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2007年全国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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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24日,辽宁省盖县东风街鞭炮厂,因工人往火炉里添煤迸出火星,落在半成品“二踢脚”上发生爆炸,造成107人死亡,65人受伤,周围2000户居民房屋遭破坏。这起特大爆炸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东风街鞭炮厂负责人初亚斌、滕凤良,盖城镇党委书记葛成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工业和盖城镇的盖县县委副书记宋某被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其他有关的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979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因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因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炸毁倒塌房屋417m2,10t液氯扩散,波及735km。2km以内花草树木一片枯黄,死亡59人,中毒入院779人,门诊治疗400人,临时疏散人口8万多,造成直接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化工部、国家劳动总局就这起液氯钢瓶爆炸事故先后发出通知,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0年结案并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4月25日,国务院批转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报告。这次事故发生在1979年12月18日,由于一个400m3的2号球罐发生脆性断裂,喷出大量液化石油气,蔓延到200m处的苗圃,遇明火发生燃烧,在约600m2范围内形成一片火海,一号球罐被火烘烤也发生爆炸,使整个罐区遭到摧毁,大火持续23h,死亡32人,伤54人,使一个600多万元、投产仅2年的企业毁于一旦。造成这起恶性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球罐安装组焊接质量不好,发生脆性断裂。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6月21日,辽宁省阜新矿务局清河门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死亡34人,重伤1人。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1979年11月25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号”钻井船由于严重违章指挥,在渤海湾内翻沉,船上作业职工有72人牺牲,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经国家经委、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以及天津市委、劳动局、检察院、工会、公安局组成检查组查明原因,国务院在听取石油部及其他有关方面报告以后决定:

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国务院对“渤海二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决定》还指出:“渤海二号”事故,不仅是对石油部门的一个严重警告,也是对全国其他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严重警告。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一切重大的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得姑息纵容。

9月2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渤海二号”事故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判处:

犯渎职罪的马骥祥(海洋石油局局长)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兆诸(海洋石油局副局长)有期徒刑3年;张德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蔺永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1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7月9日,成昆线尼日至乌斯河间的利子依达铁路大桥被泥石流冲塌,正在通过的442次列车2台机车、1辆行李车和1辆客车坠入大渡河内,造成130人失踪和死亡,146人受伤,线路中断15天。

1982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6月15日,国务院批示铁道部《关于193次快车颠覆事故报告》。5月28日由济南开往佳木斯的193次旅客快车,在沈山线锦州铁路局兴隆店车站,由于养路工违章作业,将起道机放在钢轨内侧后,擅离岗位,列车通过时,撞上起道机,使列车脱轨颠覆,造成3名旅客死亡和143名旅客、4名列车乘务人员受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受到了依法严惩,有关领导、责任者受到了严肃处理。

7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领导,防止企业继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有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生产情况不好,重大事故频频发生,266客机撞山,193次客车颠覆,038客轮撞沉等恶性事故,要求各级政府和经济部门领导引起高度重视,采取5条紧急措施,迅速改变事故严重状况。

