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有关进一步加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力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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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XX县委 XX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力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切实提高执行力,更好地调动全县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团结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营造实干之风、为民之风、争先创优之风,进一步形成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奋发有为、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努力建设清明政治、树立清新政风,不断提升XX形象,县委、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力度,实行如下奖惩政策。


  一、奖励政策
  (一)技术进步奖
  所有在XX纳税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商业流通企业(已经享受比此办法更优惠的招商引资企业不列入此补助范围),凡税收按时足额入库,上缴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企业,按实现县级(含乡镇级)税收的1%给予技术进步奖。
  (二)荣誉奖
  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适用此奖。
  1、国家级工作评比
  (1)荣誉奖。国家级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奖励15000元;
国家级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4000元。
  (2)工作评比奖。获国家级表彰的单位,第一名奖励20000元,第二名奖励18000元,第三名奖励15000元;
获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15000元。获国家级表彰的个人,第一名奖励4000元,第二名奖励3500元,第三名奖励3000元;
获国家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0元。
  2、省部级工作评比
  (1)荣誉奖。获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奖励10000元;
获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2500元。
  (2)工作评比奖。获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单位,第一名奖励6000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4000元;
获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3000元。获中央各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个人,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500元,第三名奖励2000元;
获省级先进个人的,奖励1500元。
  3、市级工作评比
  (1)荣誉奖。获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奖励3000元;
获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奖励800元。
  (2)工作评比奖。获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单位,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800元,第三名奖励1500元;
获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1200元。获市级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
  (三)排位奖
  县级各部门(不含垂直管理部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十区县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一、二、三、四、五名的,分别给予在职班子成员人平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的奖励;
干部职工分别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发给奖金,奖金由本单位自筹。
  (四)“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奖
  县委、县政府“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奖:分别给予获一、二、三等奖的乡镇领导班子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奖励;
分别给予获一、二、三等奖的县级部门(不含垂直管理部门)在职班子成员人平600元、500元、400元的奖励。视财力情况,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五)突出贡献奖
  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以上奖励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二、惩处政策
  1、责任单位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县委、县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中被“一票否决”,或在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排名中名次未达到县委、县政府要求的,依据《XX县执行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工作规定(试行)》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未完成县委、县政府“三个文明”目标考核任务(“三个文明”年度考评分合计在180分以下),或虽已完成考核任务但连续两年处于全县乡镇或部门末位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降职或免职。
  三、因工作需要必须实行的其它奖惩,由县委、县政府另行确定。
  四、实施过程中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制定的奖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中共XX县委
  XX县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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