出,因为相对于其他公共支出项目,腐败官员不容易从这些支出中收受贿赂。他们还认为,腐败会通过影响企业经营、人的天赋的配置和投资来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导致该国长期经济增长乏力。此外,腐败将减少税收,因为腐败的税务官员收受纳税人的贿赂后会导致税收流失[10]。
  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腐败会对贫困人口和收入分配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贫困阶层既无钱行贿又无政治地位,不难想象,腐败会使贫困问题更加恶化与持久。罗斯-阿克曼认为,腐败使贫困人口只能得到较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并会使有利于贫困人口的基础设施投资减少,损害贫困人口的脱贫能力[11]。古普塔、达乌迪和阿隆索-特默也有类似的发现。他们利用腐败的ICRG指数和1980-1997年间国家层面的面板数据,通过回归分析,发现:腐败使税收制度杀贫济富,腐败剥夺或减少穷人受教育的机会。此外,腐败程度越高,收入不平等越严重。一个国家的腐败指数恶化一个标准差,基尼系数将增加11个百分点[12]。
  因而,以上研究表明,总体而言,在排除了腐败的“润滑剂”作用和所谓的“纳什均衡博弈”下的腐败最小化成本后,腐败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有害的。
  3.腐败的影响和决定因素。在近期的关于腐败的研究文献中,有很多关注腐败的起因和决定因素。如:Ades和Di Tella[13]、Laffont和Guessan[14]考察了市场竞争对腐败的影响,认为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市场竞争会减少腐败。Shleifer和Vishny则认为政府规模会影响腐败,政府规模越大,则腐败可能更加严重[15]。Jeans Chr. Andvig and Karl oveMoene认为,官员在道德方面存在着差异,当从腐败中获得的收益大于道德方面的成本时,他会选择腐败[16]。Treisman赞同英美法系传统和民主的提高在治理腐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7]。Fisman and Gatti认为财政分权会带来地方政府竞争,而地方政府竞争有助于抑制地方政府的腐败[18]。Bruenet and Weder研究媒体自由度的增加会有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的发生[19]。Tirole构造了一个模型来解释不同国家官员道德成本之间的差异。模型假设上代人依照自己的意愿教育下一代人,他们的教育和外界的影响共同决定下一代的道德品质[20]。而Glaeser and Saks则认为经济发展和教育的提升等因素会降低腐败[21]。Danie.l Kaufmann and Joe.l Hellman认为,降低政府官员在能为榨取贿赂创造机会的关键部门中的随意性权利可以减少腐败行为[22]。
  4.中国学者对腐败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中国学者也开始重视中国的腐败问题,并对此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如:盛宇明认为,目前中国的腐败泛滥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中国经济制度存在更多的腐败供给源和对腐败更强的需求[23]。郑利平认为,惩罚力度、查处的概率以及腐败行为给腐败者带来的收益是最终决定腐败决策的因素[24]。过勇、胡鞍钢揭示和分析了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有的腐败――行政垄断导致的腐败现象,提出了依赖进一步改革行政体制来遏制腐败的措施[25]。张延人和顾江运用信息经济学基本理论对转轨经济中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了解释。结果表明: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官僚集团的廉洁与效率可以同时达到,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统制经济中,统治者要有效地激励官员必然要以特权为手段,以效率为代价,而这恰恰构成了将来经济转轨过程中官员腐败的主要潜在因素[26]。何增科分析了中国转型期腐败行为的类型、程度和发展演变趋势,并运用制度分析法剖析了诱发腐败的动机结构、机会结构和软约束机构[27]。谢平和陆磊把金融腐败引入生产函数和效用函数,研究金融腐败的宏观经济后果。方晋对腐败的决定因素用面板数据的方法进行了估计和分析,考察了不同国家腐败和公务员相对工资、经济自由度、政治自由度以及法治水平等变量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公务员相对工资对腐败的程度高低没有解释作用,而经济自由度和法制水平有显著的作用,政治制度的作用则不确定[28]。孙刚、陆铭和张吉鹏通过一个经济增长模型讨论了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如何规划反腐败路径,并保证经济的增长,其研究表明: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一部分腐败活动虽然有损于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损耗,但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也有着一定的作用;政府是可能在反腐败的同时实现经济增长的[29]。吴一平运用博弈理论对集体腐败行为进行解释。文章证明了在中国这样的经济转轨国家,由于缺乏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上级官员作为其下级官员的监督者,他们非常容易合谋,形成集体腐败[30]。随后文章对中国集体腐败问题做了实证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政治改革措施。彭敏、华阳标认为腐败的产生与遏制,主要取决于腐败的成本收益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之间的博弈。当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时,寻租活动就猖獗,腐败就会滋生蔓延;反之,则会抑制腐败。因此,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和社会的反腐败机制,加大惩罚力度[31]。周黎安和陶婧运用中国省级水平1989年至2004年的面板数据,考察了地区政府规模、民营化、经济开放程度、教育水平等社会经济因素对官员腐败的影响。通过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和工具变量方法,他们发现,政府规模的扩大会增加地区腐败案件的发生率,而核心政府部门规模的影响更为明显,党政部门规模上升1%至少会带动腐败犯罪案件提高0.68%-1%。FDI比例的提高会增加地区的官员腐败水平,而进出口比例的提高却有助于降低地区的腐败水平,民营化程度的影响则不确定。他们还发现政府支出规模和结构也对一个地区的官员腐败产生显著影响[32]。
