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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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2篇

第1篇: 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行政管理

姓名:刘伟

学号:081212781

指导教师:鲍晓燕

职称:讲师

完成日期: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录

摘要

一、中外公务员制度对比 (1

二、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3

摘要: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为了使各级政府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我将中外的公务员制度从考录制度、职位制度、纪律与奖惩制度、退休保障。工资福利这几个方面进行对比,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与外国公务员制度、传统的人事制度相比的特点。希望可以从中找到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措施,使国家公务员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字:公务员制度适应对比特点

一、中外公务员制度对比

(一职务管理

1.考录制度

(1.实行以考任制为核心的录用制度

公务员任用的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几种。考任制是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是指通过考试的办法,以应选人员的成绩优劣作为客观标准来选用所需的公务员,这是大多数人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必由之路。

各国都强调公务员考试录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这是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标志。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从非公务员到公务员以考任制为主,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为辅。英美两国的官吏制度改革,是以建立考试录用制度为开端的,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建立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也是从实行考试录用开始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政府任用官员或填补空缺,除政治性任命外,其他的必须从考试合格者中选用,不得任用不合格者。美国联邦官员中有90%是通过公开竞争考试的办法录用的。公务员参加录用考试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出身、党派、宗教信仰、家庭背景、婚姻状况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布有关事项。主要按报考人的考试成绩,参考其资历、学历、品德和健康状况,择优录用。

(2.实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称呼不尽相同,如埃及称“考核”,法国称“鉴定”,日本称“勤务评定”,奥地利称“工作成绩评定”等,内容却无实质性差别,其主要内容是考绩,即通过对公务员工作能力、努力程度,尤其是工作成效等的考核,决定其职务的升降和奖惩。

英国对公务员实行“功绩考核制”。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考勤和定期考核,以考绩为主。考核在美国人事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被认为是合理惩戒的尺度提升解雇得依据,调整薪金的参考,提高效率的途径。它主要通过考勤和考绩为主。

对于考绩的具体内容,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法国公务员的考核项目共有14项,即身体适应性、专业知识、守时值勤、整洁及条理情形、工作能力、合作精神、服务精神、积极性、工作速度、工作方法、洞察力、组织能力、指挥监督能力、判断能力。法国地方公务员的管理比国家公务员的管理简单得多,但同样要遵守《法国公务员总章程》。巴黎市大约有5万名地方公务员,有的地方仅有数千名地方公务员甚至更少。

2.职位制度

职位分类在公务员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人事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录用和晋升提供了科学依据,使公务员的考核有了客观标准,为公务员培训提供科学依据,为建立机关工作责任制、克服官僚主义创造了条件。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各国对职位分类的具体划分各有差别,美国国会早在1923年通过《职位分类法》,对各部职员分为5类,44等,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职位分类法》,把公务职位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叫“一般类”,第二类叫“技艺保管类”。英国1971年改革,以职位基础划为10类:综合类、科学类、法律类、研究类、警察类、训练类、秘书类、专业技术类、社会安全类、资料处理类。德国的公职人员分为两大类。第一位是特别职位,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属于此类;第二类是一般职位,分为政治官员和业务官员。

3.纪律与奖惩制度

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五种形式。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它待遇。

国外公务员奖励归纳起来有3种:物质奖励;荣誉奖励;职务奖励。坚持了解和满足受奖人员的心愿;奖励及时;奖励程序与贡献相

当;奖励内容与方法都灵活四个原则。日本对公职人员的奖励有:总理表彰、大臣表彰、长官表彰、业务成绩表彰、授予功劳章、工作成绩优秀者,最高可以领到相当于本人月薪的60%的“成绩奖”,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者,可得到勋章或奖章,并提薪和提职。

(二权益保障

1.退休保障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继承和发扬了党和国家干部退休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吸收了干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公务员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坚持到龄即退,实现国家公务员退休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国家公务员退休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突出了国家公务员的特点,符合分类管理的原则;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重视对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退休制度在外国早已法律化、制度化。各国实行的退休种类大体上是两种:一是自愿退休;二是强制退休。退休金的筹措和解决办法,大都采用“年金储入制”,由公职人员和政府两方逐年储存金额,供退休时支付养老金。工龄越长,退休费越多。

2.工资福利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水平明确规定,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

各国的工资制度都强调以下原则:定期原则;平等原则;平衡原则;适应形势原则。都十分重视在每年国家财政支出中保证公职人员的工资费和提薪费。外国人事行政学者认为只要实现工资的合理化,才能达到工作的有效化。

除了较高的工资收入外,大多数国家公务员及其家属享有全额的公费医疗,并且政府负担公务员的全部养老金和子女的全额免费教育以及住房福利待遇。此外,国外公务员还有各种收入不同和种类不同的名目繁多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从国外公务员的补贴和福利(以货币计算占工资的比例来看:法国的高级公务员占41.9%,低级公务员占21%;古巴仅午餐补贴就占18.9%;新加坡仅公积金一项就占40%。各国公务员的工作相对稳定,一般属于终身制,不需缴纳失业和养老保险费,这些均由国家统一发放。

二、与外国公务员制度相比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与传统的人事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第2篇: 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心得体会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及其特色

一、国家公务员及其制度的涵义

1、涵义。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2、国家公务员制度。2005年4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总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在国家公务员管理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标准,我国公务员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1)根据公务员产生及任免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2)根据公务员职务、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公务员义务、权利

1、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共有九项:(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共有八项:(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还规定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诉和申辩;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扩大了申诉的范围,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
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从社会上选拔人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进入公务员队伍,并建立相应公务员义务、权利等法律关系的管理制度。

(一)录用的前提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前提条件:一是职位出现空缺(或者编制未满、空编);
二是根据空缺职位确定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原则

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3、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四)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8)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报名;

3、招录机关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4、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5、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6、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7、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六)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一)考核的方式

1、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3、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考核的内容

考核的内容。是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的标准、方法、程序

考核的标准。主要指评价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划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的尺度。

考核的方法。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四)考核的结果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四、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五、惩戒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六、国家公务员培训、交流、回避制度

(一)培训的类型

第一,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第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其培训对象既包括晋升领导职务(如科员升副科长、副科长升科长、科长升副处长),也包括晋升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助理调研员升调研员、调研员升助理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升巡视员)的国家公务员,其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第三,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第四,调任培训、转任培训,这两种培训实际上属于任职培训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施教机构:国家行政学院;
地方行政学院;
其他培训机构。

(二)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所属公务员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形式,有计划地实行交流的各种规定的总称。

(三)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使国家公务员不因亲属关系对职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对其任职、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作的限制性规定的总称。

1.五种应当回避的法定亲属关系。

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三是抑制血亲关系。四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是近姻亲关系。

2.三种回避的类型。

第一,职务回避。第二,公务回避。第三,地域回避。

七、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二)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

1.辞退条件。有五种情形之一的:(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不得辞退的条件。(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1.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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