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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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当前,举国上下各行各业都在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


    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要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首先,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则,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稳定体现。其次,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
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
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再次,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维护。最后,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可见,要发展,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发展为第一要素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变革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问题。在对现行法律予以变革的同时还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立法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这既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同时在立法程序上,要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这既是立法内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落实到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上,就是要强化法律体系内容的民主性,尊重人民群众立法的主体性,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依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使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这个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发展走向“以人为本”的制度前提。


    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我国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协调发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仍需不断完善,经济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治立法在若干重要方面仍滞后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求,社会立法还不能完全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文化立法则起步较晚,还有很多空白。这就要求我们,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立法、政治立法、文化立法、社会立法。具体说来,在经济领域,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和保障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在政治领域,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抓紧制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在社会领域,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立法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文化领域,应按照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坚持重点突破、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制定文化立法规划,尽快制订文化领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


    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与密切相关,法治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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