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风险规避探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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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4―9231(2004)12―0596―0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已在全国陆续开展。同时,职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社会角色亦随之转变,由于多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脱胎于原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理念上仍可能受过去行政监督职能的影响,往往会忽视其作为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从而产生工作定位偏差和服务意识缺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法律风险也极易被忽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树立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时刻注意规避违规风险和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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