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暖工程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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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暖工程基金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建立的,该基金本着为解决员工特殊困难所设立的扶贫助困互助基金。以维护员工利益,为员工办实事为宗旨。为规范行为,健康发展,服务于民,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温暖工程基金是专门扶助有特殊困难家庭的专项基金,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拔。

  第三条 温暖工程基金会实行会员制。凡属红庙煤矿在职员工(必须是会员的)均可申请加入温暖工程基金会,入会会员按年度缴纳会员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互助互利。

  第四条 温暖工程基金执行借贷原则。无息借贷,责任担保,定期偿还。

  第五条 温暖工程基金会会员,享有申请资助的权力,享有监督基金使用的权力,同时履行交纳会员费的义务,遵守本章程的义务。

  第六条 温暖工程基金借贷必须执行本章程,按照及时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为全体会员服务,并定期向会员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基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温暖工程基金库。计划三年内,储备资金达到60万元,其中:首期注入资金34万元,余款逐期注入。具体筹措渠道是:

  1、矿每年划拔一定数额资金专门用于温暖工程基金。

  2、入会会员每年度一次性交纳会员费30元,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一次性交纳会员费50元。

  3、计划外创收资金。

  4、接受单位或个人损赠资金。

  5、上级划拨资金。

  6、温暖工程基金存款利息。

  第八条 温暖工程基金会在矿工会统一组织下,设立银行专项帐户,建立温暖工程基金会管理小组,负责借贷审批,签定合同,回收注入资金等其它日常管理事务。

  第九条 三年内每名会员累计缴纳90元会员费(副科级以上干部累计交纳150元),视为温暖工程基金会会员,以后免缴会员费。间隔缴纳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退休、调转(分离)或死亡的按累计交纳的数额退还会员费。不计利息。

  第三章 借贷方式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员需要应急资金时,应首先向本单位工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工会主席核实后,交矿工会填写“温暖工程基金借贷申请表”,由温暖基金管理小组审查后,按权限审批,根据困难程度酌情确定借贷数额。

  第十一条 借贷手续具有法律效力,标明偿还日期,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逃避偿还,延期偿还者按借贷总额的5%(月息)收缴滞纳金。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主席是实施温暖工程基金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调查掌握会员需求、申请内容及家庭情况和个人表现,有义务帮助办理借贷。

  第十三条 申请借贷人员以本人诚信为前提,自愿聘请担保人,每位担保人最多担保款额不得高于1000元,根据贷款数额,聘请相应人数的担保人,凡本矿在职职工均有担保资格,一人不得同时为2人(含2人)以上担保,家庭成员不具备担保能力,担保人同时负有经济连带责任,按担保责任书执行。

  第十四条 非本会会员无借贷资格,不得将借贷资金转借他人使用,违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借贷资金必须用于与申请内容相符的解困应急事宜,不准移做它用,更不得用于有悖法律、道德的行为,违者责任自负,提前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最高借贷金额一次不得超过5000元,所借资金未偿还之前,不得重复借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待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根据有关规定和实施情况不断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温暖工程基金会,解释权属红庙煤矿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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