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从自发秩序到政治制度——政治是如何专业化的

【www.zhangdahai.com--学生个人工作总结】

  

  一、自发秩序和政治制度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区分了两种自由主义传统并阐述及其影响。一种是他所极力批判的法国唯理哲学传统影响下产生的建构论理性主义,另一种是他自己所秉持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在政治理念上,两种自由主义传统的区别表现在一个重“设计”、“建构”,一个重传统基础上“自生自发”的进化过程。这里体现出两者对待传统的秩序和制度的态度,以及在新的秩序和制度产生方式方面的不同理解。进化论理性主义强调传统的合理性,强调“自生自发”过程的合理性,主张谨慎使用强制手段,主张制度发展的累积性及经验在制度产生中的重要性;
建构论理性主义是反传统的,它强调理性的作用,主张制度建构方面在更大程度上发挥理性的作用。

  

  我们把讨论限定于对政治秩序产生的认识这一个方面。从这方面看,哈耶克使用了一个标准来作为其划分依据,这个标准是政治制度的产生过程中经验和理性谁更重要。法国传统强调理性,英国传统强调经验。因为强调理性,所以容易忽视传统,更重视新的政治结构的问题,这种重视可能导致加强建构者的权力,从而走向极权主义;
因为强调经验,所以更重视传统中的合理性,重视对传统秩序来源的研究,当然对于理想制度的研究可能会显得薄弱。

  

  哈耶克的划分标准形成他的考察维度,仅仅在这一个维度上,他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是政治秩序的产生这个问题并不能仅仅归结到经验重要还是理性重要,这个问题上还存在其它一些内容。这些内容在哈耶克的论述中作为当然的、不言自明的面目出现,它们是常识性的,从未为他所重视。

  

  哈耶克在论述制度形成过程中经验重于理性的时候,不会不知道无论是经验还是理性,它们都首先是人的思维属性,经验总是人的经验,理性只会人才会具有。这里隐含了一个政治制度的产生程序:制度肯定是人制定的,任何制度都必然对应一个制定者。哈耶克也并没有否定这一点,他所在意的是这些制定者在制定制度时是依据经验多还是依据理性多,而“制定者制定制度”这样一个结构只是他分析的知识基础。

  

  哈耶克还多次提到了“强制”。强制性是制度的特征,任何一种强制性都包括强制者和被强制者,强制其实是一种结构。与制度制定者的问题一样,这一点对于哈耶克来说也是不言自明的,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关于政治制度实际呈现了一种结构:任何制度,必然包括一个对秩序的操作者,其职责是制定制度以及使用强制力量保障秩序,他是制度的责任人。

  

  一方面哈耶克认为,“被人们认为极有作用的种种实在制度,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然是人制定的,那么应该怎样理解哈耶克的观点呢?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一部分第四章里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彼此理解并相互交往,且能够成功地根据我们的计划行事,是因为在大多数的时间中,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从而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了某种常规性;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对这类惯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们生存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尽管我们并不知道这些惯例的重要性,甚或对这些惯例的存在亦可能不具有很明确的意识。如果这些惯例或规则常常得不到遵循,那么在某些情形下,为了社会的顺利运行,就有必要通过强制来确保人们遵循它们……”。这里我们看到哈耶克阐述了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由“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所构建,它是“自生自发”的。因为“如果这些惯例或规则常常得不到遵循,那么在某些情形下,为了社会的顺利运行,就有必要通过强制来确保人们遵循它们”,而加之以强制也就是建立制度,由此可见制度,正是来源于这些自生自发的秩序。之所以要给自发秩序加之以强制而成为制度,在于要切实地保证这种秩序,制度所保障的秩序比自发的秩序更能得到保证,具有更高的稳定性。

  

  这样我们就清理出哈耶克的论述中所暗含的,但未得到重视和明确的说明的一个内容:政治制度乃来自于自发的秩序,制度保障的秩序比自发的秩序具有更高的稳定性。这些内容是哈耶克讨论的基础,但并不在他的视线内,这个方面其实形成政治秩序问题上别的考察维度,虽然哈耶克本人并没有重视这个维度,他的忽视却可能成为引致一些理论问题的原因。下面我们就从这个方面出发来论述,作为制度形态的政治究竟是怎样建构起来的。

  

  二、政治的产生

  

