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内容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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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内容9篇村民议事会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  村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与招标;  2、村集体经济创收与支出;  3、关系村民生产、生活切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议事会内容9篇,供大家参考。

村民议事会内容9篇

篇一:村民议事会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

  村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与招标;

  2、村集体经济创收与支出;

  3、关系村民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事项;

  4、群众较为集中的意见和建议;

  5、重点的信访问题、突出的矛盾纠纷、疑难的历史遗留问题等等;

  6、其他事项。

  

篇二:村民议事会内容

  村民议事制度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村工作的需要,本村重大事情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行使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

  1、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或罢免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2、审查修改本村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指标及村民福利的有关事项。3、审议通过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和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财务开支。4、审议通过村的各项制度,监督干部工作,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5、讨论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6、选举产生理财小组机构。7、讨论决定重大人事安排。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开一次,由村委会主持召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有关事项的决定,必须有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才有效。三、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经常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敢于反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四、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五、村民代表会议在每年年未进行一次对村委会班子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并报乡考核认定。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户代表会议制度

  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户代表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参政议事能力。

  一、户代表产生办法。每个农村家庭户推选产生一名户代表。户代表由农村家庭户成员协商推选产生,家庭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成员在推选单上签名或按指模确认,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户代表更换。推选产生的户代表保持相对稳定。户代表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或多数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认为需要调整更换的,及时按原产生方式选出新的户代表。

  三、户代表会议。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村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户代表因病、临时外出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户代表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家庭户其他符合户代表条件的家庭成员参加会议,代为行使权利。

  户代表必须遵守户代表会议规则和纪律。户代表无故不参加户代表会议,视为放弃权利。

  全家外出的家庭户,可书面委托本村一名户代表表达家庭意愿,委托方式有长期委托、年度委托和专项委托。受托人凭《户代表委托书》行使户代表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每名受托人接受委托同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三户。多次委托的,以最后一次有效委托为准。

  四、户代表会议职权。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涉及全会性的重大工程建设、集体林权改革、山林权属转让、集体资产处置等;(三)征地、承包、贷款、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村级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干部;

  (五)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或调整方案,由村集体财务承担的村民养老保险、医院保险和生活补助方案;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七)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提出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有权对重大村务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质询并说明情况。

  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本村实际,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五、户代表会议程序。户代表会议的召开因村因事因需而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需要随时召开。

  户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提出。

  (一)召开户代表会议,除按实际需要临时召开的,村民委员会应提前三日通知户代表,并告知议题。

  (二)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讨论表决结果经户代表签名或盖章、按指模确认;经户代表签名或盖章、按指模确认后送村民委员会汇总统计,表决结果三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告。

  召开户代表会议前,村民委员会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会议期间,主持人应实事求是地向户代表说明议题。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政策问题时,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说明,解决户代表提出的问题。

  户代表会议建立规范的会议记录,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户代表

  会议过程和表决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户代表会议材料的档案保存,对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乡镇人民政策备案。

  (三)户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适时公告全体村民,接受监督。

  六、组织领导。村党组织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户代表会议的领导,对议事点召集人进行培训,组织户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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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篇三:村民议事会内容

  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

  村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来源:发布时间:2014-12-1212:42:23点击:665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该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村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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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②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⑤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四、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七、村民议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八、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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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村民议事会内容

  村民议事会制度及一事一议制度范本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目录____文件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二、筹资筹劳的程序三、筹资筹劳的管理四、其他规定____文件____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____通知____〔____〕____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__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____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____年____月____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____建设和推进____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____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

  

  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____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____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____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____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

  

  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十一)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____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____。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篇五:村民议事会内容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村民议事会章程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

  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

  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村民议事会章程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村民议事会章程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六:村民议事会内容

  精品文章

  《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

  精品文章

  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

  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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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第二篇:村民议事会章程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

  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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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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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

  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

  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

  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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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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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篇:村民议事会章程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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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第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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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六条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第九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第十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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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四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第四章规则与程序第十六条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第十七条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十八条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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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二十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五章议事办法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第二十二条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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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第二十五条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第二十六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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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第四篇:村民议事会章程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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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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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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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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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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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

  直接面对发言。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

  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

  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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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第五篇:xx村民议事制度xx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为进一步促进xx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一、议事原则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二、议事范围、内容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1)村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4)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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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6)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7)村镇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8)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9)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10)村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11)村镇建设规划、社会发展规划;(1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13)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三、议事程序第一步,由村党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第二步,召开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第三步,召开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广泛听取党员意见;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或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第五步,村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进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操作。四、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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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级“两委会”联席会议和村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由村党委书记负责召集。(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3)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4)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对于村民代表的质询,村党委或村委会必须作出解释。(5)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五、会议记录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七:村民议事会内容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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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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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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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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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

  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

  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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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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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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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学习参考

  

  

篇八:村民议事会内容

  村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订本规则

  **村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由村民代表、非村民代表的村委会全体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需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三、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四、村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所作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提出。由总支委、村委会、社管委或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内容,提交党总支大会讨论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提交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六、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有关事项:(一)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重要自治性规章制度;(二)讨论决定发展规划,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等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水、电、路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三)讨论决定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四)审查全年收支预决算、重要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交、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并审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讨论决定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七、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和宣传。

  

  

篇九:村民议事会内容

  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我国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议事会制度

  议事会主要职责和任务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等,大力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政策,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2、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3、根据本村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与讨论和制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实施和落实。4、参与讨论和决策涉及本村群众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等重大的问题。5、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对村民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6、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7、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页脚内容

  我国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8、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倡导育龄青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违法婚姻和生育的现象发生,自觉落实各种节育措施。

  9、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五好”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2、村民议事会代表都有义务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党总支、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下列事项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村庄建设规划,审议村委年度工作计划。2、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接受村委会员辞职。4、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页脚内容

  我国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5、投资10万元以上的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6、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集体举债。

  7、推选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8、本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9、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10、民主评议村级班子和村干部。

  决策程序1、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1/10以上村民联名、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村党总支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村党总支应于会前期天将会议议题告示村民,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也可由村党总支或镇政府召集),并形成书面记录。5、村民议事会必须有应到人员2/3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决议事项必须有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方可有效。6、村党总支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7、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页脚内容

  我国村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一事一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2、“一事一议”事项由村委会和议事会与党支部协商提出议案,以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

  3、议案审议通过后,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民(代表)地议“一事一议”筹资劳决议》。

  4、村民负责“一事一议”资金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办(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日。

  5、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委会按规定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帛的《审批表》、《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批准后,以会议形式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由村委会分解到户,造花名册,填写《监督卡》。

  6、加强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征收管理。所筹资金由村委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专用飘扬。建立严格的财力管理制度,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

  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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