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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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局、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整规办《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XX实际,市工商局决定在2006年上半年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二、整治时间
  2006年2月20日——2006年5月30日。
  三、整治范围
  凡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络、印刷品、户外广告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整治范围。
  四、整治措施
  (一)严厉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2、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形象和名义做证明,以及保证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

  4、违反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规定的行为;

  5、利用健康专题节目(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以及发布医疗广告未明示忠告语的行为;

  6、无《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7、其他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以上行为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罚条款的上限处罚,加大惩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刑。
  (二)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警示公告。
  各县局、分局,要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广告监测的力度,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广告发布行为实施监管,及时将发现和掌握的违法医疗广告上报市工商局,施行每日一报制。市局将定期向社会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警示,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通知精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检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在3日内书面移交工商部门处理的规定,各级工商部门要对移交案件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5日内通知卫生和药监部门。
  (四)曝光一批典型虚假违法案件。
  结合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市工商局将于2006年5月下旬,集中一批典型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予以曝光,以警示违法者。
  (五)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
  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和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同时,要表彰一批遵守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及广告审查员,开展广告市场信用等级挂牌活动,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是2005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延续和深入,是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我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联合整治任务和要求,巩固成果,扩大战绩,努力实现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目标和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局、分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省工商局王虎胜局长在2006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来抓紧抓好,务使在2006年上半年实现既定目标,争创全省广告整治优秀单位。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市工商局、各县局、分局要将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真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自查自纠
  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单位,要自觉守法经营,增强诚信守信意识,对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纠正。认真履行广告审查员制度,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共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构造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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