  我始终遵循政治制度来自“并非有意构建的”自发秩序。如果考察人类政治制度的最初来源,我确信首先需要形成一种自发秩序。还好现代科学理论已经为解释这种自发秩序的来源提供了可能,并且还提供了两种解释模式。第一种解释模式是博弈论提供的,它基于组成群体的个体的行为模式分析,它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个体达成共存协议的概率要大大高于为“丛林法则”所左右的概率。第二种解释模式是由耗散结构理论及协同学提供的,它们从宏观角度,通过分析群体的外部条件和群体平均状态,用数学模型的方法推导出一个达成稳定构形的可能结果。

  

  只要在个体(人或部落)的竞争关系中有出现自发秩序的可能,就必然会在竞争的群体中产生自发的稳定结构。这种自发秩序是什么?我们稍作分析。在同一环境中,当个体数量过多,对于每一个体来说产生资源危机时,它们之间就会产生争夺生产生活资源的关系。这种争夺关系可能导致一部分个体被消灭,使每一个体都产生消亡的风险,因此达成一种契约以消除争夺行为就可能成为共同的选择,这种契约主要用来确定资源归属,界定每一个体在环境中的边界。它是自发产生的秩序。

  

  这种契约所维持的均衡格局对每一个体的存续极为重要,但是它却不具有有效的保障,事实上它是脆弱的,极少数个体的违规行为、环境的变动、突发事件等都可能导致均衡被打破,自发秩序的消失。于是,个体的理性能力使它们逐渐把注意力转移到契约本身,转移到如何保证契约上来。这个局面下,它们可能达成另一个层次的契约,这个契约是关于前一个契约的,它产生了对于第一个契约的操作机构,这个操作机构负责第一个契约关系的稳定,即它负责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负责契约本身的调整和完善、负责对违规者的惩处、负责各个体之间的信息沟通。这个机构的出现意味着维持均衡关系的契约不再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它有了一个操作控制者,变成了一种被控制的秩序,对于处于这个秩序中的每个个体来说,这个秩序不再是它们自发形成的,而成为一种制度保障的秩序。这个机构的出现也同时意味着,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产生了,这个领域就是政治领域,在这个基础上,国家第一次形成了。

  

  三、第一个稳定社会形态:专制社会

  

  从政治机构所担负的职能可以看出来,作为共存秩序的维护者,政治机构从它开始出现就具有了权力的性质,权力是一种单向的关系,通过权力关系,社会中每个个体成为被政治机构所规范和控制的对象,使它们之间形成为权力所保障的秩序。但是,权力关系又是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它本身并不存在控制者,它出现后,将导致一些变化,通过一个自然的过程,直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

  

  单向的权力关系一方面规范和控制社会成员,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为掌握政治权力的集团带来好处,这种好处是通过权力来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侵犯社会成员的利益来实现的。权力的这种用途与前一种用途有所抵触,自然发展的结果,可能导致政权机构背离它所产生的初衷,反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当出现这种结果时,社会自发产生了对于政权机构的反抗,只有两种结果下反抗才会停止:政权机构回归其第一种职能或旧的政权机构被推翻,建立能够完成其正常职能的新的政权机构。因此,反抗成为一种针对政权机构的制约关系,它促使政权机构的职能回归。这种关系是自发的,相对于社会的不稳定以至解体的结果,我们可以把它看着一种自发的秩序,这种秩序参与维持了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

  

  当然针对社会的反抗,权力可以被利用为政权机构控制社会、镇压反抗的工具,权力的这种作用降低了社会的反抗水平,维持了政权机构对社会一定的剥削水平,使政权机构的成员享有高于其它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水平。这种作用也与规范社会秩序的单向权力关系融合为一体而难以区分。

  

  在政权机构对社会的单向权力关系、社会的反抗、政权机构控制社会镇压反抗三种作用关系的共同作用下,整个社会最后达到一种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形态:专制社会形态。因为根据系统理论的研究,系统的均衡状态有趋向稳定点和循环振荡等多种情况,所以在不同的国家,其社会均衡的形式有所区别。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均衡状态是一种循环结构,它表现为王朝建立、强大、衰落、灭亡的循环过程,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出现频繁的王朝更替的原因。

  

