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的思考: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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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失业保险是指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失业保险 促进 就业
  
   1.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1.1覆盖范围窄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1.2保险水平低,不能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失业保险制度最主要任务是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虽然各地基本都能够正常发放,但给付标准较低,仅略高于地方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且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较少,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1.3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较弱
   当前,我国失业人口中大部分是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群,他们技术水平较低、工作不稳定,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他们寻找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往往隐瞒其就业事实,在取得较低工资收入的同时也领取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方面所起的作用较小,也造成本来薄弱的失业保险金流失,且缺乏效率与公平。
   1.4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
   《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这无疑影响法律效力。与此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非高层次立法,致使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对策
   2.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2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基金结余的地区分布不均衡。目前全国有近千统筹单位,其中县级统筹单位占相当比例。因为基金调剂的范围小,200多亿的结余基金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在目前下岗向失业并轨的特定时期,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一部分,但主要的应当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区间的调剂,能保证失业负担重的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
   2.3完善就业服务机制,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
   想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更好地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就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培训机构则应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按照就业岗位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具体途径有,借鉴福利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政府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分工负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济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种办法,由各类非政府机构和社区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就业服务。
   2.4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比例,支持就业培训
   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途径。各国失业保险为了实现就业目标,也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职业培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以培训促就业已在各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美国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澳大利亚规定,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疾病、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2.5抑制企业解雇员工(加大援企稳岗的力度,使之常规化、常态化)
   通过失业保险制度,(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从而既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又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日本、韩国和美国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业保险机构从稳定就业出发,对某些企业予以资助。例如,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经营规模的企业,力争企业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内部消化过剩人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避免这些就业弱者失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的发生。在美国,则是以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总之,基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实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大量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长期任务。
  
  参考文献:
  [1]袁志刚.失业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书》,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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