7月17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福建省福鼎县制药厂发生恶性火灾事故的通报》指出:药厂于3月9日上午,在冰片车间用聚氯乙烯塑料管抽结晶槽内的汽油时产生静电,引起火灾,职工扑救约10min时,可燃气体爆燃,车间到处一片火海,烧死65人,烧伤35人,烧毁厂房659m2以及原材料及全套生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35万元。《通报》中指出,工厂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工厂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厂房根本不符合甲级火险要求;企业管理薄弱,安全制度不严,工人不经专业安全培训,不懂起码的安全知识;不吸取历史教训,重蹈覆辙。该车间在1977年曾发生火灾全部烧毁,新建扩建时仍未从根本上解决不安全隐患,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1983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25日, 位于四川省会东县大桥区境内的会东铅锌矿因3号洞18号药室内照明电灯烤燃炸药,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这起事故造成49人死亡,经过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分析和爆破专家模拟试验,认为这次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的责任事故,组织管理工作混乱是引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更主要的是施爆安全技术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四川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9月3日向国务院上报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年12月31日批复:对这一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的处理,请四川、云南两省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9月14日, 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的一架三叉戟飞机在桂林奇峰岭军民两用机场滑行过程中,与一架空军轰六飞机相撞, 旅客11人遇难。事故原因为:民航调度未按规定事先向军方申请滑行,同时军方轰六飞机违反滑行规定,处置不当,在已发现前方民航飞机的状况下,以60km的时速高速滑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4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5月14日,由山东济宁开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三棵树方向的117次旅客列车在深山线房家和大红旗间,因为旅客吸烟引起列车火灾,造成旅客死亡6人,伤22人,报废客车2辆,中断行车1h14min。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5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处分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4月20日,山西太原市北郊小井峪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0多人受伤,40间工房被毁。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21日,山东省菏泽市马岭岗棉厂发生特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300多万元。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处分,菏泽市主管安全的副市长受到撤职处分。

8月18日,哈尔滨松花江发生沉船事故,171人罹难,事故主要责任者被依法判处死刑。

1986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15日,武昌开往广州247次旅客列车,运行在京广线白石渡至坪石间,由于犯罪旅客在7号车厢实施爆炸,造成旅客死亡7人,重伤11人,轻伤27人。

5月15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金华山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9万元。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矿长毛银湖、瓦斯检查员李长生等7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2月21日,郑州市新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于水勤有期徒刑7年。于水勤于1986年2月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违法私自办煤矿,违法开采,导致10月27日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名矿工死亡。

1987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麻尘爆炸火灾事故。爆炸波及梳麻、前纺、细纱、准备4个车间,损坏厂房1.3万多m2,机器设备遭到严重破坏。当班生产的477名职工中,伤亡235人,其中死亡58人,重伤65人,轻伤112人。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该厂厂长刘某、主管安全生产和通风除尘工作的副厂长王某等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

5月6日-6月2日,大兴安岭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场森林大火是建国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员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据统计,过火面积1.01万km2,其中森林面积0.7万km2。烧毁储木场存材85万m3;各种设备2488台,其中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设备617台;桥涵67座,总长1340m;铁路专用线92km;通信线路483km;输变电线路284km;粮食325万kg;房屋614万m2其中民房40万m2。受灾群众1万807户,5万6092人,死亡193人,受伤226人。森林资源的损失以及扑火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停工停产的影响巨大。至于这场大火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更不是用金钱能够计算出来的。

6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强调要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并作出对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进行严肃处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批准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并强调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严重不负责任的做官当老爷的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的恶劣作风。不少部门和地方采取了落实措施。

9月14日凌晨4时,湖南省沅江县建委一栋即将竣工的3层办公楼突然坍塌,沉没于近5m深的湖水之中,住在楼内的41名施工人员中40名死亡,1名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3万元。事故的原因是:县建委规划设计室不具备建筑设计资格,硬行承揽设计任务,造成设计严重错误。开工时仓促上马,处于“边施工、边设计”的混乱状态。在施工中,又违反规定,采用包心砌法砌筑砖柱,降低了砖柱安全系数。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8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18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一架伊尔18-222号客机执行成都—重庆—北京—重庆航班任务,22时17分,飞机在重庆市龙凤场新民村界内失事;机上旅客98人和机组10人全部遇难。调查组通过各方面调查确认: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GTJ-12TMO-1000起动发电机烧毁所致。这台起动发电机自1986年以来,先后由民航一○三厂和西南航空公司维修厂两家检修过,至发生事故时共使用了1125h。按民航一○三厂1986年00-074技术规定,修理后的附件,除起动发电机保用时限仍定为500h外,其余均应保用1000h,并应填写在附件履历本内。但民航一○三厂于1986年6月19日大修后未向用户——西南航空公司提供该起动发电机的500h保修时限。西南航空公司维修厂对该起动发电机也进行过3次检修,经调查,西南航空公司维修厂在起动发电机的检修方面,技术文件不全,工作卡(单)登记不认真,内场无检验人员,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有力的质量保证系统,因此是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依法受到相应的查处。