  现在我们来考察专制社会的政治结构。这个结构由两大类秩序组成,这两大类秩序组成一个耦合循环结构,使社会形成一均衡状态。第一类秩序是政权机构对社会的单向权力关系,包括用权力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稳定关系,以及用强制手段控制社会和镇压反抗。这一大类秩序衍生于最初的社会自发秩序的稳定性要求,为了维持这个秩序的稳定,产生了政治机构,政治机构为了完成其职能,必然扩大和完善其组织结构,制定完善的社会管理制度;
同时为了控制和镇压反抗,它也必然建立暴力组织,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可以看出,这一大类秩序大多是人为规定、用暴力来保障的,它们体现为政治制度。每一个具体的政治制度的责任人都落实到官僚体系中一具体个人头上,其总负责人是君王。另外在政治制度之外,还存在着部分非制度形态的关系,如官僚机构中的个人腐败行为,又如为政权机构所控制的宗教和道德所规范的秩序,又如因社会组织技术落后而不得不以非制度形态存在的秩序,比如乡村自治。这些非制度形态的秩序与制度形态的秩序是兼容的,共同形成专制政权对社会的作用关系。

  

  第二类秩序是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反作用关系。当专制政权对社会利益的侵害达到某一程度,社会将产生对于专制政权的反抗。这个反抗是在一定条件下自发出现的,虽然这个反抗将破坏现有的政治秩序,但如果没有这个自发反抗,任由专制政权作所欲为,整个社会结构可能解体。所以这种自发反抗其实是建设性的,从宏观上来说,它仍然体现了一种秩序。

  

  从以上的对比看,两大类秩序最大的区别在于,政权机构对社会的作用关系是制度化的,以专制社会的所有政治制度来保障,而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反作用关系,也就是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制约作用是自发的秩序。这个区别可以推出什么结果?我们已经知道制度保障的秩序比自发秩序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它更能得到保障,因此这种秩序比自发的秩序显得更为有序。政权机构对社会的作用是制度保障的,它更为有效,使社会更能按照政权机构的要求来得到规范,社会更容易受到政权机构的影响,在利益分配上,组成政权的集团就具有更有利的地位;
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制约作用是自发秩序,这个秩序远没有政权机构的统治秩序稳定,使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影响不容易实现,政权机构不容易受到社会的影响而调整变化。综合来说,专制社会里政权机构对社会的统治秩序是以制度保障的,而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制约作用只是自发秩序,自发秩序远没有制度保障的秩序稳定;
从两种秩序运行的结果来看,制约作用也远远没没统治秩序有效,社会更容易受到政权机构的影响而政权机构不容易受到社会的影响,在社会利益分配上更有利于专制集团。这就是专制政治的最大特点。

  

  四、第二个稳定社会形态:民主社会

  

  虽然专制社会能够通过两大类秩序的耦合形成一均衡状态,从而保持全社会的稳定,但这个均衡的稳定性并不是没有问题的。影响稳定的因素在于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制约作用只是一种自发秩序,这个秩序的稳定性不高,它的作用不是经常性的,不能有效制约专制政权。两大类秩序稳定性上的差异会导致社会均衡的波动。我们能够看到专制社会里社会大规模的反抗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的混乱影响到每个个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提出更高的稳定性要求,这种政治结构就需要有所变化了。因为波动来自两大类秩序稳定性上的差异,为了提高社会均衡的稳定性,就需要提高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制约作用的稳定性,用什么方法来提高这个稳定性?和政治的产生一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建立专门的机构,用强制来保障它,使它成为政治制度。

  

  专制社会里的政治制度只是关于政权机构对社会的作用,它只包括政权机构规范社会秩序、控制社会及镇压反抗的制度,如果把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制约作用也制度化,那么这种政治制度就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形态。在现实世界中这种制度形态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政治制度,它就是宪政民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研究,自由主义的理论就是关于这个制度的理论。从实践上看,它也具有极高的稳定性,民主社会正是专制社会之后的第二个稳定社会形态。

  