  在中国,地方政府官员是腐败的主体。然而,从以上文献中,可以看出目前关于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的研究还比较缺失。因而,本文旨在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以期找到更好地治理地方政府官员的路径。
  
  三、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转型期
   中国地方政府官员腐败问题分析
  
  在委托代理理论看来,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有四:一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偏好不一致,代理人有着异化于委托人的私人利益。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和偏好完全一致,委托人就无需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考核,代理人自然会按照委托人的偏好采取符合委托人(也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然而,一旦代理人有着异化于委托人的利益,他就可能采取偏离甚至是损害委托人的行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尤其是当代理人拥有委托人所没有的信息和具有可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某种权力时。二是信息的不对称。一般来说,代理人由于更接近具体事务和接触更多的信息,因而相对于委托人而言,他具有信息优势;一旦代理人具有信息优势,他就可能利用逆向选择或者道德风险等行为来欺骗委托人,从而获取私人利益;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想要完全监督代理人是不可能的,这样就给代理人进行腐败留下了空间。而来自外部环境和经营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则进一步加剧了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委托人更难以监督和考核代理人。三是代理人拥有剩余控制权。当代理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时,他就拥有了牺牲委托人利益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权力空间和行为能力,一旦出现自身所求与委托人所求有偏差,且委托人难以监督和考核时,他就很可能会利用手上的剩余控制权来换取自己想要的利益。四是委托人监督、考核代理人的预算的有限性。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考核在偏好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拥着许多剩余控制权的条件下是非常困难的,也是成本高昂的活动,而委托人的预算往往有限,因而要对代理人做到完全的监督和考核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地方政府的治理中,同样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地方政府官员处于一种双重代理的地位,他们既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代表着中央政府履行相关政府管理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又是地方辖区居民的代理人,为辖区居民谋福利和对辖区居民负责。因此,如何解决这种双重委托代理问题、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约束地方政府官员是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头等问题,如果这个激励和约束做的不到位,就有可能引发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然而,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中国对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激励和约束往往是不到位的、乏力的,这就造成了地方官员腐败的不可避免性。
  1.地方政府官员偏好的异化。在中国,地方政府官员与中央政府和辖区居民的偏好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导致了地方政府官员经常偏离中央政府或辖区居民的利益目标,如违背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指令、加大房地产投资、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起来抬高房价,从而获取更高的GDP或来自房地产商的贿赂等等。总的来看,地方政府官员的偏好异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偏好的不一致。一般来说,中央政府着眼的是全国性事务,其目标是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促进全国各区域均衡增长、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主权、提高人民的福利和生活质量等。因而,其政策是针对全国的形势所制定的平衡性和平均化政策,其行为是基于全国的普遍水平和状况而采取的协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行为。而地方政府所关心的是其辖区居民的福利水平、经济状况、社会稳定和优良环境,因而更偏好于有利于增加其政绩和辖区居民福利的政策和行为。这样就往往会导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偏好出现较大的不一致。