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意见

【www.zhangdahai.com--其他公文】

近年来,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发展较快,成为群众健身的一种形式;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借气功之名宣扬愚昧迷信;
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有的借气功之名非法行医,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有的借气功之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诈骗钱财、偷税漏税、牟取暴利;
有的借所谓“会功”、“弘法”,进行非法聚集、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了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宣扬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二、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气功功法门类不得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的组织,不得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
  成立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得搞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得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
  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国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四、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者散发宣扬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或者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扬功法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七、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功社会团体,要依法处理、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登记。对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推荐访问:气功 健身 意见

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ongwendaquan/qitagongwen/2021/0305/156252.html

  • 相关内容
  • 03-05 水利局党组科学发展观活动方案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根本要求,是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头

  • 03-05 物价干部事迹材料

    “我是一名从事物价检查多年的干部,无论在任何时期,责任就是使命,就是命令,我应时刻起表率作用,用全身

  • 03-05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 03-05 职工践行科学发展观精彩演讲稿

    内容预览:大家上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我自己,我叫*,来自××工业园区。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

  • 03-05 农科站农艺师履职汇报材料

    我于20*年7月毕业于云南农业大学园艺专业,20*年12月分配于鲁纳农科站工作,20*年3月调大桥农

  • 热门专题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 Copyright @ www.zhangdahai.com 大海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2021006551号
  • 免责声明:大海范文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并不带表本站观点!若侵害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