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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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   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   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  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   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         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  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         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         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   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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