而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受历史、经济状况、资源禀赋、财政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它们在事权、财权、财力方面存在巨大的不均衡,因而对于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和行为的需求也各不相同,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中央与地方的不一致,使这种不一致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二是地方政府官员与选民(辖区居民)偏好的不一致。地方政府官员与选民(辖区居民)的偏好也经常会出现不一致。就其根本来说,地方政府官员是以私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这种私人利益包括:继续为政、获取来只职位的各种合法收益,创造为亲朋好友谋取好处的机会和途径,享受在职消费(如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获取一种好的名声等。而选民(辖区居民)则希望官员能清廉正直、富有能力,为辖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快的经济增长,保持辖区稳定和良好居住环境等。因而,选民和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偏好并不总是一致,而是有些会出现冲突,如官员的在职消费和腐败,这些都是以损害辖区居民的利益作为代价的。三是地方政府内部各官员偏好的不一致。在地方政府官员群体内,不同的官员其偏好也不一样。一些官员立志高远、着意为辖区居民办实事、谋福利、排忧解难;一些官员奉行中庸之道、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明哲保身;而一些官员则想方设法谋求私利,或是为自己捞取钱财和谋取更高职位,或是任人唯亲,或是利用自己的权力为亲朋好友牟取不正当利益。然而,他们的偏好的不一致是一种非公开信息、很难被上级或他人知晓,加上不同偏好的官员在民众和上级组织部门面前都倾向于表现自己清廉和公正的一面,而隐藏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因而这种不一致就加大了中央、民众对地方官员的监查、评定和考核的难度。
  2.信息的不对称和考核的困难。中央政府和民众与地方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进一步放大了其偏好的异化所带来的结果,使中央政府和民众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变得非常困难,也使腐败变得不可避免、反腐败困难重重。这种信息不对称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政府官员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官员由于更接近辖区居民,具有更多的机会来了解地方的历史、现状和风土人情,有更多的机会与辖区内的各方人物打交道、建立广泛的人脉网络,与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培植自己的势力圈子,也具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地方的各种信息,了解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既避免暴露又能为利用公权为自己谋私利。因此,中央政府天然地在信息上就处于劣势,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控地方政府官员的偏好和行为取向。相对于辖区居民而言,一是地方政府官员汇集了众多的来自各部门和下辖各地区的多种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居民是难以知晓或者由于搭便车行为而懒于去查知的。二是地方政府官员由于权力的占有,他们可以利用手上的权力获取一般居民无法获知的信息,如利用权力作为交换,来获取信息。三是地方政府官员可以利用手上的垄断权(如所谓的信息保密权)来阻止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流向居民。因而,相对于地方居民而言,地方政府官员也天然地拥有信息优势。第二,地方政府官员的信息选择行为。地方政府官员不仅天然的信息占优,而且还可以利用策略性行为来选择信息,一方面向上级和居民发送出有利于自己的信息,一方面遮盖或者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的发出和流传。这样的策略性信息选择行为,不仅加剧了地方政府官员与中央政府和辖区居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且还进一步搅乱了信号发送机制,使得信号进一步噪音化,从而加剧了中央政府和辖区居民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甄别、监督和考核。地方政府官员在信息选择时,具有多种手段和多种可能,他们会编造出许多理由、制造出许多虚假行为来忽悠上级、欺骗辖区居民。如为获取上级官员的好评以便加大自己升迁的可能性,他/她会夸大本地的GDP增长率、隐瞒事故死亡率、大搞政绩工程等等;如为遮掩自己的腐败行径,他/她会在台上大讲反腐败、台下却大搞腐败等;如为牟取私利,他/她会与房地产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然后以改善城市形象为口号来拆除居民住房来满足地产开发商的利益等……第三,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往往是团队行为。在中国,地方政府官员在决策时往往采取的是团队决策,即所谓的集体领导制。这就给一些试图腐败的地方政府官员留下了可供操作的空间,他们往往以集体领导和团队决策之名来干谋取私利之实,并且在中国,一把手往往具有几乎垄断性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许多一把手就可能操纵决策程序,以个人意见来代替集体意见,实行一言堂,并且冠冕堂皇地用集体决策的名义来发布和推行其个人决策。正是这种团队性的决策和行为,就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考核变得更为困难,因为团队工作中,要衡量一个人的贡献或错误是非常困难的。
