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把警察交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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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都怕出门遇见坏人。但谁都恨警察滥用权力。为了平安的生活,只能把我们交给警察,但大伙又把警察交给谁呢。

  

  最近《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通过了全国人大的一读。媒体零星透露的条文,尤其是一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内容,如新添的“停产停业”等处罚手段,以及包括“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等10多种受罚行为。却引起舆论担忧,生怕警察的权力大了,老百姓不见其利,先见其害。

  

  因此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应像以前公布《婚姻法》草案一样,全文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刚好最近关于警察滥用职权的报道也很多,越发令人不宽心。如被称为“世纪悬案”的上海私营企业主沈华荣与吉林通化市公安局之间的纠葛。11月10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庭审结束,宣布择日宣判。可这已经是沈先生因同一事实面临的第9场官司了。之前,沈先生在上海告通化公安局一次,通化公安局就过来抓他一次,把他送上当地的法庭。沈先生为最初一场“民告官”的诉讼,至今已被羁押了1800个日子。

  

  有媒体评说这是“司法割据”。但这其实是最典型的行政割据。是警察权膨胀,而不是司法权膨胀所致。警察权面对公民如此嚣张,而司法权面对警察却如此柔顺。因为警察的背后是当地政府。在我们的生活中,警察所代表的那种权力,是比法官更高、更直接的一种权力。这正是悲剧的来源之一。沈华荣的悲剧,也可能是我们任何一人的悲剧。

  

  治安管理处罚只是警察权的一部分。其他还有重要的几种包括刑事侦查权、劳动教养决定权和交通管理。仅就目前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处罚法》而言,除了通过正当的程序设置(如草案规定警察在治安管理现场不得少于两人),去限制警察滥用处罚权外。最重要的还有两点,就是把法案还给人大,把警察交给法官。

  

  起草的和拍板的谁最要命?这是很微妙的问题。但人数是其中一个关键。若100个人起草,一个人拍板,自然是拍板的最厉害。若是一个人起草,给100个人拍板。可能就成了谁起草谁说了算。人大立法,其实就是后一种局面,非常类似于现代公司管理中的“内部人控制”。尤其在目前的制度现实下,人大代表的自由提案根本不可能列入立法议程。这时法案的起草权就变得非常要害。

  

  刚好全国人大近年来正处于一个立法模式的转折点,即政府主导型立法向人大主导型立法转变。以往几乎所有法案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现在部分法律则改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或其他专门委员会主持起草。但《宪法》和《立法法》都未对起草权作任何规定。在宪政民主国家,也不存在所谓的起草权。议会就类似于一个法案的自由市场,法案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谁起草并无所谓,就看你有本事拿得到多少张票。我们的立法却是“计划立法”。有计划就有腐败,有立法寻租的可能。一句话不见得顶一万句,一句话顶几个亿是小意思。

  

  近年一些法律,有按传统模式由国务院起草的,也有改由专门委员会起草的,后者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而从涉及民众的广泛性,和直接限制公民人身与财产自由的程度来看,《处罚法》按传统模式由公安部负责起草,公安部副部长作草案说明。这模样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甚至有媒体质疑,警察违法处罚的责任(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1、42条)在草案中竟然没有了。

  

  《立法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在我们的立法模式中,我认为这表明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也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不能由职能部门包办,也不能授权委托给国务院起草。这才能保障法律案的公正立场,不使立法受制于行政部门的利益和偏见。

  

  另一方面。将警察权置于司法权之下,减少人身性的处罚,以及治安处罚的司法化,这是全世界法治国家的共同趋势。我们的警察权容易泛滥,和警察拥有太广泛的独立处罚权有关。《处罚法》(草案)的主要倾向仍然是加大处罚权。但据报道草案在程序上也有准司法化的尝试。如受罚人可要求听证。但奇怪是公民面临2000元以上的罚款可以要求听证,面临长达30日以下的拘留却不能。

  

  建立治安法庭即使目前不现实。但把警察权和司法权挂起钩来也完全可行。一是建立司法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二是将警察的处罚决定权下降为申请权。警察对公民进行人身罚或大额财产罚,只能向法院申请,由法官经书面审理做出裁定。

  

  当行政的权威受到怀疑,就要用立法和司法的权威去代替。寻到国家权威的新的增长点,而不是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把法案还给人大,把警察交给法官。老百姓才能放心的把自己交给警察。(了望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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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ongwendaquan/xiezuolaodongshebaojiuye/2021/0217/126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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