1月24日,80次旅客列车在贵昆线颠覆,造成88人死亡、62人重伤。该次列车基本全部报废,造成中断正线行车44h33min。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3月24日,沪杭铁路线上2列旅客列车正面相撞。南京开往杭州的311次旅客列车,运行到沪杭外环线匡巷车站,由于列车冒进信号,与正要进站的长沙开往上海的208次旅客列车发生正面冲突,造成旅客及路内职工死亡28人,重伤20人,轻伤79人,其中日本旅客死亡27人,重伤9人,轻伤28人。机车大破2辆,中破1辆,中断行车23h。该事故是外籍旅客伤亡最多的一次严重事故,日本旅客除教师1人外,其余都是16岁以下的中学生。有关责任人司机周小牛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副司机刘国隆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国务院对以上有关事故进行了严肃处理,接受铁道部部长丁关根辞职请求,给予民航局长胡逸洲记大过处分。国务院于6月4-7日在京召开了以铁路安全为中心,包括交通、民航的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李鹏总理、邹家华国务委员分别代表国务院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4月2日,河南省鹤壁市郊区新集乡九龙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12人遇难。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其中,矿安全科长李二福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2日,上海高桥石化总公司炼油厂小梁山球罐区发生一起液化气爆炸事故,这起因违章操作、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25人遇难、17人烧伤。中国石化总公司就这起事故向国务院引咎自责、沉痛检讨;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3日凌晨1时,吉林省延吉市化肥厂因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健全,而导致发生一起16名外单位来厂施工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这起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该厂违反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他居住房屋”的规定。也违反了化工部1982年以来曾多次强调的关于“在有毒有害生产企业不得将生产用管线与生活用管线联通,必须彻底分开”的规定。11月23日零时20分左右,延吉市化肥厂锅炉给水泵发生故障,在紧急抢修中蒸汽压力下降,同时变换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上升。当锅炉系统发生故障,蒸汽压力低于半水煤汽压力时,变换工程入口的半水煤汽沿蒸汽管倒流入生活用蒸汽系统,因16名男工住宿的办公室里的自制暖器有2处漏汽,室内还有一个地沟埋有一条蒸汽冷凝水回水管也漏汽,使一氧化碳含量高达27%的半水煤气由暖器泄漏处漏入室内,因天气冷,门窗紧闭,致使16名男工全部中毒死亡。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89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8月12日9时55分,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胜利输油公司黄岛油库老罐区5号混凝土油罐爆炸起火,烧掉原油4万多m3。在灭火抢险中19人牺牲,100多人负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黄岛油库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非金属油罐本身存在的缺陷,遭受对地雷击产生感应火花而引爆油气。对于这场特大火灾事故,李鹏同志指示:“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要实事求是,举一反三,以这次事故作为改进油库区安全生产的可以借鉴的反面教材。”

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局长吕某给予记大过处分;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经理楚某给予记大过处分;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孙某给予警告处分;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副经理、兼黄岛油库主任张某,对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考虑他在灭火抢险中,能奋不顾身,负伤后仍坚持指挥,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工作,可免予处分,但应作出深刻检查。

