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角度看本质_从公司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公司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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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公司的本质问题涉及到整个公司法律制度的建构和适用。目前学术界对此存在多种看法。鉴于此,笔者想通过对公司产生发展历程的分析,对目前存在的公司本质学说进行评述,透过现象揭示公司的要素,从而提炼公司本质,从理论的角度对公司本质进行剖析与定义,为公司本质问题的研究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公司历史 本质评述 本质新视角
  
   1.从公司历史沿革看公司本质
   最早出现的公司为无限公司,这种公司只不过是赋予合伙团体以法人地位而成的,但实质上与合伙企业没什么本质区别。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起源于康孟达组织。按康孟达契约,航海家和资本家达成协议,由资本家出资,航海家进行海上贸易活动,其盈利按比例分配。亏损时,航海家承担无限责任,而资本家只以其出资额负责。这种形式后来从海上贸易发展到陆上贸易,由资本家出资,由商人进行经营,其盈利按比例分配。这就是后来两合公司的发展源头。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最早源于17世纪英国和荷兰所设立的殖民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是集资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形式逐渐完善的表现。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它们的资本采取了数额相等的股份形式,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最早于19世纪的德国,其吸取了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避免了二者的不足,发展迅速。有关有限公司的立法最早应推德国189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从以上公司历史沿革分析来看,分析公司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对于解析其本质属性问题意义重大。
   2.公司本质多维视角剖析
   在现代汉语中,本质一词有多重解释,针对公司本质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下面笔者将对其中的几种主要观点进行分析。
   法人拟制说。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要赋予公司以人的性质,以人的本质来拟制公司的本质,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那这样说来,公司本质上应解释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显然,公司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之上的,与人从来不在同一层次和属性上。
   法人实在说。此说认为个人和团体都有各自的意思表示,团体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拥有意思表达属性的社会实体,我们暂且不说这种定性将带来多少严重的理论混乱,但从类比角度看,公司的存在主要在于人的支配和操作,那么是否可以说人类所能支配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理解为具有内在意思表达能力?这显然违背常理,公司团体的形成是由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其意思表示仍为自然人的意思表示。
   法人否认说。此说认为,依实证的方法观察,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以外,别无所谓法人之存在。法人的人格或属于财产所有,或属于受益人主体所有,或属于管理人主体所有。该学说看到了公司其实是人的意思表示所控制,也看到了各种形态的公司所具有的财,即资本这一必备要素,但是它否认公司实体的存在,割裂了人、财与公司这一切实存在实体之间的联系。可以说这种观点在思路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却只停留在此,没有做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因此欠缺一定的理论完整性。
   此外,关于公司的本质还存在合同网络说、多重本质说、双重本质说等等,它们都在强调公司的法人格以及契约性,三者有共通之处,只是具体申述有不同而已。
   3.公司本质新视角
   按照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哲学原理,要分析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就需要对其外在表现进行细微分析、宏观把握,基于公司形态的历史沿革,我们看到各种公司都表现为一定数量的人通过契约达成一定的合意,利用从各方收集的资本进行一定目的的支配和管理活动,表现为社会上丰富多彩的经济活动。由此,笔者认为公司的本质问题应该定义为: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组成的统一体,具体指人与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与各种资本、财物因素所组成的统一于商业活动的组织体。具体理解如下:
   首先,从内核来看,公司在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都是由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基于共同的目的,所达成的协议。具体表现为公司设立的章程、机构的设置、利润的分配以及责任的承担。所有公司存在的现象都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所达成的。可以说公司的产生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行为而产生的,契约是公司的始发点,没有契约就没有公司。
   其次,从内容来看,公司的成立、发展、终结过程中,永远离不开的是资本或者财物,成立公司需要筹集资金,经营公司需要资金运营,解散公司需要资金清算,可以说公司的整条脉络都在围绕着资金运转,所有的操作活动都以赢取资金为目的,资本是整个公司的支撑体,也是公司的重心所在。
   再次,从社会形态来看,公司以独立的形态存在于社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这一法人格的取得与自然人的取得方式不同,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是人所创造的法律实体。
  
  参考文献:
  [1]庞春祥.《公司本质的多维视角》[J].法学杂志,2010(10)
  [2]郭君.《浅析公司本质》[J].法制与社会,2007(08)
  [3]张�昊.《公司本质属性的动态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4)
  [4]黄燕.《论公司的本质》[J].法制与社会,2006(22)
  [5]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6]梁慧星 著《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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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erenwendang/gerengongzuojihua/2019/0321/27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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