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民事立法思考】自然人享有哪些人格权

【www.zhangdahai.com--安全生产公文】

  【摘 要】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论。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死者不享有人格权,但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应当在人格权立法中加以必要的保护性考虑。
  【关键词】自然人;死者;人权;人格权;人格利益;人格权法
  
  当下,我国人格权的立法工作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论。本文将从几个特殊主体的人格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入手,对人格权民事立法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与人权的关联与区分
  现今社会,人权也是一个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一个词汇,人权为何?何为人权?朴素而又简单的解释认为是“人,因其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国内外对于人权理论的研究虽然众说纷纭,国外的学者认为人权并不是一种法律权利,而是一种与法律权利并列的并可以对法律权利起到补充作用的道德权利;国内的学者在人权理论的研究过程中认为,人权虽然有一部分表现为法定权利,而且人权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不断地将其转化为法定权利,但人权始终是高于法定权利的,它既可以用来为法定权利的存在提供合理性依据,也可以用来批判法定权利,促使法定权利的制定符合人权的要求。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人权和人格权是有相通的关系的,人格权在内容上体现着人权的部分权利关系,但是对于人格权而言更多的是法律所规定和调整的一种权利,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这一点又和人权本质上还是一个道德权利的理论观点又有区别,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可以视为作为人权的重要体现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至于此种学说观点,本文持保留态度。笔者认为,人权和人格权虽然在权利内容的角度上仍然存在很多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权利性质上的区别,前者为道德权利而后者为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不论从调整范围、标准、对象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别,这是体现整个法律体系所调整的目标。切不可简单的将人格权作为人权的重要方面进行考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格权的立法活动中可以参考借鉴人权这种道德权利的一些相关的理论观点。总之,人权相对于人格权而言更重要的存在立法活动中的理论借鉴意义,并不可以单纯的认为人格权是人权的法律体现。
  在民事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具体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详见《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人格权的定义有很多。通说认为,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最早规定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时期,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组成。其中自由权在这三者中地位最高,如果三者缺其一,就会发生人格减等法律效果。在人格权的理论已有所发展的今天,国内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这个观点明确了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只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当然,学者们在研究的过程中认为人格权不仅仅局限于民法通则规定,应该还有隐私权、贞操权等,甚至有学者主张单立“身体完整”。由于此类学说目前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于此可以推定,目前我国立法界在进行人格权民事立法时不会采纳,本文这里不再赘述。
  二、死者的人格保护――人格权的保护?还是人格利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受侵害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前述已然论证死者不能算作自然人的范围,因而侮辱罪和诽谤罪不能直接作为保护死者人格权的刑法领域的具体条文规定,当下我国的宪法和行政法领域对于死者人格权方面的保护尚未进行具体的条文保护。可见,我国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还主要存在民法的调整和保护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父母子女配偶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这是死者人格权保护在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都受到民法保护。由此,从民法角度不难看出,死者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是死者的近亲属代为行使请求权的。进言之,当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仍然处于由死者的近亲属代为实施的,死者近亲属实施的法律救济权利是依附在死者的人格权上的,死者近亲属实施法律救济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这一点充分说明了,在我国的主流学术观点还是承认死者具有人格权的,但是在对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寄希望于短时间内对于死者的人格权进行公法和私法全方位的立体体系的保护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前景是光明的,值得我们期待。
  总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有活着的自然人才能成为权利主体。因此死者不是权利主体,不具有活着的自然人那样的人格权,但是死者与活着的自然人有着如此紧密的生命科学与社会科学上的天然联系,因此死者的利益也应当得到适度的保护,这些利益就是前述的民法上没有表现为权利形式的民法法益,因此死者必要的某些人格利益也应成为人格权法保护的对象与内容。
  三、结语
  我国人格权的立法保护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人格权在本质上作为一种道德权利的人权,体现的是整个法律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宪法上的人权条款对民法上的人格权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现代法律实践只能根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所体现的人权价值来影响民法人格权制度的发展,宪法提供了民法人格权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民法上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仍应由民法来完成。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乃是现代法律重要的发展趋势。虽然民法通则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模式”,但民法通则的滞后性带来了许多法律的空白,还亟需完善。在我国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命题中,除了要注重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以外,对于胎儿和死者的人格利益的必要保护问题也尤为重要。

推荐访问:人格权 自然人 立法 民事

本文来源:http://www.zhangdahai.com/gongwendaquan/anquanshengchangongwen/2019/0320/25525.html

  • 相关内容
  • 热门专题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 Copyright @ www.zhangdahai.com 大海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2021006551号
  • 免责声明:大海范文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并不带表本站观点!若侵害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