  3.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源支配权。在中国,事实上地方政府及官员手上掌握了大量的“剩余控制权”,而且由于这种“剩余控制权”所受的监督和制衡非常少,使得它们往往变成官员手上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源支配权。因而,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就有了很多的腐败的机会,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这种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支配权来进行设租和寻租,进行权钱交易,为自己和亲朋谋取非法利益。第一,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源支配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一是一些属于中央部委的行政和经济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二是众多中央级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下归给地方;三是人事任免上的“下管两级”变为“下管一级”;四是税收体制和财政支出体制的改革;五是各种审批权限的下放;六是土地管理权和出让权的归地方政府所有;七是各种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实验区的设立;八是矿山、煤炭、森林等资源的归地方所有……从而,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手上就握有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源支配权。此时,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随之发生着一些重要而微妙的变化。地方政府及官员不在完全听命于中央政府,而是基于地方和自身利益,与中央展开讨价还价,协商和谈判的成分在不断增加,形成了所谓的“双头垄断”关系。对此,楼继伟指出:“除了外交、国防之外,几乎所有的事务我们都分不清哪些是中央职能,哪些是地方职能,基本上都是各级政府的合作。”第二,监督和制衡力量的不足。在中国,由于民主进程的缓慢和民间力量的微弱,由于媒体自由度的缺乏,由于未能建立起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离的制衡制度,由于缺乏一个数量巨大的中产阶级群体,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的对权力和资源的高度控制,由于中国自古以来的“官本位”意识和“民不与官斗”的观念,导致了目前中国的“弱民间,强政府”的政治格局,来自民间的对政府的监督和制衡力量非常的微小。因而,目前,对于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制衡主要是来自党政内部,它又包括三个来源:一是来自上级党政部门的监察和规制。二是来自同级检察、公安、政法、人大等机构的监督和查处。三是来自同一部门的政府官员之间的竞争。然而,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这种监督和制衡是乏力的:一是上级党政部门和同级的检察、政法、人大等部门的人、财、物有限,无法对数量众多、自由裁量权和资源控制权极大的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二是地方政府官员之间、地方政府官员与人大、政法等部门官员之间可能形成利益集团,通过合谋来规避监督和监察。三是在中国,党委和政府往往居于领导地位,居于凌驾于人大、法院的权力,尤其是党政的一把手,具有近乎垄断性的权力,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机构难以制衡政府。
  4.反腐支出的巨大性和反腐预算的有限性。反腐败是一项成本高昂的活动。当就经济成本而言,反腐败支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腐败的组织及制度成本。反腐败的组织实施及运作,每一个腐败案件的查处, 国家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每个腐败大案、要案的查处,都要花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大量心血和汗水,耗费国家大量的财力物力。例如: 查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的案件, 就是从安徽、江苏、山东、上海、江西等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组成专案组,在中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在北京、合肥、阜阳三条战线上历时两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才查清了犯罪事实,资金的耗用可想而知。完善制度是反腐败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建章立制的速度不断加快。但是, 制度建设同样需要大量的投入,理论研究、调研、征求意见、实际考证、修改制度直到制度的出台、生效的全过程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同时, 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 一些制度往往缺乏长效性,很容易落入“钱穆制度陷阱”之中,即一项制度出了问题,就再制定出新制度来补充,结果制度越来越多,所花费的成本也越来越大。第二,反腐败的人员、设施的投入成本。我国有比较庞大的反腐败系统,各级党委设有纪律部门,政府有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此外,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司法行政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打击腐败的任务。而上述的每一个部门都有相应的人员、设施和设备,这些专门机关正常运转需要国家的大量投入。单纯以人员为例,我国目前有专职纪检干部三十三万人,而专兼职纪检干部则有二百多万人,人员的投入可想而知。同时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腐败,也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反腐败人员的知识层面、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这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随着腐败分子腐败手段越来越高明,对反腐败设施的技术投入也将会明显增加。