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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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555[2006]04-118-02
  2004年3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卫生部部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该《办法》确立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药品不良反应法定报告和监测的责任,为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ADR)监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今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同时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对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医院作为药品的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报告和监测临床用药过程中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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