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熊:政改的先后顺序将决定国家的治乱兴衰

【www.zhangdahai.com--村官述职报告】

  

  启动政治改革的时刻可能越来越近了,对此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索。

  

  政治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政治文明。参照世界各国通例,现代政治文明的主体,无非是法治、三权分立、全民直选、联邦制、军队国家化这些内容。但实施这些内容的时间早晚,实施的先后顺序如何,将决定着国家的治乱兴衰。

  

  现在可能是启动政治改革的最好时刻。因为眼下经济改革成功已成定局,国内宏观经济运作良好,三农危机暂时得以缓解,民间力量与中共出现了初步的良性互动。这样,中央便拥有了在变动中合理控制局势的一定的精神资本,以及用经济转移支付化解阶层利益纷争的一定的物质资本。好日子不会永远如此。过了这座山,后面的行程中充满了险恶的黑森林。路走晚了,天色渐黑,辛苦数十年积累下来的资源,可能将拱手让与他人享用。

  

  政治改革不能采用“党政分家”的旧办法。事实证明,在全能政治体系中,党与政是根本无法分开的。只有使党根本转型,由“全能党”走向“选举党”,才是使中共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获得新生的要诀。中共曾领导了伟大的“平等革命”和土地改革,领导了中国的军事复兴,现在又在领导经济改革上为国家立下了大功,未来的多元政治框架里,应该有中共的一席之地(在早期,可能分量还会比较重)。但前提是,必须承认并接受现代文明的基本理念,放弃全能地位,遵循法治规则,处理好历史债务。“分化”和“西化”可能是贪官污吏的大敌,也可能是被“历史包袱”压垮了的偏执狂的大敌,但绝不是中共的大敌。将自古以来都存在的权力斗争文明化、法治化、公开化、多元化,是一条共赢的道路,党内党外,都是如此。

  

  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维持中国的稳定,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人们能够接受的政治改革是有序的政治改革。前苏联的政治改革历程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经验教训。它致力的方向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在操作上的混乱却使社会蒙受了灾难性的代价:据估计,十几年来,可能有100—200万人口死于民主转型的无序引发的各种灾难(单纯车臣地区即因战乱损失了近40万人口)。而新建的俄罗斯民主政体,又是一个法治不彰、制衡不力、国家权力压倒了民间社会的相当不规范的民主政体。中国的政治改革必须避免陷入这样的困境。诚然,政治改革是用现代文明方式克服各种危机和矛盾、营造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但如果实施的先后顺序不对,使稳定的社会失去均衡,将政局搞乱了套,那么,中国底层民众将最遭殃,有形、无形的生命损失,也将以百万计!单为了这一点,我个人就坚决反对无序政改。

  

  民主选举的核心,是将政治权力的授权者,由上级,转为选民。所以,不管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搞选举,选举每到一个层级,中央集权便要退出这个层级;
选举的结果,必然是中央集权的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某种定义上的联邦制的建立。联邦制并不是某些外行人士所宣传的”洪水猛兽“,美国经验证明,在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中,实行联邦制有着特殊的政治优势,将发挥出更大的政治效率(关于这一观点,可参见政治学者刘海波所著《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全文)。需要为此而精心策划,巧妙设计。

  

  在今日中国,存在着三套中央集权体系——政府,党,军队,支撑着中国社会的稳定。在政治改革过程中,这三者绝对不能一次性同时撤退、全部让位。鉴于全能政治体制业已运行了数十年,形成了某种物理和心理惯性,社会和行政系统对这种惯性事实上产生了一定的依赖,那么,应该是政府,而不是党,在撤除中央集权的进程中走在最前列。依靠党的中央集权力量(这一中央集权力量应是受法治约束的,而应不是过去那种全能政治下对社会的全面而无边的控制权,比如,舆论大权必须尽早放弃,让渡给民间社会),可以摆平各级政府在放弃中央集权时引发的混乱。军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中央集权,军队之作为防止民族分离、种族仇杀、暴力冲突和内战的最后依托,与军队之现代化、国家化进程,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为了防止混乱,在政改的关键时刻,只能加强、而绝不能随意裁减军力,况且国家面临的外部考验和经济利益全球化的局面,也需要适度加强军力)。

  

