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实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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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构建和谐社会 ;
依法治国 ;
建设法治国家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新突破,也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解决突出的矛盾问题。其中,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制健全的社会,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贯彻实施的社会。


  那么,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完备的法制,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呼唤着法制的完善,同时,法制的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同时也是一场深刻的法律和体制变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加以确定、引导、促进、保障、规范和制约。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发展、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处于转轨变化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因而对法制的需要就更为突出、更为迫切。没有健全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体系仍不完善,许多重要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新的法律,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制定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具体条件,建立起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执政,首先是指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党章的明确要求,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次是指党的领导要靠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不断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同时,依法执政又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执政,那就必须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党必须带头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念,权力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与制约的观念,违犯法律就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念,自觉而坚定地做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


  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显著特点。只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和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党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执政的能力才会大大增强。


  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要善于从党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任务出发,把执政的方式纳入法制的轨道,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党的方针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又要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我们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增强了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调动了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办案责任心,提高了办案质量,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方面都有一定的进展。但是也要看到,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敢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矛盾和不足。比如对司法改革的规律缺乏充分研究,改革措施缺乏整体设计;
制度创新不够,没有触及深层次的矛盾问题;
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财政人事等政策支持。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权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倾向日益明显,特别是司法腐败案件的屡屡发生,更是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调整,不能搞“三权分立”的模式。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依法有序地进行,坚决克服与纠正狭隘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通过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促进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同时,还必须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使权力结构本身形成严密的制约和监督,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这种权力运行机制中,不同性质的权力要作分解,决策职能、执政职能、监督职能要相对独立行使,使各种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在各种权力之间形成合理的结构。根据分权和各自的职权来设计权力运行的程序,使各种权力部门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互相把关,保证权力依法运行,从而防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党委内部领导班子各成员之间的监督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督。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更好地发挥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制,又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干部和群众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


  普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实施法制建设的创举。1988年以来,党和国家在我国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实践表明,全民普法工作对于深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是增强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增强人们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既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又能依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具有决定性意义。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学好法律知识。这既是我们的干部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我们的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我们的干部要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和实践,使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工作能力有一个大的提高。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认真研究和分析实行依法治国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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