第三,反腐败的宣传教育成本。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教育是基础。为了营造反腐败的社会氛围,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各级党政机关在反腐败宣传教育方面的投入也逐年增多。有关反腐败的工作会议每年都要召开,相关的教育培训也连续不断,既开展专题学习,也开展学习周、学习日活动,甚至建立专门的廉政教育基地等等。例如:黑龙江2000年在反腐败的宣传中,组织观看反腐倡廉话剧的人数超过了10万人;召开读报座谈会和研讨会 420余次;组织 2.1万名党员干部参加了党纪条规知识测试和知识竞赛;召开了各种座谈会、研讨会1368次;举办党风廉政教育课2981次;举办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班 610期。如此多活动的耗费是难以估量的。第四,反腐败的调查取证和诉讼成本。由于腐败的隐秘性、团体性、来自“关系权力”的干预和腐败分子作案手段的越来越高明,对于腐败的调查和取证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进行长期的大范围的调查和取证才可能找到有效的证据。调查取证之后,还要对腐败分子进行公诉,而诉讼的成本也非常高昂,需要请律师、需要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需要进行空日持久的申诉和反申诉等等。
  然而,相对于反腐败的巨额支出,中国各级政府和纪检单位的预算却是非常有限的。于是,这就使得各级政府和纪检机构对于官员腐败的调查、取证和惩处时显得力不从心,从而使一些本该受到查处的腐败官员得以逍遥法外。
  
  四、结论
  
  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治理是事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激励和约束地方政府官员,如果地方政府官员陷入严重的腐败困局,中国的伟大复兴将步履维艰。然而,由于偏好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和考核的困难、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资源控制权、反腐支出的巨大性和反腐预算的有限性等来自委托代理中的因素的制约,要根治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也显得困难重重。为此,改革的措施是建立更有效的制度,遏制委托代理链条中所出现的问题。
  
  注释:
  [1][15]Shleifer,A and R.W Vishny,“Corruption”,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3,108,599-618.
  [2]Jain A.K.,“Corruption:A Review”, Journal of Eeonomic Surveys,2001,15(l),71-121.
  [3]樊 纲:《腐败的经济学原理》,载《发展》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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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Fisman, R. and Gatti, R., 2002,“Decentralization and Corruption: Evidence across Countries”,Journal ofPublic Economics 83(3), 32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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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Jean Tirole,1996,“ATheory Collective Reputation Review of Economic”,studies 63(1) 1-22.
  [21]Glaeser, E. and Saks, R., 2006,“Corruption in America”,Journal ofPublic Economics 90, 1053-1072.
  [22]JS Hellman, G Jones, D Kaufmann.,2003,“ Seize the state, seize the day: State capture and influence in transition economie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1(4),751-773.
  [23]盛宇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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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张延人、顾 江:《官僚体制中的契约与激励机制――对转轨经济中官员腐败的一个新解释》,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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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方 晋:《腐败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载《经济科学》2004年第1期。
  [29]孙 刚、张吉鹅、陆 铭:《市场建设、反腐败和经济增长》,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27,2004年。
  [30]吴一平:《经济转轨、集体腐败与政治改革――基于中国转轨经验的经济学分析》,载《当代经济科学》2005年第2期。
  [31]彭 敏、华阳标:《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与反腐败的对策》,载《求实》2006年第9期。
  [32]周黎安、陶 婧:《政府规模、市场化与地区腐败问题研究》,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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