8月15日,民航华东管理局江西省局1架安—24客机从上海虹桥机场起飞时,由于1台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飞机冲出跑道,掉入河中,造成34人死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90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24日,在安徽省安庆港区江面生成局部浓雾,能见度极差,“大庆407”油轮与安徽省池州行署东至县所属大渡口区杨桥乡杨套村集体经营的“东至挂114”客渡轮相撞,造成80人死亡、32人失踪、“东至挂114”客渡轮沉没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东至挂114”客渡轮额定载客100人,实际载客150人,严重超载。客货安排不当,挡住了驾驶员视线。横渡过江中由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违章驾驶船舶,第一次遇雾没有按规定采取靠岸停航的安全措施,而继续冒险横渡。加之“大庆407”油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条件下,未按规定连续使用雷达观测,因而未能发现“东至挂114”客渡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在港区内未采取安全航速,特别是接近2号红浮时,雾渐浓,不应使用前进三的航速,未能采取有效的紧急避碰措施。这次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客观上与当时突然遇到的浓雾有极其重要的直接关系,但主观上两条船都负有重要责任。交通部和安徽省政府依照所属系统,对“1·24”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1月25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铁迈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该煤矿技术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上级管理部门对该煤矿存在的隐患问题未予以制止,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最终导致这起事故发生。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16日,大连重型机器厂计量处四楼会议室屋盖塌落,造成42人死亡,46人重伤,1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大连重型机器厂基建处设计室主任娄某、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七工区工长王某、大连重型机器厂基建处长刘某分别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大连重型机器厂基建处测量员阎某、大连重型机器厂主管基建的副总工程师殷某、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七工区技术副主任娄某等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月12日,甘肃酒泉钢铁公司1号炼铁高炉发生崩塌事故,造成19人死亡,10人受伤。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为了深刻吸取教训,对酒钢公司有关人员给予如下处分: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第一副经理在事故发生时,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设备的副经理在事故发生时,代管生产安全,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炼铁厂厂长对高炉维护操作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月8日,鸡西矿务局小恒山矿斜井皮带运输机着火,造成了80人死亡,2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邹家华等国家领导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经查,这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鸡西矿务局局长陈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发生的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鸡西矿务局主管基本建设的副局长刘某,在主持皮带井移交生产时,安全工程没有同步完成,对建井场地安全管理混乱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小恒山矿副矿长栾某,任矿总工程师期间在编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没有提出预防皮带井火灾措施,对发生这起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建井处处长李某是该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小恒山改、扩建工程安全管理混乱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井处副处长赵某、建井处副处长邱某及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1991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处分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月9日,辽宁省辽阳市国营庆阳化工厂二分厂一工段硝化工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17人,重伤13人,轻伤98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266.6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特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在本质安全条件很差情况下的责任事故。1991年8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文对“2·9”事故批复结案。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二分厂一工段硝化工组操作工牛某、当班班长张某,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厂籍,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二分厂厂长刘某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庆阳化工厂分别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李某、厂长金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该起事故其他责任者,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4月21日,山西省洪洞县三交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48人遇难。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与事故有关的地、市一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人被撤职。该矿的主要领导人被拘捕法办。

