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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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和统一设置规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是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三条  设置门店牌匾,应当事先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许可。设置人凭核准的《市区门店牌匾设置效果图》和《市区门店牌匾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
  第四条  新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出租户的门店牌匾进行统一管理,门店出售、出租前,房屋开发或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门店牌匾支架,由各承租方申报在预设的支架上设置门店牌匾。
  第五条  设置门店牌匾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申请设置前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害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第七条  每个门店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牌匾;
在一楼临街门面较宽的,可根据其规模在一楼门上沿同一水平设置区适当增加。
  第八条  经核准设置的门店牌匾,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牌匾,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  需要变更门店牌匾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新申报。
  第十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原则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
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置微型挑出式灯箱,或者在玻璃门的上线160㎝以下,下线60㎝以上范围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称、和谐。
  第十一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且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门店牌匾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
采用精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门店牌匾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
采用喷绘布加图文打印制作的非硬质门店牌匾的最长设置期限为1年。
  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申报继续使用该门店牌匾。否则,按无证设置处理。

第三章  品质控制

  第十二条  新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牌匾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像打印制作。
  除全国统一的牌匾、商标、标识、临街建筑物的门店牌匾,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做基板、面板、顶板、底板。
  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牌匾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门店牌匾的支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范》,不得裸露支架,外框不得使用反光材料包边。
  第十三条  设置门店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对牌匾设置负有安全责任。门店牌匾应当由相当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安装。
  第十四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制作门店牌匾。门店牌匾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装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四章  规格控制

  第十五条  门店牌匾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牌匾和谐一致。
  在临街建筑物一楼设置门店牌匾,牌匾下沿不得超过一楼门头上沿,牌匾上沿与二楼下窗台线至少保持20㎝以上距离;

  简易(临建)门面房牌匾高度一般为80㎝~100㎝,商业楼房门面房牌匾高度一般为100㎝~130㎝;

  牌匾的厚度视建筑物具体情况而定,整体上要基本保持统一平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店牌匾设置者应当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门店牌匾设置的技术条件要求,经许可后方可设置:
  需要在临街建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130㎝等异形门店牌匾的;

  需要在临街建筑物上设置悬挂式垂直指示牌的;

  需要在临街建筑物上以镶嵌等特殊方式设置门店牌匾的。 
  第十七条  门店牌匾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牌匾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内容控制

  第十八条 门店牌匾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具体内容为名称、标志、色彩。
  门店牌匾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适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
  设置全国统一的字体一般适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门店牌匾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
  手书的门店牌匾和传统老字号门店牌匾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
  门店牌匾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十九条  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收费许可。

第六章  色调控制
  第二十条  新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打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一条 门店牌匾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牌匾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第二十二条 门店牌匾的色彩处理应根据行业范围不同而定,底板色彩可按照以下规定配色(黑色、白色除外):
(一)家电、五金、汽配修理、电子、机电、化工类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冷色系列,如蓝色、绿色、灰色、黄色色相。
(二)食品、餐饮、娱乐类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暖色系列,如暖黄色、暖绿色色相。
(三)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类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高明度色系列,如白色、柠檬黄色、粉紫、粉青色色相。
(四)男士的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低明度色系列,如深蓝色、深灰色、深红、深棕色色相。
(五)星级饭店、行政企业、文化所属单位类的门店牌匾调色板一般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如深红色、深蓝色、灰棕色色相。
(六)银行等金融业、医药、卫生类行业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制定的用色规范,如农业银行的绿色、中国银行的白色等。
(七)茶叶饮品、茶馆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以绿色、褐色系列有颜色为主。
(八)中国传统经营行业、老字号店铺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含灰的中性色。
(九)房地产、广告、装饰公司的门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中明度色系列,适当强调应用对比色,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十)其他未尽类别不设立详细规定,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应按照其规范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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