  根据前述制度的结构,和宪政民主制度的特征,我们可以论证其权力制衡原则的必然性。我们知道任何制度都包括一个对秩序的操作者,其责任是构建制度以及使用强制力量保障秩序,他是制度的责任人。这个结构中,制度的责任人与组成他所规范的秩序的个体之间,具有一种单向的权力关系,因此任何一类制度,都具有一个权力结构,具有一个最高权力主体。专制社会中,因为只存在一类制度,所以形成一个官僚等级结构,以及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宪政民主制度中存在两大类制度,除了政权机构为完成治理职能所组建的行政结构及行政首脑之外,还存在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制约制度,这类制度也需要产生一个组织和一个权力主体,两类组织和两个权力主体组成一个统一的政权机构,这个机构内只可能形成一种制衡关系并达到均衡状态,否则这个机构就不可能统一起来。

  

  五、宪政、民主、宪政之路

  

  以上我们只基于对自发秩序和政治制度的区分,讨论了政治作为一个专业机构的产生和发展问题,这个讨论也展现出专制政治和民主政治这两种制度形态的区别。不管哪种制度形态,都是由众多具体制度以及制度施行的结果构成,这些具体制度中,一部分是基本的,它决定一类制度的性质,而其它具体制度只是在基本制度基础上自然构建起来的。比如最初的政治结构的产生,决定了政权机构对社会的单向权力关系,组成这个结构的这些制度就是基本的。在这些基本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庞大的官僚体系和详尽的制度规定。

  

  同样,民主宪政的建立,指政治结构中出现了对政权机构的制约制度,使政权机构处于制约之下的那些制度,比如多党制、任期制、选举制等,就成为民主宪政下的基本制度。它们使政权机构真正受到了社会的制约,有了这些基本制度,整个民主制度体系就会自然而然地完善起来。这里可以看出宪政和民主两个概念的实质:通过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使政权机构真正置于社会的制约之下的制度形态,就是宪政,用制度制约政权是宪政的实质;
在宪政基础上,通过基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完善起来的完整制度形态就是现代民主政治。

  

  我们所说的制度,当然是真正起作用的那些制度,制度的作用就是保障一种秩序,所以制度和它所保障的秩序具有共同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的两类基本制度,和单向的统治秩序以及社会对政权机构的制约秩序这两类秩序是同义的。但正如开头所说,制度是对自发秩序的保障,总是先有自发秩序,然后才建立制度。如果无论是否有自发秩序,仅仅根据理性推断就认为应该建立某种制度,并付诸实施,这种人正是哈耶克极力批判的建构理性主义者。然而我却看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建立宪政这个问题上,深受哈耶克影响的中国自由主义者,却把宪政的建立等同于基本的制约制度的建立,他们把对现实的“宪法”和法律的改进和完善看成中国的宪政之路,而根本无视中国社会并无制约政权机构的自发秩序。中国的宪政学者们心中的宪政之路和他们正在进行的努力,恰恰符合他们自己所反对的建构理性主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如前所述,哈耶克在考察政治秩序时使用了经验---理性维度,他把制度如何产生这个维度作为了讨论的基础。在哈耶克那里,制度怎样产生这个问题是无需讨论的,只需要讨论制度的产生是依赖经验还是依赖理性。如果是依赖经验的,制度怎样从经验中产生这个问题则隐藏于“自生自发秩序”之中,而“自生自发秩序”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展开,我们只知道“自生自发秩序”这个道路是有助益性的制度的来源,但制度究竟是怎样“自生自发”的,哈耶克却认为是理性之不及的。

  

  正是因为自由主义对这个问题的忽略,才会产生中国自由主义者们那样的问题。正如本文的分析,给自发秩序加之以制度结构,乃是政治制度产生之途径,如此解释后的“自生自发”成为一个解释框架,不仅哈耶克心中的自由制度由此产生,专制制度乃至最初的政治制度,都是来自这种途径,它们都是“自生自发”的。通过这个途径,我得到一个政治进化的图景,分析出政治民主化的实质,由此得出产生对于专制政权的制约是宪政建立的前提。但是中国的宪政学者不是这样。他们直接把哈耶克们的理论搬到了中国,好象中国和英国一些,只要通过那个莫名所以的“自生自发”就可以达到宪政,而中国的宪政已经“自生自发”了,只差变成制度这一步了,所以他们研究这个“宪法”,推动“宪法”和法律的改革。这就脱离了中国的现实,中国的宪政制度变成了他们脑中凭空建构起来的东西,这样,他们就走到他们自认的死对头---建构理性主义那边去了。

  

  参考书目: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陈克晶、王贵友:解自生之迹,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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