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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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形式

  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各类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
实质审查是指审查各类申请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在公司登记工作中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将直接影响到登记质量。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增加了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为持“形式审查”观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既然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那么工商部门只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单独以这条定性为“形式审查”可能会过于片面。假定公司登记机关行使“形式审查”,会造成新《公司法》的部分条款无法行使。如《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从这一法条来看,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使处罚权。如何认定提供的材料虚假,单靠“形式审查”是很难完成的。再如新《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这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认定,单靠“形式审查”也是无法完成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由申请人负责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但工商部门仍然需要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要进行“实质审查”。这可以从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得到印证。如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这一项规定可以说是“形式审查”。但紧接着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从这一项中重要的是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公司登记机关如何认定申请材料需要核实,仅仅依靠“形式审查”是不能完成的,还是需要实质审查。把这两项联系起来看,第(一)项应该这样理解: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不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因此对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应该这样理解:先看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这是形式审查的内容。再进行“实质审查”,看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需要核实。不需要核实的,依据第1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受理。需要核实的,依据第1款第(二)项,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形式是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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