  民主选举究竟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更好一些?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话题。从苏联的教训来看(东欧国家是被迫的附从者,其面临的军队、地方和民族危机不大严峻,不能作为中国的参照系),从上层开始大改,可能是动乱之道、覆灭之路。从一般心理角度分析,当政者可能更乐于从上层大改,这样有利于他巩固权力,摆脱派系政治和“集体领导”的牵制。但是,上层选举将过早地加大省级人物的政治权重,其中的野心勃勃者与上层派系元老联合起来,上下其手,极易使上层政治偏离经济建设中心和有序政治改革轨道,而将主要精力耗费到各种政治纷争之中。在前苏联,引发政治冲突、使政局走向破裂的,不是民间异议人士,而是叶利钦(俄罗斯共和国领导人)、克拉夫丘克(乌克兰共和国领导人)、兰斯贝吉斯(立陶宛共和国领导人)等,以及联盟中央的利加乔夫(政治局第二号人物)、克留奇科夫(克格勃主席)等。

  

  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对于中共而言最便于操作,但似不是在中国建立高效民主政治之术。最高领导人全民直选对于中国来说要更好些,但需要多年过渡。在早期,即使先走了“全国议会自由选举最高领导人”这一步(这时,它更多地是具有程序意义和象征意义,并不能发挥民主政体的实质作用),也绝不能同时走“省级议会自由选举省长”那一步。此时此刻,保持对省级行政长官的中央任命是必须的,如果不这样做,将一步就使政府和党的“中央集权”解体,使政治、经济、社会运作立即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另外,在早期,全国议员和省级议员,即使完全是通过自由选举而上任的,也是没有多少政治经验的、不大合格的政治人物,对于担负起立法、掌管财权、监督政府的重任,他们还有一个学习和尝试的过程。这就使议员除了在参与“党派操纵”或“街头政治”方面大有作为外,在正常的建设性工作中几近虚置。而民主选举必然打开“潘多拉魔盒”,种种扑面而来的危机,是不允许骤得大权者缺位,或者滥交学费的。

  

  一般而言,上层小改,下层大改,逐级向上推进,可能是比较稳妥的政治改革线路。而在推进这一线路之前,必须首先确立法治在民主政治中的优先地位。这应是中央在政治改革中的工作重心之一。法律条文订立、模拟检验确认已具操作可行性,须走在前;
选举,须走在后。比如,选举由乡级到了县级,民选的县长不服从中央集权任命的地(市)级行政首脑的制定的政策,那么,地(市)级行政首脑将通过司法诉讼,将县长告上法庭,由司法机构作出最后裁决——自然,过渡时期这样不同层级、不同权力来源的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事先在“临时法”中设计好,为此,先实验再总结,几个社会化的班子竞争立法方案,然后提交社会讨论,都应走在前面。再比如,在县长或地(市)级行政首脑选举中,某一候选人提出了“民族分离”的口号(更不用说政纲了),那么,监控着选举局势的更高一级的政府(省、中央)应立即主导发起司法诉讼,在司法机关最快起诉当事人,取消其选举资格,由司法机关将其绳之以法;
在候选人当选、掌控了本地大权后,任何时候有同样的事发生,都应在第一时间内启动相应的司法处置程序。这次俄罗斯北奥塞梯人质事件灾难性的结局告诉我们,在民主选举进程中,一天也不能让民族分离势力掌握一地政权、给他们机会利用行政权力壮大军力。当然,只要军队和武警系统永远实行中央集权,地方无从插手军警事务,即使暗藏着的民族分离分子,也没有机会利用行政权力壮大军力。

  

  如果法治不立,立而不行,那么,秩序迟早将会被破坏(所谓“无法无天”是也),“方向正确”且“好心好意”的政治改革将走向“恶”的政治改革。

  

  苏联解体和俄罗斯车臣战争的教训很多,不在本文考察范围之内。但还有一条,须提请注意,那就是——必须防止“绝对和平主义”思潮上升到最高权力层面(在民间,它自有其存在权利和多元化中的独立价值),用其片面的善意、极端的思维、不负责任的试验,铸下不可逆转的大错,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自古以来,政治性的善意,都必须是在实力掌控下进行的。建立在全民共识之上的法律底线(如统一)绝不允许遭受挑战和试探,一天都不允许,一次都不允许。在政治操作层面,人权保障与实力后盾之间必须维持着某种均衡。在转型的中间阶段,在法治尚未自动发挥主控作用、建立起强大的运行惯性之时,尤其需要注意维系这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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