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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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

  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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