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调解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依法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院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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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蛟河市是我省主要林区之一。由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和实际耕地面积之间存在差异,林农矛盾、农户间承包经营纠纷、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承包经营纠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农林场之间的矛盾,加之吉――珲高铁征占地和采煤沉陷区搬迁而引发的土地利益分配等矛盾,成为影响蛟河市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几年来,为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蛟河市着力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责,有效地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1.夯实基础,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蛟河市从四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仲裁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
   1.1依法成立机构,明确职责权限 2006年9月,依据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规定,蛟河市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并开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蛟河市编委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调整了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吸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代表,并选举产生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员10人。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蛟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聘任了18名经省级培训并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仲裁员。
   1.2完善制度措施,规范仲裁程序 蛟河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原则、仲裁程序、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工作纪律、仲裁庭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印制了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等一系列调解仲裁文书文本,将仲裁工作从申请、受理、立案、送达、取证、庭审、庭间调解、裁决到送达等各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1.3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 为了加强仲裁队伍建设,蛟河市组织40名调解仲裁员参加了省经管总站组织的仲裁人员培训班。通过认真学习,蛟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者能够熟练掌握仲裁工作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仲裁实际操控能力得到提升,仲裁行为进一步规范,仲裁质量明显提高。另外还利用惠农政策培训提供的有利时机,由蛟河市农村经济管理站聘请法律和业务专家对全市负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的512名村干部和66名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调解技能。
   1.4积极筹措资金,完善办案设施 在蛟河市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先后自筹资金近20万元,购置了车辆、电脑、录像机、监控设备,统一订做了工作服装,并借入了50多平方米的会议室作为仲裁庭,从而在技术设备投入上保证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则利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利时机,统一配备了复印机、扫描机、电脑、传真机、GPS定位测量议等设备,有的乡镇还配备了办公用车,为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便利。
   2.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调解仲裁工作职责
   蛟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仲裁法律和示范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调解仲裁工作职责。
   2.1坚持受案标准,保证办案质量 为严把案件实体关和程序关,坚持依法把好仲裁立案受理关口,从源头上保证仲裁管辖的合法性;仲裁案件审理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依证据进行审理,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坚持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合议制度,避免了行政干预和社会干预,保证了仲裁结果的客观公正;仲裁过程中注重细节,确保仲裁结果的可操作性,为仲裁结果的实际履行提供保证。
   2.2促进和谐稳定,发挥调解作用 我国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多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在成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本着解决纠纷的目的,在弄清事实、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既可以有效地缓解和改善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也避免了“一年官司十年仇”的对立情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思想。蛟河市非常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市、乡两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176件,明显高于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案件的数量。
   2.3跟踪仲裁结果,确保案件化解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土地升值,种粮效益大幅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和冲突愈加尖锐。涉及到人地矛盾、干群矛盾、宗族矛盾等复杂关系,涉及的主体多元化、处理难度大。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过程中,对疑难案件在裁决前主动与人民法院相关庭室进行业务沟通,通过取长补短,统一适用标准和裁量标准,保证了同类案件裁决结果的一致性。另外,还主动向纪委汇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典型案例,对拒不执行仲裁结果的村干部,纪委根据《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清除了羁绊,生效的仲裁裁决得以落实,仲裁结案率和群众满意率大幅提高。(蛟河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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