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化荣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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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是我党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对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建设创新新型国家及新农村之后,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把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为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而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 
 

  总书记是针对全党、全社会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具有普遍性和共性的特点。法官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理应具有“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但是,法官作为解决化解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的特殊职业者,有其个性的特点,即为人楷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高尚的情操感染人,以渊博的知识教育人,以勤勉敬业的行为激励人的道德操守。然而,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利益分配多元化的影响,我们的个别法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道德缺陷,如不分是非,不知荣辱,不辩善恶,不分美丑,表现为公平正义的观念不强, 一遇干扰,就动摇;
漠视群众的利益,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
工作捏轻怕重,见待遇就争,见工作就退;
大是大非面前人云亦云,不学无术,不思进取等等。这些道德缺陷的存在严重制约影响法官和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作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形象,对此,我们要引以为鉴,警钟长鸣。笔者结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荣辱观及近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法官职业化荣辱观,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些认识,和大家切磋。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荣,以背离党的领导为耻。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政治性要求,也是宪法性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依法治国作为一种重要的执政方式,自然要由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和实施;
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执掌政权这一本质内容。从国际政党政治实践看,一个政权不受这个政党领导,就受那个政党领导。讲政治建设不讲政党领导的观念是不符合实际,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二者一脉相承。在审判中一要注意领导过问案件与领导干预案件的区别;
前者往往出于关心,因为个案的处理是否适当,可能会引发一些新的矛盾,这时,我们要抓住机遇,多向领导汇报,以取得其支持、理解,通过合力化解纷争,效果很好;
后者即指领导就个案指手画脚,对此,我们要依法解释,依法办案。要注意党的各项政策在司法中的贯彻,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其功能的有限性,在办案中,克服只服从法律的片面认识,要自觉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以公正执法为荣,以枉法裁判为耻。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法的价值体现,要把握好审判中合法合理的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要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当事人,禁止区别和歧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在办案中做到秉公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以公开促公正。

  三、以服务大局为荣,以孤立办案为耻。

  服务大局就是服务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使命。所以法院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审理好经济领域的各类纠纷;
要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等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决策管理的权利;
要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打击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侵蚀,弘扬文明、健康、科学、诚信的生活方式;
要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的现象。二者的统一是服务大局的评价标准,不能偏颇。

  四、以执法为民为荣,以侵害群众为耻。

  司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要求真务实,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达程度的实现的满足。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漠视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乱作为,不作为现象;
要甘当公仆,时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才能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张海龙同志以及宋鱼水、蒋庆等优秀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折射出的司法为民的理念,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的。

  五、以清正廉洁为荣,以以权谋私为耻。

  公正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只有清正廉洁,才能保证公正,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以权谋私。因此,要严格遵守最高院以前公布的“八个不准”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条”禁令,加强自律,强化他律,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办事。

  六、以案结事了为荣,以敷衍塞责为耻。

  这主要指办案的态度,办案的技巧,也是一个服务理念的问题。在审判中,我们要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不断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调解的能力、判决的能力、说理的能力,继续坚持我们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如“无瑕疵办案”和“诉讼满意在法院”活动,办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办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让当事人来法院感受到春风般的温暖。

  七、以创优争先为荣,以不思进取为耻。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单位乃至每一个人要向前发展,要想前进,就得更新自我,与时俱进,创造新的业绩,这样才不落伍。我们每一个干部要有高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
要有一种不努力,就被人超越、被人淘汰的危机感;
要有创新意识、争优意识,敢为人先、敢争第一,不拘泥于历史成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一流的事业,创一流佳绩。

  八、以团结协作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没有团结,就没有力量,没有协作和相互帮助,就不能产生好的工作环境。“三人行,必有我师”因此,要有谦虚之心和平等待人之行;
要关心别人,帮助别人,杜绝以牺牲别人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才能相互配合协调,战胜困难,取得成绩;
要有团队精神,同心协力,把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工作搞好,有院荣我荣,院衰我耻的意识。

  综上,法官应当做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模范,在审判实践中,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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