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桶装饮用水卫生现状与对策分析】 吉林省辉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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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饮用水卫生;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5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8-049-1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增长,天然水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饮水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36万人口的辉南县销售桶装饮用水厂商就有23处之多。为进一步掌握本县桶装饮用水水质状况,近日本县卫生监督所对县内生产和销售桶装饮用水厂商集中进行监督、监测。
  1厂房及卫生设施
  本县生产桶装饮用水厂家13户,其中生产深井水厂家8户,生产纯净水厂家4户,生产矿泉水厂家1户;有水处理及消毒间13户,占100%,单独设有洗瓶间8户,有灌装间7户,有包装间6户,有自检或代检化验室13户,车间配置全部合格6户,合格率为46.1%。厂房内设有更衣室13户,占100%;设有流水洗手设施10户,占77%;采用机械自动刷瓶、消毒6户,占46%;具有水处理和水消毒设备13户,占100%;灌装工序过程中机械自动灌装13户,占100%;机械封盖3户,占23%;手工封盖10户,占77%。
  2从业人员个卫生状况
  13户厂家共有从业人员85名,其中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70名,占82.3%;上岗从业人员着洁净工作服、帽60名,占73%;此项全部合格54名,合格率62%。
  3抽样检测结果
  此次对水厂及销售处采集水样,每个企业1份样品,共采集23份,水样的采集、保存和水样检验方法分别按国家GB8573-95《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国家GB17324-1998《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结果指标:亚硝酸盐超标1份;菌落总数超标5份;全部指标合格17份,占74%。
  4讨论
  4.1卫生行政部门对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无统一法规目前我国对饮用水规范仅有1997年7月1日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本县是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对县内各水厂监督管理,而对于预防性卫生监督中如生产场所面积、清洗消毒设备、生产设备规模等无明确规定,使卫生监督无法可依,影响了我们日常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不利于保证和提高桶装饮用水卫生质量,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在现有基础上制定统一法规,有助于基层监督机构有法可依,真正发挥卫生执法的约束力。
  4.2加强卫生监督,完善卫生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基础薄弱本县除1家国营企业是按照《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设计建设、审查认可外,其余均为私营者在已定厂房内改、扩建而成。生产经营者多数只注重产品的生产设施、产品的产量、销量,而忽视卫生设施和水的质量,监督结果显示,有一些企业内生产车间没有实行分间操作,如洗瓶间、灌装间在同一车间内,存在着交叉污染的危险因素。因此,我们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桶装饮用水厂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卫生设施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4.3卫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食品卫生法》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是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四个部门分别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现在机构改革还没有定下来,卫生监督部门人、财、物受同级人民政府各个部门的制约,行政干预、人情风等导致了卫生执法的软弱性。卫生监督机构如能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则更有力于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4.4监督与技术指导相结合本所从今年开始发布辉南县卫生监督公报,将本县内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通过公报及新闻媒体公布于众,促使县内各水厂提高自身管理,促使企业优胜劣汰,同时帮助企业制定良好规范,运用HACCP方法,对水厂生产过程各个环节进行危害性分析,对可能及容易出现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加强宣传《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知识,促使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保证桶装饮用水的质量,让人们喝到安全、卫生的水,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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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yanjianggao/yingyuyanjianggao/2019/0401/48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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