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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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xx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第二条办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组建,为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会章程10篇,供大家参考。

协会章程10篇

协会章程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办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组建,为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登记主管单位是xx县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xx县科学技术协会、xx县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㈠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绞股蓝饮品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㈡收集、整理国内外绞股蓝饮品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㈢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㈣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㈥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得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得制订等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统计、岗位培训、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公信证明,承担政府部门、其他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㈠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㈡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㈢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㈣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依法取得本县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绞股蓝饮品行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县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县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㈡承认本会章程;

㈢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秘书处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

㈢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㈢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㈣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权力机构)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xx县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㈢召开会员大会(年会),并向会员大会(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决定会员的除名;

㈤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消;

㈥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㈦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㈧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㈨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xx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㈤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本行业业务、关心本行业发展,积极为本行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权力机构)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xx县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xx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x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xx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篇2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协会章程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 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理事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的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在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协会章程篇4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协会章程篇5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一定经营规模、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团体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百货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提出书面报告请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本团体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协会章程篇6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章程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xxxxxxx篮球协会。

第二条:简称篮球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体育类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兰州交通大学校篮球协会学校篮球协会是我校在校学生自愿申请参加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训练和锻炼,提高参加者的身体素质和篮球技术水平、竞技技术水平。活跃我校学生的业余体育文化活动。

第五条:篮球协会受我校教务处领导、管理和监督,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参加篮球协会的条件

1、热爱篮球运动,有一定篮球运动的基础。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遵守学校篮球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管理,接受教练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4、自觉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

1、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1、提请申请或者平时联系协会

2、工作人员登记档案

3、登记后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篮球协会为会员争取的其他便利条件设备和器材。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4、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管理机构审批的决议。

2、服从协会组织领导,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协会发起的各项活动。

4、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反映情况。

6、会员如果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十一条:兰州交通大学学校篮球协会是学校教务处所属管辖的组织。

第十二条:篮球协会管理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办公室、外联部、组织部、宣传部

本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2、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为大家服务。

3、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教务处的领导。

2、服从指导教师管理与训练。

3、定期召开例会并坚决执行本协会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4、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记录与总结工作。

5、培养推荐协会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6、加强校内、外之间的协会交流,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的退出和除名:

1、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协会。

2、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协会,取消成员资格。

3、有严重影响协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4、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协会管理机构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协会会长职责:

1、负责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召集会员参加集训和带头完成训练工作。

3、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4、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六条 副社长职责

1负责会员招新,入会审批以及协会工作人员档案管理

2负责协会策划、组织后勤、保障工作。

3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

4负责协会对外业务联系。

5协调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各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训练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3负责各种表格、会议记录和协会档案登记与造册,召集会员参加集训并进行考勤记载、点名登记。

第十八条 协会业务活动的范围:

1面向全体学生。

2活动形式主要是:篮球基本技术、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参与训练,裁判培训等。

3参加有本协会组织的周末篮球赛及三分赛、定位投篮、技巧赛;观看在校举行的篮球赛事。

5、协助学校体委开展各种篮球比赛。

6、按时开展学校半年一度的篮球协会联赛。如3V3 ,5V5的比赛。

第四章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赞助

3比赛报名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1、协会成立后,望其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活动,协会每个成员都要自觉参加集训(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作自动退会处理)。

2、严禁打架骂人,旷课、迟到不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管理机构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汽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xxxx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A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地区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优势,维护行业利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好经贸交流、信息沟通平台,促进xx汽车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贸易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八县二区,住所为xx市中华东路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政府相关法规,搞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反映会员呼声,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处理各种业务和经济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 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并发布市场信息,开办协会网站,编辑协会刊物。

(四) 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经贸合作、融资担保和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 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协作活动,提供评估论证、展览展销等项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区域市场。

(六) 面向会员组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举办专业知识讲座和研讨会,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七) 开展诚信经营和服务评优活动,鼓励会员做大做强。

(八) 开展协会章程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汽车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xx市贸易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协助会长办理每年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贸易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贸易办公室核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贸易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的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对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团结与组织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人士和志愿工作者,为控制人口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繁荣本村作出贡献。

第四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知识,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五条:组织理事会和会员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编印计划生育方面宣传资料,组织宣传刊。

第七条:开展与外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情况同兄弟村计划生育组织建立协作关系。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选出的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条: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组织规章和其它规章;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

五、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代表的地区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22人组成。设名誉会长、会长各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三、聘请、决定和任命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于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由本人申请或有理事会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部门,经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团体会员有执行本协会决议,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群众团体,业务上受县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村统筹,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杭埠镇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

协会章程篇10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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