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社会史中的民间信仰――城隍神 区域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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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城隍神是中国民间信仰中的城市保护神。在长达一千多年的历史时期中,城隍神是影响中国社会的最重要神祀之一。城隍神信仰拥有丰富的内涵,其作为众多民间信仰中的一种侧面反应了长期存在的民间信仰的复杂性。
  关键词:城隍神信仰 发展 合法化 职掌
  
  一、 城隍神信仰的由来和发展
   史书中有关于城隍记载存在较早,成书于上周之际的《易经》中出现了“城隍”记载,其《泰卦》曰:“上六,城复于隍”。至周,城隍被作为神灵来祭祀,《礼记・校特性》载:“天子大腊八”,即周天子要腊祭的八神,其中“水庸”居七,被传说为后来的城隍神。这时的城隍虽已上升为神享受祭祀,却仍未作为独立的神、专门为之立祠庙祭祀。
   至唐代,城隍祠的设立、祭祀已是十分普遍,唐代文人文集中也常见祭祀城隍的文章。唐代张说、张九龄、韩愈、杜牧、李商隐、许远等在出任地方守宰期间,皆撰写祭城隍文。杜甫、羊士谔有赛城隍诗。城隍在唐代也开始为统治者所重视,始封爵。
   五代十国时期,城隍神已有封号。《册府元龟》卷三十四《帝王部崇祀》中记载后唐末帝于清泰元年封杭州城隍为顺义保宁王。
   至宋代,城隍祭祀列入国家祀典,城隍神信仰迅速发展,北宋末年至整个南宋时期,朝廷通过对城隍神的封爵赐额这一手段对其加以控制和管理,使得宋代城隍神的官方化色彩和人格化形象深入人心,并影响到了元明城隍信仰的发展,促进了城隍信仰的合法化的进程。
   元代,在京都建城隍庙,封城隍神为“佑圣王”。
   明初,城隍神信仰趋于极盛。明太祖朱元璋大封城隍神,为全国的城隍神定级别。从明代开始,已建立起上下统属的城隍神祀系统。明朝政府曾明确规定,地方官吏到任伊始,首先必须去城隍庙拜神。
   清朝崇祭城隍神亦盛,并在北京、沈阳各设一都城隍。
  二、 城隍神信仰的合法化
   城隍神作为普遍的民间信仰,国家对它的界定实际上涉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格局,也包含了国家正统的儒家理论、意识形态与地方性崇拜的对立与妥协。
   虽然城隍神的信仰和祭祀已存在了较长的时间,但在唐、宋以前的正式的国家祀典中是没有城隍神的。城隍神信仰的合法化、正统化始于唐代。城隍神开始被国家政权逐渐认可是以一种由地方官灵活定性的方式。《大唐开元礼》卷一规定:“司中、司命、风师、雨师、灵星、山林、川泽、五龙祠等并未小祀。州县社稷、释奠及诸神祠并同小祀。”这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州县的各类祭祀活动也被纳入国家祭祀的范畴,为国家正式的礼典所规范;其次,这里的“诸神祠”一语非常关键,因为没有指实,所以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事实上将对祠祀性质的判断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这就使地方信仰与国家礼制的结合成为可能。也就是说,虽然城隍神并没有明确载入国家礼典,却因地方政府对它的合法定性,成为地方政府真正祭祀存在,不仅为民间所崇奉,也为国家行政体系所认可的、合法的民间信仰。
   宋代是城隍神信仰合法化、正统化的重要阶段。朝廷对城隍神的封赐虽肇端于唐、五代,却兴于宋。从徽宗朝开始,大规模的对一些地方的城隍神颁额赐爵,这一措施在南宋时期进一步完善,并贯彻实施于整个南宋时期。
   宋廷对有功于民众、惠泽一方的民间祠神,采取了较宽容的态度,早在神宗熙宁七年(1074),诏:“天下祠庙祈祷灵验未有爵号者,并以闻名,当议特加礼命。内虽有爵号而褒崇未称者,亦具以闻。”朝廷以祠神的灵验作为封爵赐额的标准。元丰年间,大常寺官员建议对民间神祗的赐封加以规范化,做到恩礼有序。到宋徽宗在位年间,赐封猛增,此后在整个12世纪,赐封活动一直持续。宋徽宗时期对城隍神的赐封并不以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高低为依据,有府、郡城隍仅赐庙额,而州、县城隍神却得以封侯晋公的情况。一般规律是,在赐额和封爵不对应时,城隍庙一般在得到赐额数年后,庙内的城隍因“灵验”而获得封爵。宋代城隍神信仰的合法化,朝廷的赐额是第一步,而封爵则是朝廷较为慎重的举措。
   北宋后期朝廷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增加,因而对城隍神的赐封大大减少,直至北宋灭亡徽宗第九子赵构于南京应天府重建政权以延宋祚。高宗南迁,在金兵的围追堵截中,居无定所,一度渡海避兵锋,而在此特殊时期,朝廷对民间祠神的赐封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建炎三年元月,朝廷敕文:“神祠遇有灵应即先赐额,次封侯,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次封公,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次封王,每加二字至八字止。”因高宗“车驾驻跸”,赖城隍神“保护巡幸”,朝廷对高宗车驾所过之处的城隍神封爵赐额的情况显著增多。
   南宋时期,城隍神的官方色彩越来越浓厚,这和地方官与城隍神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分布开。南宋时城隍神获得朝廷的封爵必须经由地方官向朝廷奏请,地方官在此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城隍神的赐封依照城隍神灵应→地方官奏请→朝廷封赐→民众更加信奉→祠神再次灵应的循环模式进行。当地民众也相信朝廷对城隍神的封爵赐额会影响神祗的灵应与否,而城隍神是否灵应,地方官是否奏请,更多的取决于地方官员的态度。所以,地方官员在城隍神信仰的合法化、国家化的过程中充当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在南宋这一时期,城隍神信仰的合法化过程中,突出体现了城隍神的职能――城市保护神。这一职能正切合了战乱时期人们的心理。
  三、 城隍神的职掌
   城隍神产生之初,其职掌即是保护城池,冥佑地方民物。凡守土之臣,莫不斋肃严事之,平时则水旱疾疫祈禳,有事则卫民御敌请祷。
   后来在城隍信仰的发展中,城隍由本来作为自然神的崇拜,逐渐演变为对正人直臣和忠烈义士的崇奉,而且其实体并不统一,多是忠烈义士或者是造福一方百姓的官员在死后被追尊为城隍神,以期他能在死后依旧冥佑这一地区的百姓。由于各地崇祀的城隍神不同,各个朝代、各地地方城隍神的职掌也就不一。
   唐代已有城隍神为冥间主宰之说。《夷坚志》多载城隍主阴间事,谓人之亡魂,归城隍司管收;作崇之鬼,亦由城隍拘禁。
   宋代城隍神以兼掌科名桂籍,还有纠察地方官吏、赏善罚恶之责。
   明代地方官谒见城隍神以成为制度。新官上任,谒见城隍神,与神相誓,就是要官吏接受城隍神的鉴视监督。在此时人看来,城隍神确有鉴察官民之善恶祸福之法力。
   由此可以看出,城隍神的执掌因人们要求的扩大而不断地丰富,城隍神信仰也必然影响到对当地人的生活和当地的风俗民情。
   作为具有区域特色的民间信仰,城隍神信仰必然与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存在着相互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对城隍神信仰的研究也还存在着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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