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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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深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县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领导
         艾滋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县发展改革局要参与制定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并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宣传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纳入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实施。县广播电视局应在黄金时段开展预防艾滋病相关公益宣传。
        县教育局要指导、督促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县交通局要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候车室、售票处等旅客集中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专栏,张贴宣传画和宣传警句,摆放宣传资料,播放音像资料和公益广告。


        县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被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将防治艾滋病相关知识,职业暴露预防纳入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公共场所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局要对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生活救济。对艾滋病患者遗孤给予生活救助。
        县司法局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和医学管理工作,对不能实施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司法援助。
        县财政局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奖励、补助政策;

        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
督导从事劳务输出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出和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县建设环保局要负责在主要街头、广场、公园等设立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
        县农业局要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会同财政部门和扶贫办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扶贫项目,支持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县卫生局要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知识;
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和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县工商局和商务局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娱乐服务场所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
制定鼓励预防艾滋病公益广告政策。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要组织和动员全县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根据各自工作对象,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红十字会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家属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坚持面向大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形式,以流动人群、农村人群、青少年和高危人群为重点宣传对象,以《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为重点宣传内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安全套使用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突出重点,狠抓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
        要在继续严厉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和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商务、药品监督、质量监督、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在娱乐服务场所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必须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型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四、加大救助力度,落实关怀救助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抓好“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经济困难人员中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指定的县人民医院给予免费的抗病毒治疗;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对自愿咨询检测的人员负责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县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负责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
县妇幼保健院和县级综合医院、中心卫生院负责对孕产妇免费开展母婴传播阻断咨询和检测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民政部门落实艾滋病患者农村每人每月50元生活费,城市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政策,积极关心家庭困难的患者生产生活情况。同时各医疗机构要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积极避免职业暴露感染,积极改善防治条件,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督查,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病情,玩忽职守等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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