5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边管理区盆岭村个体户(挂名集体)王某一、王某二两对夫妇办的兴业制衣厂(来料加工企业),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1991年11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1991年11月22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王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3年,判处王某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石排镇政府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黄某,疏于管理,不能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缺乏检查督促,对事故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9月2日,江西省贵溪县农药厂租用本县个体户一辆“日野”牌货车,车厢上装载一卧式槽罐(临时性固定),内装2.4t一甲胺,从上海返回贵溪。9月3日凌晨3时左右,汽车行经上饶县沙溪镇时,押车的郑某因其父母家住该镇,便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要司机将汽车开进人口稠密的沙溪镇新生街。致使罐体上部液相管阀门与左边伸进马路1.2m、粗85mm、离地面高2.3m的桑树杈相撞,导致阀门下部接管部位折断。顿时,大量剧毒的一甲胺液体迅速汽化,并由断口处喷出。致使周围23万m2范围内的居民和行人中毒, 造成595人中毒,其中死亡37人。此外,现场附近牛、猪、鸡、鸭等畜禽和鱼类大批死亡,树木和农作物枯萎,环境被严重污染,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章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任事故。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12日向国务院行文报告事故调查及结案情况。驾驶员谢某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给予党纪处分。采购员(押车员)郑某,擅自指使司机将车开进沙溪镇,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造成特大事故,受到开除厂籍处分。供销科副科长朱某没有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到开除厂籍处分。贵溪农药厂厂长徐某主持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受到撤职处分。厂长助理陈某协助厂长负责全面工作,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给予降职、降级处分。以上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30日,贵州省福泉县发生3辆汽车相撞事故,死亡59人。这起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92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18日14时42分左右,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大庆62号”油轮在长江上海宝山水道石洞口电厂上游江面,发生因违章电焊引起油轮爆炸起火的特大事故。有4名船员失踪,4名船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轮机长严某违章电焊所致,但也暴露出该轮在船舶安全管理、船员安全意识和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教育以及船舶设备状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鉴于“大庆62号”油轮轮机长严某违章电焊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果严重,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予以处理。有关责任者均由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依法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3月20日,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兑镇镇偏城煤矿新井、偏店煤矿二坑井下发生爆炸,造成65人死亡,31人受伤。经查,“3·20”爆炸是一起为争抢国家煤炭资源的破坏性爆炸而引起煤尘参与爆炸的重大事件。虽然这是一起破坏性事件,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它的发生与有关领导的责任是分不开的。对这一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如下:李某,偏城矿新井口一班代班长,事件当班坑口值班员,是破坏爆炸的骨干,对事件负直接责任。事件发生后,不组织工人下井抢救,对事件扩大伤亡负直接责任。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偏城矿新井坑口主任。无视国家有关法规,违章私开国家煤炭资源。是组织破坏爆炸的主要成员,对事件负直接责任。事件发生后,违章指挥工人下井抢救,对事件扩大伤亡负直接责任。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的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6月13日11时40分,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乡的黄河水域,一艘满载过河群众的船发生沉船事故,船上91名乘船人员全部溺水,其中42人生还,10人死亡,39人下落不明。经查,严重超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船最大载客量为25人,实际载客91人。驾船者无证操作,不懂操船技术,毫无应变能力,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沿河两岸双方乡政府对渡口安全管理不严和缺乏管理,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6·13”船舶沉没是一起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该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均分别依法受到查处。

7月7日,深圳市宝安县塘尾村百星制衣厂(台资企业)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23人受伤。经查,该厂消防管理混乱,厂负责人安全意识淡漠。该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依法受到查处。

7月31日,中国通用航空公司雅克42型B2755号飞机执行南京—厦门航班任务,在南京大校场机场起飞滑跑过程中,飞机冲出跑道不幸失事。机上126人,其中107人遇难,19人受伤。经查,本次事故属机组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导致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组未把飞机全动式平尾调整到与飞机重心相适应的角度起飞,致使飞机始终未能离开地面。根本原因是机组未严格按照该机型《飞机操作指南》进行操作。有关的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8月11日,北京联合航空旅游公司米八7802号直升机执行八达岭长城旅游飞行时,撞山失事。机组5人,旅客19名,除1名乘务员和8名旅客幸存外,其余15人全部遇难。发生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组违反了飞行规则中关于目视飞行的规定,飞入云中,低于安全高度,致使直升机撞山失事。这次事故的发生,虽然直接原因是该机组违反目视飞行规定造成的,但也暴露了北京联合航空旅游公司安全思想不牢、管理不善、标准不高、把关不严的问题。有关的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10月8日,武汉航空公司伊尔14型B4211号飞机执行兰州至西安旅游包机任务。由于飞行中左发动机停车,飞机维持不住高度,15时31分在甘肃省定西县白碌乡迫降时失事。机上35人中有14人遇难、9人重伤、12人轻伤,飞机报废。经查,本次事故是属于机务维修和经营管理等问题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4日,南方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客机,从广州飞往桂林的途中,在桂林阳朔附近上空失事撞山爆炸,机上乘客133人和8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经查,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飞机在下降过程中,出现右发动机油门不能随动,导致左、右发动机推力不平衡,飞机向右滚转时,机组没有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后又处置错误,以致撞山失事。从11月20日起,该机右发动机自动油门反应迟缓,虽经检修,但未能彻底排除,飞行中又重复出现,最终导致这一空难事故的发生。这一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未完待续)

编辑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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